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各環節稅收政策詳解之設房地產開發各環節稅收政策詳解之設 計、施工階段計、施工階段 設計施工階段是開發商委托設計公司和建筑公司進行項目設計、建設的階段。該階段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 階段。該階段主要涉及印花稅、對外支付勞務代扣代繳、計稅成本的核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事項。 (一)印花稅(一)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階段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主要包括采購甲供材料、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 計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合同。 甲供材料應按購銷合同稅目,按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稅率貼花;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稅率貼花;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按收取的費用金額,萬分之五
2、的稅率貼花;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收取的保險費收入金額的千分之一稅率 貼花。 (二)代扣代繳涉稅事項 房地產設計,施工期間涉及的營業稅事項,主要包括:對外支付款項時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 問題。 一、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 號)規定,“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應為勞務 活動所得,不應是特許權使用費。對外支付款項的營業稅代扣代繳問題,主要發生與接受境外上述勞務時 的涉稅事項。 1、接受境外建筑設計勞
3、務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540 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 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 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 52 號令)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因此,境內房地產企業接受境外建筑設計勞務,屬于應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勞務。 2、代扣代繳義務的判斷 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 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 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企業發生對外支付建筑設計勞務款項時,要判斷企業是否負有代扣代繳義務,應向發生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