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發展企業經營項目收入、成本及利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收入的管理第一章 收入管理第一條 收入,是指公司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公司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的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第二條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
2、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三條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銷售折讓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收入。第四條 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沖減退回當期的收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退回的,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有關收入、費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項目的數字。第五條 提供勞務的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
3、額確定。第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而發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一) 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1、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2、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 利息和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方法分別予以計量:1、 利息收入,應按讓渡現金使用權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2、 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第七條 根據以上收入確認的規定,房屋銷售收入,應在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一) 首期購房款已經收到,并且購房者已辦妥銀行按揭手續;(二) 所收房屋已經交付給購房者,并已辦妥交房手續。第八條 經營租賃收入、勞務收入在合
4、同約定的收款日確認為收入。資金使用費收入在合同規定的計息日或收款日確認為收入。其他收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合理加以確認。第九條 公司的一切收入均應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戶,納入會計核算。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收入或私設小金庫搞賬外賬。第十條 發票是公司財務的重要票據,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使用。發票須設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應建立發票的購買、領用登記簿。領用發票時要詳細登記發票的種類、版本、號碼、領用人、領用時間等。使用時按發票號順序使用,不得隔頁跳號。對已開具的發票要及時入賬,作廢發票要全聯留存注銷,不得丟失。整本發票用完要及時存檔。二、成本管理第
5、一章 成本管理第一條 成本,是指公司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費用,是指公司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第二條 開發成本費用包括生產成本(開發成本)和制造費用(開發間接費用)。(一) 生產成本(開發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二) 制造費用(開發間接費用)是指企業所屬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獎金、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第三條 對工程
6、項目的成本控制:(一) 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公司的戰略目標、利潤計劃、銷售預測、成本預測等資料確定目標收入、目標利潤、目標成本,作為項目規劃、設計的根據。(二) 嚴格審核各項工程支出,按照預算及合同辦理業務,對于不符合預算及合同的事項不予支付,并需查明原因。(三) 預算內各項工程用款須經財務人員初審,財務經理復審、簽字后報常務副總經理審批,未經審批的不予支付。(四) 預算外工程用款,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負責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簽字后方可支付。對不符合審批程序的支出項目財務部門不予支付。第四條 對各項成本支出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及時掌握各成本項目的發生額及余額狀況,進行
7、成本項目分析。按成本核算的對象建立輔助賬,以便準確核算各項產品的成本。第五條 成本控制應當建立和諧環境,加強交流,尤其是每個控制環節的部門經理,應當胸懷大局,提高思想意識,樹立以本職工作為重,克服和排除一切交流障礙,主動、積極、認真的與相關人員交流,確保本環節控制最優化。三、利潤的管理第一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的管理第一條 公司每年根據公司的戰略目標,經營計劃等編制年度利潤計劃,確定目標利潤,建立利潤分析制度,明確利潤的考核指標以及權責歸屬。第二條 企業的利潤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及國家補貼收入等。第三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凈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第四條 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公司應當將確定的當期凈利潤扣除當期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等后的余額,作為當年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最大限額,在該最大限額內進行利潤分配。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應由董事會擬訂并討論通過。第五條 公司不得預分利潤,即無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公司應謹慎選擇適當的利潤分配政策,不但要使股東有一定的獲利,還要保證公司今后有充足的資金以進一步發展,此外還要考慮法律、負債契約、現金支付能力、稅收政策等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