1、建筑工地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現場臨建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對施工現場臨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災等事故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建設管理 第一條 臨建房屋采購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物資采購程序。購置的臨建房屋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資料。 第二條 本規定第4、9、13、14、16、18、25、26、27、28、30、33條為強制性規定
2、,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 臨建房屋布局要合理,施工組織設計中要規劃好臨建房屋的具體位置,選址應盡量避開如下區域: (一)避開地勢低洼、較深回填土、河流周邊、易滑坡坍塌等區域。 (二)避開高壓線下方或與高壓線安全距離不足區域。 (三)避開建筑物墜落半徑,確實無法避開應加防護措施。 (四)不宜與深基坑緊鄰,應避開風力較大的風口,若遇到松散回填土時,應根據地基承載力要求進行地基處理或加固。 第四條 臨建房屋層數不得超過三層,空曠平坦地面宜安裝一層。 第五條 臨建房屋基礎應采取抗拔、抗傾覆等措施。二層及以上輕鋼結構臨建房屋基礎應采用混凝土獨立基礎或混凝土條形基礎,外部應有排水措施,以減少不均勻沉降。
3、第六條 臨建房屋應進行地基和基礎設計,具體要求如下: (一)臨建房屋的基礎一般只適用于實土地基,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應不低于80,如場地為回填土,應進行地基處理,并根據土質條件適當增加基礎斷面尺寸或者合理配筋,控制基礎沉降。 (二)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20;條形基礎砌塊強度不應低于5,砂漿強度不應低于5;樓板面找平用水泥砂漿強度不應低于2.5。 (三)臨建房屋安裝前應對基礎及預埋件進行驗收。基礎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時,方可進行安裝。 第七條 用作會議室、餐廳等人員密集的房間應設置在臨建房屋底層。 第八條 辦公、宿舍用房與廚房等需要使用明火的房間應分開設置,因場地限制很難分設的,要設置
4、防火墻進行隔離。 第九條 臨建房屋的宿舍、辦公用房、食堂、廁所設置應符合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相關標準。 第十條 臨建房屋設施的單組長度不宜超過30, 當超過30時,房屋中間必須采取抗正面水平荷載的橫向結構加強措施。 第十一條 采用砌體結構做臨建房屋的應按50003砌體結構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并做好節能保溫措施。 第十二條 臨建房屋安裝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文件、設計要求進行安裝,嚴禁隨意改動。 第二章 防火要求 第十三條 自規定發布之日起,新開的建筑工地臨建彩鋼板房,板房芯材,必須使用巖棉或玻璃絲棉等絕燃性復合板材。 第十四條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加工用房及明火作業的廚房等
5、臨建房屋必須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宜設單層,并與生活、辦公用房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且廚房內嚴禁存放液化氣罐,必須在室外設單間存放。 第十五條 目前正在使用的臨建房屋不是阻燃板材的,要加強管理,采取可靠措施,確認滿足防火條件下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臨建房屋的周邊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應小于3.5。臨建房屋應設置消火栓,消防干管直徑不應小于100,并合理配備消防器材。 第十七條 臨建房屋的防火間距要求: (一)臨建房屋與建筑工程主體結構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距有毒害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危險源的距離應不小于25。 (二)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臨建房屋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4。 (三)臨建
6、房屋每幢連續設置不得超過40,成組布置的臨建房屋,每組不得超過10 幢,幢與幢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4,組與組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10。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應獨立設置, 且應滿足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第十八條 臨建房屋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建房屋單個房間建筑面積超過60時,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 (二)多層臨建房屋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兩處且應分散布置。設置兩部疏散樓梯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部金屬豎向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三)臨建房屋宿舍區居住100人以上時, 應設置消防安全通道,并應制定人員疏散預案。 (四)臨建房屋的辦公、宿舍等房間門至鄰近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大于1
7、5。 (五)疏散樓梯和走廊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 (六)疏散樓梯和走廊的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 第三章 配電要求 第十九條 臨建房屋的配電設計應充分考慮使用功能要求,并應符合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和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臨建房屋接地應采用系統。在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防雷保護范圍以外時,應按相關規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接地裝置應按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和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臨建房屋電源進線處應作重復接地,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歐姆。臨建房屋應設總等電位聯結,衛生間、浴
8、室等潮濕場所應設局部等電位聯結,等電位聯結的線路最小允許截面應符合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電負荷計算宜選用需要系數法。插座負荷宜按額定功率計算;連接固定設備的插座按額定功率計算;連接非固定設備的插座,辦公室按每個插座300計算;在計算照明分支回路和應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時需要系數均應取1.0。 第二十三條 臨建房屋配電線路布線應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線路采用線槽式明敷設,線路敷設在墻體外側。 第二十四條 用作辦公的臨建房屋除專用插座外每5 宜設置1個插座;空調、電暖器等設施應設置專用插座。 第二十五條 臨建房屋內空調及取暖設施用電應采用專用的供電
9、回路,在室外設專線、統一控制。 第二十六條 宿舍照明用電必須使用36及以下的安全電壓,不提供220電源。 第二十七條 宿舍區單獨設置電器充電柜、電視、娛樂室功能房間。 第二十八條 食堂、淋浴室必須使用密閉型防水照明器具和防水防濺型開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臨建房屋應作簡易裝修、底層室內地面作防潮層和鋪裝。 第三十條 地面鋪裝材料必須為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條 宿舍必須安裝開啟式窗戶,不得在護攔、窗戶設置封閉措施;室內凈空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寬度不小于1m,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5人。 第三十二條 宿舍內必須設置單人鋪,人均床鋪面積不得小于2,床鋪間距不得小于0.5m,嚴禁使
10、用通鋪。 第三十三條 辦公區、生活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辦公區每50配備滅火器不少于1個;生活區每25配備滅火器不少于1個)且放置于明顯和便于提取位置,懸掛式距地1.2m。滅火器材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始終處于有效狀態。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宿舍內禁止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使用汽油、稀料等揮發性液體;禁止擅自改變房屋內已有電氣線路、亂拆亂接電線;禁止在房屋內使用電爐等可能引發明火的電器;每個房間用電嚴格限制在1kW,杜絕超負荷用電。 第三十五條 臨建房屋的消火栓處晝夜應設有明顯標志,配備足夠的水龍帶,周圍內不準存放物品。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臨建房屋周邊的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必須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第三十七條 臨建房屋搭設安裝完畢后,經相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項目)要建立健全臨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應急疏散預案,并做好應急響應及演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同國家及地方標準相抵觸的執行國家及地方標準。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環境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