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業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責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民用爆炸物品庫房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倉庫應按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設計建設,并通過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價合格,由公安機關驗收后方可使用。2、庫房應有醒目的庫房標識牌,標識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的規定設置;庫區大門、庫房等顯著位置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識。3、倉庫管理實行雙人雙鎖制。4、嚴格定員定量管理規定,嚴禁超員超量現象。庫內不得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及任何廢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5、庫內民用爆炸物
2、品堆放執行定置管理,存放區域畫清晰的定置線,不得超品種、超定置線存放;在墻面畫定高線,不得超高存放。6、民用爆炸物品宜單品種專庫存放,當受條件限制時,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時,應遵守以下原則:(1) 黑火藥應單獨存放;工業雷管除與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外,不應與其他物品同庫存放;(2)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在庫容允許的條件下單個儲存庫的計算藥量不應超過設計或安全評價核定的存藥量。7、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并有明顯標志。8、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運方便,堆
3、放穩固整齊,箱上標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規定:(1)產品按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炸物品應分垛堆放,做到先進先出。(2)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0.6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2m。(3)堆放工業炸藥、工業索類等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應超過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等成品箱的堆高不應超過1.6米。9、庫房通風要良好,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庫房溫度不宜高于40,相對濕度不宜大于70%,每天應檢查庫房的溫度和相對濕度,并做好記錄。10、 工業炸藥及制品、工業導爆索允許在儲存庫內以最小包裝單元分發;拆箱后的工業雷管應
4、在專門的發放間發放;黑火藥應以原包裝發放。開箱后的產品或暫存產品應標識清楚。(1)在發放間發放工業雷管時,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2)嚴禁在儲存庫、發放間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加工作業。11、民用爆炸物品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一)、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檢查制度1、實行單位負責人、安保部或倉庫負責人、保管員或值守人員三級巡回檢查制度,認真檢查民爆物品倉庫及管理的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2、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民爆物品儲存、管理進行檢查,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檢查內容為:(1)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
5、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勞動保護等貫徹落實情況;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2)庫區環境變化、庫區圍墻、警示標志和庫房結構、門窗完好等情況;庫區內外雜草、防火隔離帶情況;庫區道路及運輸情況;(3)部門(或個人)檢查的內容,并核實其日常檢查情況;(4)民爆物品管理記錄的完好情況;(5)對查出安全隱患應采取定措施、定部門、定人員、定期限、定資金的五定原則,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組織驗收。做好檢查、驗收的完整記錄并存檔。3、單位安保部門負責人或倉庫負責人每周對民爆物品儲存、管理進行一次檢查,安保部門的其他人員參加。檢查內容為:(1)民爆物品出入庫情況,記
6、錄、臺賬符合性情況;(2)庫房定員定量、定置定位情況;(3)避雷、消防器材、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電子巡查、通訊器材等技術防范設施完好情況;(4)對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5)庫區圍墻、防火隔離帶等安全條件;(6) 各項管理記錄完好情況。4、值守人員每小時巡回檢查一次,檢查內容為:(1)庫區內外環境變化情況;(2)入侵報警、視頻監控、電子巡查、通訊器材等技術防范設施完好情況。5、保管員必須每天對倉庫的儲存、進出庫情況,定員定量、堆垛以及文明衛生、溫濕度等對照標準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做好記錄。6、重大節日前進行的安全檢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按照單位級安全檢
7、查的內容進行全面檢查,并形成記錄。(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圍墻范圍內為禁火區,禁火區內對火源實施嚴格管制。2、禁火區內嚴禁攜帶煙火和使用明火;嚴禁攜帶手機等通信工具;嚴禁使用電爐;嚴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3、進入庫區的車輛排氣管必須安裝有防火罩。4、庫房周圍保持無雜草和無易燃物,8m范圍內宜設防火隔離帶,庫區內以及圍墻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5、配備好消防器材和設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責任制,做到“二會(會保管、會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檢查換藥)、四不(不丟失、不損壞、不銹蝕、不霉爛變質)”,隨時保持器
8、材良好有效。6、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和拆除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滅火器應放置在明顯和易取的位置,周圍不得存放雜物。7、消防設施應有專人進行維護、檢查,發現損壞或失效的及時更換,使之處于完好的使用狀態,確保在緊急情況發生時能正常使用。8、生活區用火應做到人離火滅,不得隨地亂扔煙頭。9、確因工作需要,須在禁火區內帶入火源的,應按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管理規定進行審批。(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保衛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是治安防范的重點,配備相應的保管員和值班守護人員,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每班值班守護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報警值班室。2、值守人員必須忠于職守,應每小時對庫區進行一次巡視,巡視時
9、攜帶相應的自衛器具,并如實登記形成臺賬。值守人員履行值班、檢查等崗位職責,值班時間內不準酗酒、睡覺、脫崗,不做與值班無關的事情。3、值班守護人員熟記與當地公安機關和派出所的通訊聯絡方法,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報告。4、除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倉庫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庫區,確需進入者,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并經值班人員查驗,辦理登記手續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5、進入庫區內的一切人員及車輛,必須服從值守人員的指揮,按指定路線行走或庫房裝卸作業。6、值守人員應當要求進入庫區的駕駛、押運人員把通訊工具、煙火寄存在庫區外值班室內,并禁止其在庫區內添加燃料或維修車輛等
10、作業,限制進入庫區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7、值班守護人員要檢查庫區道路及庫房周圍通道,嚴禁堆放雜物,經常保持暢通。對庫區內防雷、報警、監控、消防等設施及標志,必須加強維護,防止損壞。8、發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盜(搶)、丟失時,必須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及公安機關,并保護好現場。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裝卸管理制度1、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2、裝卸過程要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踩、翻滾、側置和倒置危險品,不得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3、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需晚
11、間裝卸時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燈,并隨身攜帶。4、裝卸作業時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于2.5米。5、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民用爆炸物品,裝卸人員須經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項,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6、裝卸人員在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保護具,不應穿戴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高跟鞋。7、暴風、雷雨等惡劣氣候,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8、作業時,不準攜帶煙火和通訊工具。車輛應熄火、制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9、來源不清和性質不明的民爆物品不應入庫或裝車,包裝破
12、損、數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準發運;如包裝損壞需更換時,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操作。10、 裝卸作業時,注意民爆物品的數量、規格、品種,當有疑問時,先停止作業,待查清問題后,方可繼續作業;對不滿箱的民爆物品,在裝運前,應用安全可靠的材料,填滿箱內的空隙,以免在運輸中發生震動碰撞,引發事故。11、不能同庫存放的兩種民用爆炸物品,決不能同車運輸,也不能同時裝卸;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禁止民爆物品與其他貨物混裝。12、裝卸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應清理干凈,防止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并由保管員做好記錄。(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保管制度1、爆破器材儲存庫、發放庫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規范的
13、有關規定,并有辦理爆破器材儲存許可證等有關手續。2、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必須穿棉布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以免積聚靜電引爆雷管;3、庫房必須配有溫度計和濕度計,應經常檢測溫度和濕度;4、庫房內儲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核定庫存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別儲存、不得混裝混放,炸藥、雷管必須專用庫房存放,不得放在工棚、車間、宿舍、辦公室及任何非專用庫內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雜物。5、炸藥、雷管存放要按不同品種、不同段別擺放整齊,掛牌標志,包裝完整、牢固。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6m(五箱),距墻不得小于2.0m;6、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的進出庫規定,堅持先進先出,后進后出的原則,未發放的雷管要整理入箱;7、
14、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將其它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區,嚴禁帶礦燈、手電筒等無防爆措施的照明工具進入庫房,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其他活動;8、在安全距離范圍內嚴防非專職人員進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必須出示有關證件,并做好記錄。9、庫區保持清潔,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防盜、防火、防鼠、避雷措施;10、倉庫員必須持證上崗,收發臺帳、進出庫房記錄要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帳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三相符,主管部門逐月進行審核簽章。11、過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聽從公安機關或當地派出所指定上繳退庫進行處理。(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制度和領用、清退制度1、民爆物品出入庫必須做到
15、審批手續齊全,倉庫值守人員應認真填寫出入庫區車輛的記錄,認真核對出入庫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確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2、民爆物品入庫時,保管員應認真核對產品品種、規格、數量和產品質量情況,確認無誤后開始辦理入庫手續,與送貨人員做好交接手續,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規定及時上報。3、民爆物品出庫時,保管員應認真核對使用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領用審批單。爆破員、安全員須到場確認無誤后辦理領用出庫手續;保管員按審批單上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發放,并做好物品信息的采集,按規定及時上報。4、不論地面還是地下爆破,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班清退回庫,不得轉交下一班。爆破員、安全員在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庫后,要當
16、場在登記賬的“清退欄”上簽名確認。5、民爆物品出入庫登記賬目記錄要清晰、準確無誤,做到賬物相符,日清月結。登記賬等有關資料和憑證應建檔,長期保存。6、對同品種、同規格的民爆物品,要遵循發零存整、先進先出的原則。7、保管員應不定期檢查民爆物品的質量,及時對堆朵進行整理,維護好成品不受損,不合格的民爆物品不得發放使用。8、手持機、單位IC卡、保管員IC卡等不得隨意交由非保管員保管、使用。保管員不得保管爆破作業人員IC卡。(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并持有合格證的專職爆破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并持有資質單位發給的放炮合格證。放炮員必須嚴格按照煤
17、礦安全規程和放說明書進行放炮。放炮前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放在專用的炮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炮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每次放炮時都必須把炮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放炮。1、火工品的領取和運送:爆破員在下井前,要按本班放炮的需要,提出火工品(雷管、炸藥)的數量,親自到火工庫憑證領取,并當面點清品種與數量。領取火工品后必須直接送往放炮地點,不準中途或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有關火藥領取、運送的有關規定。2、裝配引藥:放炮員到達工作面,將火工箱存放到裝配
18、引藥的安全地點后,必須了解和研究炮眼布置情況,并清點放炮工具,然后開始裝配引藥。裝配引藥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之規定。制作引藥時嚴禁亂扔、亂放雷管和炸藥,須在工作面附近安全頂板保護下,離開電器設備及人員,由爆破員單獨進行,不得在工棚、井口公共場所、運輸道及有嚴重噪音、頂板不良,有電器雜物的地方加工引藥。并禁止坐在火工箱上操作。領取的電雷管都是每十個一捆,抽取單個雷管時,應先把雷管腳線理順,拉住前端腳線將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了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平頭(非聚能穴一端)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
19、捅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或捆在藥卷上。3、聯線:聯線就是按照爆破說明書中規定的聯線方式把雷管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或端線端線與母線聯好接通,為放作好準備。聯線時,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與聯線無關的人員都要撤到安全地點。4、放炮與警戒:聯線后,臨放炮前,只有在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可決定放炮,并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之規定。但在工具未收好母線不夠長,局部通風機不能正常運轉,工作面作業人員未點清情況下,仍不得放炮。放炮條件全部具備后,應立即布置警戒。放炮警戒必
20、須由現場班組長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在可能通向放炮地點的通路上都必須設置警戒,并有明顯的警戒標志,警戒人員必須躲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在放炮前,由班長爆破員和警戒人員共同將警戒線內的所有作業人員,全部撤離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后,班組長爆破員必須詳細檢查工作面頂板、煤壁、瓦斯、通風情況,檢查爆破網路,認為可靠后,由班組長下達放炮命令,爆破員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須先發出警號,至少再等5秒鐘,方可放炮,放炮工作由爆破員一人完成。5、放炮后的檢查:爆破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并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放炮器鑰匙由爆破員隨身攜帶,不到通電放炮時,不得將放炮器鑰匙插入放炮器內,放炮后,必須立即將
21、鑰匙撥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放炮后,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期、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異常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只有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后,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通電后,裝藥炮眼不響時,爆破員必須先取下放炮器鑰匙,并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段時間(使用瞬發雷管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6、兩巷貫通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頭作業。放炮時另一頭需在安全范圍設警戒,并保持停止另一頭的正常通風,直至貫通。(五)、電雷管電阻檢查制度1、電雷管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全電阻檢查,否則
22、不得使用,杜絕因電阻不合格而生產井下雷管拒爆和拉炮的現象。2、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間或峒室中進行,在配有安全保險箱,房外有定員定量標志,工作臺必須鋪有導電橡膠,并良好接地,電阻檢查儀工作電流不得大于20MA。3、當檢查時,必須嚴格按照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輕拿輕放,嚴禁拋擲和抓住管體強力抽取雷管。4、必須認真做好檢查測試記錄,電阻不合格雷管做好標志,分開存放,并做好臺帳,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5、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熟悉雷管結構、性能的人員擔任。(六)、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衛制度1、倉管員、警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消防培訓,庫房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用的貯水池,并定期進行檢查
23、和必要的更換。庫房必須設有避雷針,并定期檢測(避雷針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保持其有效性,同時做好測試記錄,以利備查。2、庫房通訊設施必須齊全、有效,必須配備足夠的警衛人員,并保持24小時不脫崗。3、嚴格執行來訪審批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批、登記后才能進入庫區,禁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4、設在林邊的庫房必須設有放火帶,必須經常清除庫房周圍的餓雜草。5、庫區嚴格實行禁火制度,嚴禁把煙火帶入庫區。必要動火時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并有配套的安全措施,方可動火操作。(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獎懲制度1、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對涉及爆破器材的各環節進行管理,采取重獎重罰的管理方式,保
24、證各項管理措施的切實落實。2、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破器材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視起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停產整頓等處罰。3、非法制造、儲存、銷售、販運,使用爆破器材的都是違法犯罪行為,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法律責任。4、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破器材的過程中,發生爆破器材的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的,要追究當時人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5、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必須立即向國家經貿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凡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破器材中,發生爆破器材丟失,被盜、被搶和其他事故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25、不及時報告的,依法從重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6、各單位必須根據本單位情況補充制度定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獎懲條例。(八)、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丟失處理辦法1、在貯存、領用、使用爆破器材的過程中,發生爆破器材丟失和其它事故的,應保護好現場,嚴禁無關人員入內;并立即報告調度值班人員,先由調度值班人員進行初步調查,查明是否因統計、計算等人為失誤造成帳物不符。2、若確認爆破器材丟失后,調度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礦領導報告。3、礦領導接到爆破器材丟失的情況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爆破器材的領用、出倉、運送、使用等各環節全過程進行全面調查。查清丟失的爆破器材的品種、數量、丟失時間、丟失責任人等基本情況,并將事故的全過程作詳細的記錄。4、在查清情況的基礎上,將爆破器材丟失情況立即向上一級主管單位和縣分管派出所報告,請求立案偵查,追索丟失爆破器材流向。5、違反民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6、由于領導不負責任,忽視安全,造成民用爆炸物品大量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