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公司倉單生成及流通注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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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395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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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貿公司倉單生成及流通注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商貿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倉單管理,保證貨物交收業務的順利進行,根據現貨交易規則、現貨交收規則等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交易市場倉單的生成、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制度執行。第三條 交易市場、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與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必須遵守本制度。第二章 倉 單第四條 倉單是賣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場開展有關業務時,將貨物運送到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存放后,由指定交收倉庫依據質量檢驗單位質檢結果出具的、能代表貨物數量和質量的有效憑證2、。第五條 倉單應包括并不僅限于下列事項:1、 存貨單位的名稱;2、 貨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包裝;3、 交收倉庫名稱;4、 貨物的用途(交收、轉讓等);5、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6、 倉單有效期限。第六條 倉單采用記名方式,倉單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倉單。第七條 倉單被盜、遺失或者毀損,其合法持有人應及時向交易市場和簽發倉單的指定交收倉庫掛失。掛失人必須在交易市場指定的專業媒體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若無他人提出異議,掛失人可向原簽發倉單的指定交收倉庫重新申請。指定交收倉庫按制度重新簽發倉單,新簽發的倉單上應注明原倉單號。第八條 倉單可用于交收、轉讓等業務。第三章 倉單的生成第九條 倉單生成包3、括商品入庫、質量檢驗、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及交易市場注冊等環節。第十條 貨物入庫換取倉單,須事先向交易市場申報貨物入庫申請書,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申請單位及擬入指定交收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交易市場在庫容允許情況下,在3個交易日內開出入庫通知書。貨主須按入庫通知書確定的指定交收倉庫入貨,無入庫通知書的貨物不能入庫。第十一條 入庫通知書自開具之日起7日內有效。第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必須按交易市場有關規定對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相關憑證等協調指定質檢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制倉單,倉單原件交由貨權人保管,倉庫復印留存。第十三條 入庫貨物的數量、質量以指定交收倉庫實際驗收結果為準4、。賣方應到庫監收。賣方不到庫監收,視為同意指定交收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的驗收結果。第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倉單須符合下列要求:1、一張倉單所承載的貨物數量必須大于等于合約規定的最小交收量;2、倉單所示貨物的質量、包裝等標準必須符合交易市場有關規定;3、完整填寫應由指定交收倉庫填寫的有關項目,且字跡清楚,涂改無效;4、指定交收倉庫簽發的倉單必須加蓋指定交收倉庫公章并由經辦和審核人員簽字。第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倉單后應將詳細資料記錄在案并及時通報交易市場。第十六條 貨權人須攜帶倉單原件到交易市場辦理倉單注冊手續,倉單注冊后原件由交易市場代為保管,交易市場向貨權人開具倉單持有憑證。第十七條 交易5、市場自交易合約的交收日起,不再受理用于該合約交收的倉單注冊申請。第四章 倉單的流通第十八條 倉單流通是指倉單用于在交易市場履行到期合約的實物交收、倉單交易及在交易市場內外進行轉讓的過程。第十九條 倉單在交易市場進行實物交收的,其流轉程序如下:1、賣方將倉單提交至交易市場,并授權交易市場根據交收匹配結果進行交收;2、交易市場根據匹配結果,在倉單備注欄指定買方并蓋章,給買方開具提貨單;3、買方交易商得到提貨單,填寫提貨單并加蓋買方公章后到指定交收倉庫提貨。第二十條 倉單在交易市場內轉讓的,其流轉程序如下:1、買賣雙方交易商達成轉讓意向的須填寫倉單轉讓申請表,并加蓋公章;2、交易市場對倉單轉讓申請表6、審核批準后,為買賣雙方辦理倉單過戶或貨款結算劃轉手續; 3、倉單轉讓交易市場收取交收手續費;倉單在交易市場外轉讓的一切事項,由倉單持有人自行解決,交易市場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五章 倉單的注銷第二十一條 倉單注銷是指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以后,由指定交收倉庫到交易市場辦理倉單退出流通的過程。第二十二條 倉單超過有效期,不得用于實物交收,其合法持有人須在倉單有效期滿后20天內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或重新辦理倉單簽發手續,對逾期的倉單,提貨者須與指定交收倉庫另行簽訂貨物倉儲保管合同。第二十三條 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收倉庫在對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買方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但委7、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時,買方應到庫監發。買方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收倉庫發貨無誤。第二十四條 貨物出庫完畢后,指定交收倉庫應在倉單上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相關資料配對留底保存,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交易市場。已提貨的倉單應交由指定交收倉庫專人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給交易市場注銷。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根據本制度指定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均為本制度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中已列入的與本制度相關的內容或未列入內容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如交易商與交易市場就本制度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