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業公司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制管理制度一、為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二、企業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主任、公司總經理為副主任、企業領導班子、各部門負責人、外聘工程隊負責人、職工代表等為成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并由此構成安全生產管理網絡,以文件形式下發,明確安委會成員名單,日常的具體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實施。三、當
2、人事調整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調整安委會成員,安委會成員的任命由安委會主任以書面形式簽署下達任命書并由接受任命的人員簽字。四、安委會主任負責組織召開安委會,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并以文件眄達會議紀要。五、公司總經理任命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為公司安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任命尾礦庫負責人。公司總經理應對公司安全負責人、尾礦庫負責人、安全科長等人員實施書面任命。六、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進行學習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培訓、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標準化系統內部評審人員培訓、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培訓、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培訓、事故、事件調查技術培訓。七、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參加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八、采選車間設置安全組,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九、企業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備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2、身體健康;3、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4、高危行業應接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5、有關法律規定的其它條件。十、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