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督辦工作規定行政督辦工作規定 1 目的 為提高集團內部運作效率,強化企業執行力,確保集團政令暢 通,各項工作、計劃及時完成,量化考核各個部門的工作,特制訂 本規定。各下屬部門、公司行政督辦的具體工作規定,由各部門、 公司自行制 訂。 2 參考文件 2.1 員工獎懲管理規定(WI-RL-009) 2.2 員工工作秩序檢查監督管理規定(WI-RL-018) 3 督辦范圍 3.1 集團年度工作會議、辦公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 3.2 集團董事長、總裁及領導班子批示或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項; 3.3 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工作事項等; 3.4 集團專項檢查列為整改事項; 3.5 集團文件指令事項; 3
2、.6 上述事項中如有下列情形則不列為督辦事項: 3.6.1 沒有具體任務; 3.6.2 沒有具體任務的承接人; 3.6.3 沒有完成任務的具體日期或時間要求; 4 職責 集團行政部為督辦執行部門,并指定專人負責行政督辦工作。 4.1 行政部督辦工作主要職責 4.1.1 通過 OA“行政督辦”跟進督辦事項; 4.1.1.1 嚴格按照確定的辦結時限進行登記和督辦; 4.1.1.2 確保和落實列入督辦事項的工作任務有明確的承接 人、責任分工及時限; 4.1.1.3 在指令工作到期之前提醒被督辦人,時限不足一個月 提前 2 個工作日提醒,時限超過一個月提前 7 個工 作日提醒。 4.1.2 匯總分析
3、4.1.2.1 跟進落實情況,編制行政督辦工作統計表,每月 20 日定時登記更新; 4.1.2.2 向集團辦公會議報告未完成的督辦事項情況; 4.1.2.3 匯集各個部門協調配合過程中存在問題,檢查是否存 在的盲點和漏洞; 4.1.2.4 如被督辦人執行不力,則經董事長或總裁批準轉人力 資源部處罰。 4.2 被督辦人主要職責 4.2.1 各部門、公司負責人和指定承辦人員為被督辦人,承擔工 作責任; 4.2.2 如確實無法在限時內完成,須及時上報工作進度和延緩原 因,并按照集團領導批示繼續跟進該督辦事項; 4.2.3 協助有關督辦人員有效地開展工作; 4.2.4 做到每件任務落實到人,負責到人,高質高效地完成各項 任務。 5 程序(見附件 10.1) 5.1 行政部督辦人員根據督辦事項,準確及時在 OA上填寫“行政 督辦指令單”,內容包括:標題、類型、內容、時限及被督 辦人后,經行政部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