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集團員工獎勵與懲罰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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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37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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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具集團員工獎勵與懲罰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獎勵制度1.1. 獎勵的種類1.1.1. 創新獎:員工在技術創新、知識創新、管理創新、制度創新與發明及專利等項目上經公司驗證取得實效者,或者對管理、生產、工藝、質量、銷售等具體工作領域提出改進建議和方法經批準同意后,進行變革成功并取得明顯成效的,公司給予創新獎;創新獎由總經理或總裁批準,一次性獎勵500-5000元。1.1.2. 合理化建議獎:凡對公司各項經營與管理、方式與方法、工作與學習、生活與服務等方面的建議與意見以及對其他員工違規違紀的投訴與2、檢舉等,所提的事項與內容必須遵循真實性、建設性、可行性的原則,經人力資源部門核實與公司驗證并取得實效者,公司在次月工資表中給予獎勵;由人力資源部門申報、總經理或總裁批準,獎勵金額10-1000元。對于檢舉類事項為真實并能挽回公司各項損失的,根據挽回損失大小給予50%-100%物資或精神嘉獎。1.1.3. 特別獎:授予維護公司利益,有特殊貢獻或者體現良好精神風貌及有創新貢獻的員工包括評選的先進工作者、先進員工與先進單位、勞模等;特別獎獎金由總經理或總裁確定,在每年年終大會上頒發并表彰。1.2. 獎勵方式獎勵方式分物質獎勵(獎金、獎品、提薪)、工作鼓勵(晉升、崗位輪換等)及精神獎勵(獎狀、通報表揚3、)。1.3. 獎勵內容對各項獎勵由總經理或總裁簽批、由相關部門負責執行;具體獎勵內容參照實行,考評程序人力資源部門另定。1.4. 集團獎項由兩人以上獲得獎金時,應嚴格按照個人的貢獻發放,禁止搶功;屬于部門的精神獎勵,應歸屬部門所有,不得據為己有。1.5. 審查手續所有獎勵事項,必須由本人申請或直接主管建議、人力資源部門核實事例與數據后呈請總經理或總裁批準再執行。2. 處罰制度2.1. 處罰的種類處罰分為行政處分與經濟處罰,可以獨立執行,亦可同時并處。2.1.1. 行政處分2.1.1.1. 警告:違反廠規廠紀或公司各種規定者,若在不罰款的情況下,由保衛部通知人力資源部門給予警告處分或由直接上級給4、予警告處分。2.1.1.2. 記過: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累計警告處分達兩次者,可記過一次。2.1.1.3. 降職(薪):科長/主管及以上級別人員,在一年內共計四次因管理不力而受處罰,由直接主管填寫降職/薪申請書予以降職/薪。2.1.1.4. 特別處分:管理人員因管理不善致使員工罷工且人數達到或超過管轄范圍內三分之一、造成極壞影響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予以降職(薪)或調崗及辭退處理(員工因有意通過罷工手段或以串通形式來要挾管理人員的,一律開除并追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2.1.2. 經濟處罰2.1.2.1. 管理部門:根據員工違紀情形,處以一定的經濟處罰。保衛部和人力資源部門是員工手5、冊的執行、監督與檢查部門,對其相關的制度和員工手冊實施檢查、監督、糾正和處罰。其他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員工手冊的范圍內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經批準后由本單位實施。保衛部或人力資源部門處罰過的員工,其他單位不得在同類事件上重復處罰,由保衛部負責監督執行。處罰結果送人力資源部門存檔,獎懲事宜須錄入員工檔案中。2.1.2.2. 處罰原則:2.1.2.2.1. 處罰時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證據,執行人員應禮貌執行,嚴禁態度過硬或過激,處罰應予以公告。2.1.2.2.2. 處罰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并遵守由輕到重的處罰原則;同一事件不得重復處罰。2.1.2.2.3. 原則上以說服教育為主,6、次之為處分或處罰;目的使員工應明白其必須做到的基本標準和應遵守的公司規定。2.1.2.2.4. 被處罰人對處罰有異議時,有逐級申訴的權利;不得與執行人員吵鬧。2.1.2.2.5. 原則上所有處罰由直接上級或主管部門負責執行懲罰并簽核。2.2. 儀容儀表類 2.2.1. 員工上下班過程中,一律穿規定的工作服并佩戴上崗證(胸前),未穿規定的工作服或未戴上崗證者,罰款10元/次。2.2.2. 上崗證上無本人照片或不按要求佩戴上崗證(胸前)甚至涂改上崗證者,罰款5元/次。2.2.3. 上崗證借給他人使用蒙混出入廠者,雙方各罰款30元/次。2.2.4. 嚴禁穿拖鞋、赤腳、赤膊、衣著破爛不整出入廠區,違者7、罰款10元/次。2.2.5. 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崗位必須正確佩戴后作業,違者罰款5元/次。2.2.6. 男士不得留長發、怪發、戴耳環;女士不得留怪異發型或濃妝艷抹,違者罰款10元/次。2.2.7. 生產車間員工不得佩戴任何有礙操作或安全的首飾,違者罰款5元/次。2.3. 工作禮儀類 2.3.1. 工作場所不得大聲喧嘩或聊天、閑談,影響他人辦公者罰款10元/次。2.3.2. 接待客人應彬彬有禮、熱情大方,對方敲門時應說“請進、請稍候、對不起、讓您久等了”;到其他辦公室應先敲門,征得同意后方可進入,離開時隨手關門,違者罰款10元/次。2.3.3. 公司舉行商務活動時,參與的員工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8、談舉止并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不得做有損公司形象和榮譽的事;違者罰款50元/次。2.3.4. 接、打電話時應說:“您好,XX公司”;禁止說“打錯了、我不知道、這個不歸我管”;回復客戶時必須明確清晰,違者罰款30元/次。2.3.5. 出席會議、學習時必須準時。因故不能按時到者,應提前20分鐘向主持人請假,在會上應關閉通訊工具,進出場按序進退,違者罰款20元/次。2.4. 早/集會類: 2.4.1. 每周星期一或各單位每日進行早會或點名時,員工應整齊有序列隊、站立穩重;并著廠服、佩戴上崗證,違者罰款10元/次。2.4.2. 在進行早會或集會點名時,被點名員工應答“到”且聲音洪亮;隊列中禁止吃東西或交9、頭接耳聊天,違者罰款5元/次。2.4.3. 在進行早會或點名時,公司各單位人員應全部參加(交接工作者除外),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元/次。2.5. 勞動紀律類(可并以行政處分):2.5.1. 上班時間嚴禁串崗閑聊、看報紙雜志、玩游戲甚至打瞌睡或做與工作無關之事,違者罰款10元/次。2.5.2. 嚴禁打架斗毆,先出手者罰款300元、還手者罰200元;情節嚴重者除開除外,并根據情節大小移交公安部門處理(被公司開除者扣發當月工資)。2.5.3. 有意消極怠工或屢次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的,罰款50-200元;煽動罷工及參與罷工、對生產造成影響者作開除處理并扣發當月工資;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公司追究賠償責任外10、,另移交司法部門處理。2.5.4. 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域或住宿舍的,罰款50元/次;保安不檢查而予以放行的,同等處罰。2.5.5. 嚴禁用泡沫、紙箱、工件墊坐或站立在產品工件上,違者罰款100元/次。2.5.6. 員工所領工具,須妥善保管;損壞公司財物經調查屬無意行為的應照價賠償;屬有意損壞者一律開除,扣發當月工資并全額賠償財務損失。2.5.7. 嚴禁浪費水、電、氣及原材料,違者罰款10-200元/次。2.5.8. 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吃零食或外出就餐(除陪公司客人需要或生病有證明外),違者罰款10元/次。2.5.9. 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原材料庫房、調膠(漆)室,違者罰款511、-50元。2.5.10. 公司員工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并自覺接受監督與檢查(有異議者可逐級投訴);如不服從管理安排或頂撞領導及執法者,罰款100-500元/次。2.5.11. 被執勤人員罰款的員工必須自覺出示上崗證,并在處罰單上簽上自己姓名;不出示相關證件及不簽名者,按罰款規定的金額加倍罰款。2.5.12. 執勤人員在處罰違紀違章員工時,其他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圍攻、起哄、辱罵執勤人員,違者罰款50-200元/人。2.5.13. 嚴禁涂改、損毀公司發布的各類文件或資料,違者罰款50元/次。2.5.14. 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制作、電郵或拷貝公司各種資料來進行泄密或從事營利12、性活動;違者除開除外,并依據情節及造成的損失大小,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2.5.15. 禁止在計算機上私自安裝游戲或與工作無關的軟件,違者罰款20-100元/次。惡意攻擊公司的軟件及網絡系統,或造成數據失真者,罰款200元,造成重大損失者一律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2.5.16. 員工出廠所帶塑料袋、紙箱、包裹、摩托車箱等應自覺接受門衛檢查后方可出廠,不配合者罰款10元/次;查出私拿公司財物者罰款100-500元;屬盜竊行為者,移送公安部門處理。2.5.17. 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出勤紀律的行為,按前述出勤紀律規定處罰。2.5.18. 各項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程序、核準權限、手續等必須嚴格13、按照人事管理相關標準與規定執行。對各項人事作業未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核與簽準的,或未按制度、程序、手續等要求辦理以及先辦后補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并警告一次;屬上下部門共同過失行為的,一并同等處罰。造成相關損失的,由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全額承擔責任。2.6. 安全生產類(可并以行政處分)2.6.1. 嚴禁酒后上班,違者罰款50元/次;值班保安若發現有明顯醉意者,可拒絕入廠工作。2.6.2. 人力液壓叉車、平板車、集裝箱在搬運工件時,離地面最高不超過90CM-160CM,違者罰款10元/次;造成工件倒塌損壞的,應照價賠償;造成傷害事故者,除由肇事者賠付醫療費外,另罰款50-14、200元/次。2.6.3. 生產一線操作員必須在劃分的區域內操作;不得占道、壓線操作與占道亂堆亂碼或阻礙消防通道,違者罰款10-50元/次。2.6.4. 長度為2M以上工件堆碼時,下面至少墊放3-4根枕木或平臺;堆碼高度不得超過1.6M并確保安全,違者罰款10元/次。2.6.5. 員工上班時間未經同意不得私自動用他人任何設備,違者罰款30元/次。2.6.6.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或私自拆除機械防護設施,違者罰款50元/次。2.6.7. 嚴禁在配電箱內或消防器材內放置物品,違者罰款10元/次。2.6.8. 公司內行駛的汽車、叉車,其轉向器、制動器、喇叭、燈具必須完整和靈敏、行駛時速5KM/H;不得人15、貨混載,違者罰款20-200元/次。2.6.9. 未經有關部門領導同意嚴禁進入變(配)電室、空壓站、鍋爐房、油漆作業區、庫房、新產品試制車間、財務辦公室、化驗室,違者罰款20-100元/次。2.6.10. 員工離開崗位時,應關閉水/電/氣和機械設備,違者罰款30元/次。2.6.11. 違反生產操作規程或工藝要求及對各類作業進行違章指揮的,罰款10-200元并警告一次,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并追究責任。2.7. 消防類(可并以行政處分)2.7.1. 嚴禁員工在廠區內吸煙,違者罰款50元/次,未經保衛部批準進行明火作業,罰款200元/次;在生產區內吸煙者給予開除,并扣發當月工資;造成火災事故的,公司16、除追究經濟損失外,另移交公安部門處理。2.7.2. 消防通道、器材放置處、開關電源不得堵塞,違者罰款20元/次。2.7.3. 未經許可不得動用消防器材或設施,違者罰款50元/次并警告一次。2.7.4. 因工作不慎而損壞消防設施或器材的除追究賠償外,另罰款20元/次;有意損壞公司內安全、消防警示標志者,除開除外另追究賠償責任。2.7.5. 庫房內的易燃易爆品應分區、分類并按規定存放,嚴格控制人員進出;違者罰款10-50元/次。2.7.6. 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或匯報者,處罰100元/次;未按要求或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安全隱患整改任務者,處罰200-1000元/次。2.8. 衛生類(可并以行政處17、分)2.8.1. 員工應在工作過程中或下班后,應做好辦公室或車間劃分的所負責區域內衛生的維護和清掃工作,違者罰款5元/次。有專職人員未做好清潔工作的,處罰專職人員。2.8.2. 員工所操作的機器設備,以及手動,電動工具、氣泵、噴漆槍等每日下班后必須進行清潔處理并妥善保管,違者罰款20元/次。2.8.3. 各區域的陰溝、下水道檢查口、沉淀池等不得亂倒垃圾或雜物堵塞排水管道或通道,違者罰款5-20元/次。2.8.4. 員工所倒的垃圾必須入垃圾桶內,不得向垃圾桶扔倒能變賣的物品或將垃圾倒在地上,違者罰款5元/次。2.8.5. 員工應愛護公司的花草樹木和環境,不得損壞或踐踏;違者罰款10元/次,并照價18、賠償。2.8.6. 不得在工作區內及生活區內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及亂丟生活用品;不得在墻面或標識上亂涂亂畫;違者罰款10元/次,損壞的須賠償或修繕。2.9.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根據情節輕重,亦可予以開除或移交司法機關。各級人員在確認辭退或開除時,必須按照人事管理的程序與核準權限辦理。辭退與開除可以依據情節與性質,對情節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可以追加行政處罰。2.9.1. 一年內累計警告達四次者或記過達兩次者,予以辭退,辭退后永不錄用;觸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9.2. 連續曠工(職)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6日者。2.9.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傭金或禮品等行為者。2.9.419、. 玩忽職守、貽誤要務,情節嚴重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2.9.5. 聚眾罷工、打架斗毆,破壞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者。2.9.6. 仿效公司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并作證明者。2.9.7. 提供虛假信息資料應聘過關、后被調查核實者(在職的均應辭退或開除)。2.9.8. 因破壞、盜竊公私財物,毀棄、隱匿公司之設備或工具、資材制品及文書(公司有效文件或資料)等行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2.9.9. 未經公司許可從事第二職業的。2.9.10.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者。2.9.11. 泄露公司秘密,情節嚴重者。2.9.12. 偽造他人證件,冒領各種物品、款項者。2.9.120、3. 試用期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任期內及屆滿經考核不符合要求者。說明:重大損失指私人損失在500元、公司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3. 申訴員工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隸屬保衛科、人力資源部門、總裁辦逐級申訴;日常有檢舉或投訴的,也可寫意見投至“意見箱”。4. 功過互抵規定員工的同年度獎勵與懲罰可以酌情抵消,須報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5. 附則說明:5.1. 各部門、各中心的內部條例不能與綜合管理制度相抵觸,若有抵觸自動失效。5.2. 以上獎懲事項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共同監督。對舉報事項經查證的,由保衛部建議并給予一定的獎勵。5.3. 6S方面的管理按照6S管理細則規定實施,由保衛21、部負責監督與執行。5.4. 先前有制定獎懲規則或獎懲金額、出現重復或抵觸的,在同類性質上執行時以此標準為準;除公司“五不準”規定外(但未予辭退或開除的,可以追加行政處分和處罰并沒收職務侵占物質)。5.5.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原則上獨立執行,在執行中應根據情節與員工的認錯態度,予以適度處理(如屢教不改的,可以并處并罰)。5.6. 凡被公司開除、自動離職或試用期未滿七天的,當月一律無薪金結算(該工資充作員工福利金)。凡被公司辭退的,按財務規定給予結算。5.7. 所有離職員工在離廠時除要交回上崗證外,還要交回員工手冊并移交相關資料及公物;對不能作價處理的,每項扣20-100元作補償。5.8. 行使獎勵與處罰措施必須按要求填寫獎懲建議申請單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否則無效;財務部執行員工行政處罰的扣款時,原則上當月扣除;每月扣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員工該月實得工資的40%,余額可按比例逐月扣除(除須一次性賠償的扣款外)。5.9. 規定中未明確指出的違規行為,可由人力資源部門、保衛部及被處罰人的直接上級協商決定處罰措施;以后如遇到類似行為發生,參照該案例執行。5.10. 本條例中未涉及到的部分,由公司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訂;原則上員工手冊每年修訂一次。由執行部門或工會提出遺漏及增減事宜,以便人力資源中心予以進一步具體明確獎懲規則及界定其具體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