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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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81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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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合作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內部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管理的執行力和控制力,確保各項內部規章制度的合法、合規、協調統一,按照江蘇銀監局關于江蘇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本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制定的關于本行經營和管理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第三條本行的規章制度分為公司治理制度、基本規章和具體規章三個層次。 公司治理制度是指對本2、行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規定,包括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制度等。基本規章是規范本行各項業務運作和員工行為的法定程序和規則,是對本行經營管理某一方面所作的比較全面、系統的規范,包括人力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出納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貸款管理制度等。基本規章的名稱一般為“制度”、“政策”等。具體規章是基本規章的具體化,分為崗位責任制度、業務管理制度、流程管理制度等。具體規章的名稱一般為“辦法”、“細則”、“決定”、“實施意見”等。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僅限于基本規章和具體規章。第四條 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議、公告、備案、修改、廢止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3、合法、合規、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原則。第六條總行合規風險部為本行規章的歸口管理部門,對本行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管理。在本行規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擬訂并實施本行規章制定年度計劃;(二)督促、協助總行部(室)實施規章制度的起草;(三)組織對本行規章制度的論證并征集修改意見;(四)組織對本行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查,并向行長報告審查意見;(五)督促或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向行長提交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和監督檢查情況的分析報告。第二章規章制度的立項第七條根據監管當局和本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總行各部(室)就需要制定、修訂的規章制度提4、出立項建議,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部(室)下一年度的規章制度計劃表(見附表)和立項建議(附電子文本)報送合規風險部。第八條各部(室)申報的規章制度立項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規章制度的名稱;(二)擬立項目是新制定還是修訂;(三)擬立項目的必要性、依據和宗旨;(四)擬立項目的起草部門;(五)立項進度安排。第九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列入規章制度年度計劃:(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監管機構要求,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二)根據本行業務發展需求,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三)規章制度的某些條款與銀行業適用的法律、規則和準則矛盾或抵觸而需要重新修訂的;(四)規章制度之間存在矛盾、抵觸而需要對某個規章5、制度進行修訂的;(五)其他需要制定或修訂規章制度的情形。第十條合規風險部應對各部(室)報送的規章制度計劃表和立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匯總研究,擬定本行的規章制定年度計劃草案:(一)立項時機是否成熟;(二)規章制度之間是否銜接,有無重復交叉;(三)立項進度安排是否可行;(四)立項的依據是否合理。第十一條規章制定年度計劃草案報行長審議、董事長審批后,成為本行正式的規章制定年度計劃。第十二條對于各部(室)未列入年度計劃,而又急需制定的規章制度,由合規風險部匯總報行長審議、董事長審批后,作為年度計劃的補充。對因情況變化已列入年度計劃而無制定必要的,由合規風險部與起草部門協商,經行長審議、董事長批準6、后撤消。第三章規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三條按照規章制度年度計劃,總行各部(室)負責起草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應成立起草小組,由合規風險部報行長確認起草部門。該起草部門是規章制度制訂的責任部門,應與其他部門共同合作,征求其他部門意見,與其他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規章制度草案送審時,將不同意見一并提出并說明情況和理由。第十四條起草部門應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充分掌握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第十五條起草規章制度,應當注意與現行規章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做出與其他規章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報批時7、專門說明情況和理由。第十六條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部門(小組)應當廣泛聽取支行(含總行營業部)和職工代表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本辦法第八條(一)、(三)、(四)項內容;(二)規章制度的適用范圍;(三)實施日期;(四)其他事項。第十八條規章制度草案的內容應當用條文表達,冠以“第條”字樣,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規章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整個內容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前后一致、概念明確、文字簡練規范。第十九條如果對原規章制度進行修訂的8、,必須制定新的規章制度,對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廢止,并在修訂后的規章制度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的原規章制度的名稱和文號。第四章規章制度的審查、審議、公告及備案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后應送交合規風險部審查,起草部門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申請表(見附表);(二)草案(附電子文本);(三)制定依據(包括金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相關規章制度)的索引目錄和相關文號。第二十一條 合規風險部對上報的規章制度草案就以下主要方面進行初步審查:(一)是否符合與銀行業適用的法律、規則和準則(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的要求;9、(二)草案與本行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三)草案的體系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要求。第二十二條合規風險部根據初審情況出具初審意見,填制規章制度審查審批表(見附表),該表連同草案一起退回起草部門。第二十三條合規風險部初審未通過的草案,起草部門應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直至合規風險部審核通過為止。如果起草部門對合規風險部提出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由合規風險部報請行長進行決策。第二十四條草案初審通過后,由起草部門將草案、規章制度審查審批表提交有權部門進行審批。行長負責對具體規章的審批,董事長負責對基本規章的審批。審議要素如下: (一)規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現10、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二)規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現行地方及行業的規范、規程、規定、標準的要求;(三)規章制度草案是否與本行其它制度相適應;(四)規間制度草案內容所涉及的部(室)是否有不同意見;(五)對規章制度草案可預見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見;(六)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可行性做出結論。第二十五條凡是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征求工會意見后,再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第二十六條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起草部門將審批通過的草案、規章制度審查審批表交由總行辦11、公室發布。第二十七條本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實施前,采用公告或文件等方式告之。第二十八條規章制度印刷成文后,應由辦公室和合規風險部分別登記存檔備案,同時各自保留電子文本。第二十九條凡是銀監局、省聯社、人民銀行等部門下發的文件中對本行規章制度提出具體要求的,相關部門需將該文件報本行合規風險部備案,并且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合規風險部提出立項或廢止的申請。第五章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評估第三十條 合規風險部負責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責任部門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報送合規風險部備案。合規風險部根據各責任部門報送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并向相關領導提交執行情況和責任部門的監督12、檢查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經行長同意后,合規風險部可直接組織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合規風險部負責組織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作出評價,擬定評估報告,作為規章制度修改和廢止的依據。第六章規章制度的廢止第三十二條現行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止:(一)規章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必要的;(二)規章因有關法規的廢止或修正以至其失去立法依據的;(三)同一事項已被新規章規定,并發布施行的。第三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廢止,由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對規章制度廢止的依據和必要性進行充分的說明,填制規章制度審查申請表,并連同規章制度原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指引性文件等報送合13、規風險部審核。第三十四條合規風險部對上述材料進行仔細審核后,出具審查意見,填制規章制度審查審批表,退還起草部門。第三十五條 經合規風險部審核,認為規章制度廢止不宜廢止的,規章制度不予廢止。合規風險部審核同意規章制度廢止的,起草部門將規章制度審查審批表等材料報原審批部門或領導進行審批。第三十六條經審批同意后,起草部門將廢止事項通知辦公室,以發文的形式進行公布。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規章制度計劃表序號項目名稱起草部門12345678910合規風險部意見:負責人簽字(章):年 月 日主管部門意見: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董事會意見: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附表:規章制度審查申請表 起草部門: 規章制度名稱經辦人意見: 經辦人簽字:年 月 日部門意見: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簽收人:簽收日期:附表:規章制度審查審批表 編號:規審字()第號規章制度名稱起草部門送審時間合規風險部經辦人審查意見: 經辦人簽字:年 月 日合規風險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章):年 月 日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董事會意見: 負責人簽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