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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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51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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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XXXX農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 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 )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運作 ,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XX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2、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則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指公司高級管理層及信息披露部門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并通過這項工作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一種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關系,其核心是處理好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是:1、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2、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3、樹立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管理理念;4、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3、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為:1、合規性原則: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制訂的相關規則向投資者披露信息;2、充分性原則:向投資者全面、完整地傳遞公司相關信息;3、公平性原則:平等對待和尊重所有投資者;4、主動性原則:借助各種媒體,積極、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持續、有效的溝通;5、互動性原則:采取靈活多樣的溝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廣大投資者對公司的關注;6、誠信原則:本著實事求是的宗旨,如實向投資者報告公司的經營狀況;7、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則:采用電子網絡數據及電子郵件等先進的技術手段,努力提高溝通效果,降低溝通成本。第三章 董事、監事及4、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第五條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遵守其公開作出的承諾,忠實履行“誠信、勤勉、盡責、謹慎”的義務,保證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竭誠保護全體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第六條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公平地對待所有股東。第七條 積極參加有關培訓,了解作為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作為董事、監事應當具備的相關知識。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第八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包括但不限于:1、投資者(包括在冊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2、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5、師;3、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4、監管部門等相關政府機構。第九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2、法定信息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3、公司業已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4、公司業已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5、企業文化建設;6、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第十條 公司與投6、資者溝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年報、公告、股東大會、分析說明會、一對一溝通、網站、廣告、媒體采訪和報道、郵寄資料、現場參觀、電話咨詢、路演等。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第十一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和網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7、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2、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3、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4、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5、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公司應至少提前兩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不少于兩個小時)、召開方式(現場 /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第五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職責及設置第十三條 投資者管理工作職責:1、分析研究: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專業背景、投資傾向和投資偏好等進行統計分析;8、特別對公司現有投資者的地理分布、類別、投資者集中度等情況予以研究,以尋找市場投資潛力、設定目標投資者;同時對與本行業相關的產業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及財務政策進行深入研究;及時了解和掌握監督部門出臺的政策、法規;積極參與制定公司發展戰略;不定期撰寫反映公司投資者關系狀況的研究報告,供決策層參考;2、信息采集:組織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報告)的編制,深入了解公司的運營機制及經營狀況;完善公司內部信息溝通制度;參加公司重大會議;密切跟蹤行業最新發展情況、股價行情和資本市場動態;3、信息溝通:按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進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資者所需要的投資信息并予以發布;根據公司情9、況,采取網上路演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舉行經營業績發布會;投資者關注事項的咨詢與問答等。同時,廣泛收集公司投資者的相關信息,將投資者對公司的評價和期望及時傳遞到公司決策層;4、定期報告:主持包括年報、中報、季報的編制、設計、印刷、寄送、保管工作;5、信息的程序:(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的定期報告由相關部門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數據,報公司高層領導審閱批準。(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層領導參加新聞發布會或接待媒體等,由有關部門配合提供相關材料,董事會秘書牽頭組織編寫會談材料,由公司高層領導審定。投資者關系工作人員在日常接待證券分析師、基金經理、財經媒體及個人投資者時,信息披露的尺度應遵循公10、司的統一口徑,面對新的問題應在了解實際情況的前提下,經內部會議統一對外口徑后再進行披露。(3)臨時性危機問題的披露程序:涉及高度敏感問題時需經公司領導集體審議,形成意見后由董事會秘書統一對外答復;6、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并準備會議材料;7、投資者接待:與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行業分析家、中小投資者及新聞媒體保持經常聯系,提高市場對公司的關注度;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接受廣大投資者的詢問和溝通,幫助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解答投資者關心的問題;8、形象策劃:與相關部門配合,制作公司的宣傳畫冊、宣傳短片等資料;9、與監管部門、行業協會、11、交易所等保持接觸,形成良好的溝通關系;10、媒體合作:維護和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做好媒體采訪、報道工作;11、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及時披露與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和咨詢;12、危機處理:在公司面臨重大訴訟、發生大額的經營虧損、盈利大幅波動、股票交易異動、及所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給公司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等危機發生后配合高層領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和建議;13、與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專業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咨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關系。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投資者關系工作,公司證券投資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12、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第十五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證券投資部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第六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從業人員任職要求和培訓第十七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是面對投資者的窗口,代表著公司在投資者中的形象,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當做到:1、精通業務: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當熟悉信息披露的相關法規;了解公司的戰略、產業13、產品、財務狀況、經營情況、人員情況;熟悉證券市場;熟諳從事投資者管理的專業技術。2、熱情耐心: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當熱情對待、耐心回答投資者的問題,回答問題和待人接物時應做到有禮貌、儀態大方。3、平等對待投資者: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應當尊重投資者,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4、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品行端正,誠實信用,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5、有較強的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年報、半年報、季報及各種信息披露稿件。第十八條 采取多種方式對投資者關系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第十九條 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XXXX農化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