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學學生違反校規處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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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504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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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大學學生違反校規處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疲ǜ呗殻┥?、研究生。第三條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第二章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處理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或觸犯國家2、刑律,雖未受到處罰,但情節嚴重的;3、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4、違反外事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5、盜用學校名義進行各類欺騙活動或以此牟利,造成嚴重后果的;6、參與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第五條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被處以治安罰款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六條對擅自離校或無故曠課(不包括雙休日和節假日)的學生,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1、對擅自離校的學生給予下列處分:(1)擅自離校1天,給予警告處分;(2)擅自離校2-3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擅自離校4-5天以上,給予記過處分;(4)擅自離校5-9天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擅自3、離校10天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2、對無故曠課學生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1)一學期累計曠課達1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2)一學期累計曠課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一學期累計曠課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4)一學期累計曠課達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一學期累計曠課達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七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反考試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者;2、不按規定將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或電子記事本等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者;3、監考教師要求出示學生證或身份證而拒絕出示者;4、擅自攜4、帶試卷離開考場者;5、帶BP機、手機進入考場且不上交者;6、考試不及格,對任課教師提出無理要求,或請人說情,請客送禮等不聽勸阻者。第八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1、抄襲或偷看鄰座答卷、稿紙(包括故意移動答卷讓鄰座偷看和抄襲)者;2、將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寫在桌面、身上等處蓄意抄襲者;3、傳遞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或試卷,或進行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談話或相互對答案者;4、桌內、座位旁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復習資料等物品者;5、閉卷考試中翻看書籍、筆記、資料或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東西;開卷考試中交換書、筆記本或有關考試資料的行為雙方;6、利5、用電子通訊工具或電子記事本作弊者;7、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已有。第九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嚴重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1、請他人代考、代他人考試者;2、考試(或考查)再次作弊者;3、參加團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對條例中未列舉的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可參照類似的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第十條從教室、寢室或其他建筑物內向外扔垃圾或其他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一條對偷盜、詐騙財物的學生,除退賠財物外,給予下列處分:1、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2、作案價值在500800元,給予記過處分;3、作案價值在800元以上,給予留校察6、看處分。4、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5、制作或盜用假冒偽劣證件、證書騙取錢財或榮譽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二條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給予下列處分:1、在寢室內私自留宿本校非本寢室人員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2、在寢室內私自留宿非本校人員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在寢室留宿異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4、在宿舍內私拉電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三條未經批準,在校內外租住房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四條有流氓滋擾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五條對肇事、策劃打架、參與打架或為打架提供兇器、作7、偽證的學生,給予下列處分: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觸及他人,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給予警告處分;2、策劃打架者: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動手打人致他人受傷,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動手打人致他人受傷至輕微傷甲級及其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4、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未造成后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事實,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6、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給予警告處分。打架者犯此款8、加重一級處分;7、打架終止,事后又報復他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8、策劃打群架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9、糾集社會人員來校滋事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六條擅自到孔目湖或贛江等水域游泳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七條在校期間打麻將或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八條違章或違紀,造成火災事故者,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九條損壞公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條對于不聽勸阻聚眾鬧事、參與校內外非法集會、煽動、擾亂教學秩序及生活秩序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一條對嚴重違反校規校9、紀行為視而不見或不規勸、不制止,而是默許、容忍甚至縱容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二條買賣、傳播、觀看反動、淫穢出版物或音像制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制作、出版、販賣或復制反動、淫穢聲像制品、書刊或激光視盤、計算機軟件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三條利用互聯網發布或傳播有害信息,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三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1、違紀后,認錯態度較差者;2、同時犯多項錯誤者;3、在本校已受過行政處分者;4、違紀后,對參與調查或處理人員糾纏不休,或請人說情,送禮等不聽勸阻者。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減輕一級處分10、(不含考試違紀的處理):1、認錯態度好且主動向組織交待問題者;2、積極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者;3、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消除或避免違紀行為的危害者;第二十六條違紀受處分的學生是黨、團員的,給予相應的黨紀、團紀處分。第二十七條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如確需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給予相應處分。第二十八條特殊時期的學生處理,按照特殊時期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執行。第二十九條學院處理的學生行政記過處分,須報學工處發文;記過以下處分由各學院處理并報學工處備案。第三十條違紀處分決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1、記過以下處分:學生所在學院查處的違紀事件的處理,由學院黨政聯席辦公會議決定;教務處查處11、的違紀事件的處理,由教務處辦公會議決定;學工處查處的違紀事件的處理,由學工處辦公會議決定;學校其它部門查處的違紀事件的處理,學校有關部門應將材料轉給學生所在學院和學工處,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報學工處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涉及跨學院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由學校有關部門和學工處共同調查,學工處負責處理。2、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事件調查部門提供材料,學院黨政聯席辦公會議提出初步意見,經學工處認定;屬于考試違紀的,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校長辦公會議授權主管校長決定。4、所有學生的處分均需報學工處備案。5、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處分的學生,若在校時間不滿一年的,根據其現實表現,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畢12、業班最后一學期違紀的學生,達到留校察看處分時,給予記過處分。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第三十二條受留校察看處分學生的后續工作:1、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所在學院按季度對其進行考察,定期填寫考察表。在考察期,如發現有新的違紀行為,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在考察期,若能認真改正錯誤,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2、解除留校察看期程序: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申請,經院黨政聯席辦公會議討論,送學工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3、畢業時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學生,作結業生處理。若結業后表現突出(用人單位考察),可換發畢業證。第三十三條受開除學籍處分學生的后續工作: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接到處分文件后,必須在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并離開學校,否則,將按校外閑雜人員處理。第三十四條對已經受到處分的學生,若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者,可在其畢業前,經班級大會評議通過、學院審核,報學工處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主管校領導審批,可解除處分。是否授予學位,需報學位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三十五條本條例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級處分。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第七、八、九條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其余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