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目 錄錄 前言 1 第一章 定義 1 第二章 總則 4 第三章 業主 4 第四章 發展商的權利 8 第五章 管理 9 第六章 大廈全部或部分受損不能正常使用的規定 18 第七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18 第八張 其他事宜 21 附件一 承諾書 23 附件二 裝修管理協議書 24 附件三 車位管理協議書 26 附件四 防火安全協議書 28 附件五 綠色環保協議書 29 前前 言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世紀時空大廈 (以下 簡稱 “大廈” ) 的實際情況, 為促使大廈的物業管理能夠達到高標準, 特制定本 管 理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 ) 公約對大廈全體業主、住戶及管理
2、公司均具約束力,公約內涉及發展商、管 理公司及業主均包括:其受讓人、繼承人、合伙人、接辦人、承租人或使用人。 公約泛指本公約及其中之附件,及依據本公約賦予之權利而訂立的各項守則。 第一章第一章 定定 義義 公約及附加文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將作以下解釋: 1、 地塊 根據滬房地資(2002)出讓 合同第 145 號及滬房地上海市字 (2002) 第 006518 號, 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局出讓, 位于靜安區烏魯木齊北路 199 號、207 號共約 24,681.9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之土地。 2、 大廈 指坐落于上海市靜安區烏魯木齊北路 199 號、 207 號地塊 上世紀時空大
3、廈之建筑物。 3、 發展商 指上海昌輝置業有限公司。 4、 共用部位 指提供大廈內全體業主與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 其中包 括:大廈的各進出口、通道、大堂、電梯大堂、樓層電梯 廳、走廊、消防通道、垃圾房、電表房、水表房、電話機 房、弱電機房、水泵房、升降機房、外墻等,供全體業主 使用人使用及為公眾利益而安裝的設備用房及為大廈的 業主、 租客和訪客而設立的其它部位或區域, 但不包括任 何業主獨自擁有或使用權的部位。 5、 共用設施/設備 指提供大廈內全體業主與使用人共同使用的設施設備。 其 中包括:道路、綠化區域及相關裝置、停車場、窨井、電 線、電纜、溝渠、指示牌等設施,及供電系統、給排水系 統、照明系統、消防系統、安保系統、升降機、污水處理 系統或化糞池、 電視天線、 信報箱、 避雷裝置及其它機械、 衛生等設備。 以上所列各類設施設備, 不論是設置于共用 部位或非共用部位(如會廳) ,均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