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 規劃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坐標系應當采用 1980 西安坐標 系和 1990 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高程系應當采用 1985 國家高 程基準和 1972 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城市設計導則, 城市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的要求。 第二編 規劃編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
2、五條 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有利 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條 本規定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 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 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八條 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九條 規劃成果文件應當包括紙質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具 體的格式規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 20 年,同時還應當對城市更 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天津市城
3、市總體規劃、濱海新區城市 總體規劃、區縣城鄉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特定功能區總體規 劃。 總體規劃一般由轄區規劃和城區或者鎮區規劃組成。 編制總體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方案階段。 第十二條 編制總體規劃前,應當首先進行下列專題研究: (一)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即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 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與空間布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 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發展定位,即根據城市區位、資源環境狀況、現狀 發展水平以及國家的政策要求,科學分析研究城市發展方向、途徑 和功能; (三)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即根據現狀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 發展水平,分析影響人口規模的因素,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采 用多種方法綜合預測未來的人口規模以及構成; (四)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即根據預測的人口規模和城市發展 目標,結合國家的城市用地指標,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和比 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