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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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134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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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某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某某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為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本行及股東、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行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xx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某某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第三條 本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2、理機構的依法監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務發展或經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而股東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一定的媒介,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續責任,本行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第六條本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和披露信息。第七條 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第八條 本行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第九條 本行年3、度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第十條 本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第十一條本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第十二條 本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的期初數、期末數; (二)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的期初數、期末數; (三)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按貸款五級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占比、期末占比; (五)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本期4、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按境內、境外同業拆入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三條 本行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資本充足率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四條 本行披露信息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 第十五條 本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5、及其基本情況; (五)本行職能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十六條本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 (三)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形式:(一)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進行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遲。(二)所披露的年度書面報告和信息披露表應置備于本行的主要營業場所30個工作日,以確保股東及利益相關者能夠查閱。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八條 本行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6、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二)董事會進行合規性審查;(三)董事長簽發。第十九條本行下列人員可以以本行的名義對外披露信息:(一)董事長;(二)行長經董事長授權時;(三)經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的董事。第二十條 本行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時,應通知董事會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資料。第二十一條 本行有關部門對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項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或通過董事會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咨詢。第二十二條本行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條 本行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本行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7、或澄清公告。第二十四條 本行信息披露范圍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第二十五條 本行在披露信息前應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責任劃分第二十六條董事的責任:(一)董事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二)董事會未形成決議或未經董事長授權,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行或董事會向股東和媒體發布、披露本行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責任:(一)監事會需要通過媒體對外披露信息時,須將擬披露的監事會決議及說明披露事項的相關文件交由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制定人員)辦理具體的披露事務。(8、二)監事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三)在非監事會職權范圍內,監事會以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行向股東、媒體發布和披露本行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四)監事會對涉及檢查本行的財務,對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本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行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提前15天以書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會。(五)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第二十八條行長的責任:(一)行長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9、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本行經營情況和盈虧情況,保證這些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書面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二)行長有責任和義務答復董事會關于涉及本行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本行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上級主管機關做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三)行長提交董事會的報告和材料應履行相應的交接手續,并由雙方就交接的報告和材料情況、交接日期、時間等內容簽名認可。 第六章 保密措施第二十九條本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本行有關信息。第三十條本行10、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第三十一條當董事會得知有關尚未披露的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時,本行應當立即將該信息予以披露。第七章信息披露常設機構和聯系方式第三十二條本行董事會辦公室(綜合管理部)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和股東來訪接待機構。第三十三條 本行董事會辦公室(綜合管理部)專設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必要專用聯系方式。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四條由于有關人員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本行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時,應對該負責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第三十六條本制度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章程相抵觸,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章程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本行董事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