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集團經營發展公務車輛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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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456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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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集團經營發展公務車輛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務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編制人編制日期審核人簽發人修訂記錄日 期修訂狀態修改內容修改人審核人簽發人1. 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對XX地產集團固定資產重點設備的協調管理,合理有效配置資源,集團將逐步實行公務車輛管理的統一制度。現就集團公務車輛的配置、使用、更新審批作如下暫行規定。2. 適用范圍本暫行規定適用集團及下屬公司。3. 術語和定義公務車輛是指集團及下屬公司用于行政事務、接待、業務聯系的車輛;4. 職責4.1總裁辦公室負責集團公務車輛的管理、協調、采購;4.2、2人力資源中心按相關規定確認配車人員名單或私車公用的補貼標準;4.3總裁辦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負責公務車輛購置、更新的審核;4.3集團領導負責批準集團及下屬公司公務車的購置、更新;5. 工作要求5.1購置、配用原則集團公務用車的購置、配用、更新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堅持合理、節約的原則,有序、規范地進行運作。集團下屬公司因工作和業務的需要,可以申請配備公務用車,經集團總裁辦公室核定后報集團領導批準。集團下屬公司原則上可購置、配用公務車輛不超過3輛;區域性總部或生產型企業的公務用車,經集團領導同意,可適當增加。集團下屬公司在籌備期間的工作用車,可先由集團總裁辦公室在可調劑的前提下提供借3、用車輛,待下屬公司工商注冊完成后歸還所借車輛,另行申請購置車輛。5.2 車輛配用范圍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參加車改的人員除外)可以配用公務車。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可以配用公務車。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經集團領導批準后,可以配用公務車。集團總部人員兼任下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可以配用公務用車。屬于配車范圍的人員,如私車公用的可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按相關規定確定。未列入配車范圍的人員不再配用公務車,如需公務用車,按集團公車使用管理辦法執行。5.3車輛配用標準集團總部中心總經理以上人員的配用車輛在集團現有車輛內盡量調劑解決,如調劑4、不成則另購新車,標準報請集團批準后確定。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公務車配用標準控制在30萬元以內(含購置稅、內裝飾費用)。在集團下屬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的人員,公務車配用標準控制在25萬元以內(含購置稅、內裝飾費用)。集團總部人員兼任集團下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可按集團所屬企業車輛配用標準執行。因工作需要, 集團下屬公司可適當配用1-2輛業務接待用車,車型原則上為桑塔納3000型或商務車,特殊情況可報請集團審批同意后實施。5.4辦理程序公務車購置、配用、更新要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可以配用公務車人員的名單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確認,不符合本規定配用范圍的車輛應予以收回。需要購置、更新車輛時,集團下屬公司須提出申請,列明車型、車價、數量、用途等內容,由集團總裁辦公室、成本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后報集團領導批準,購車費用下屬公司須列入當年度的財務預算內。經批準購置、更新車輛,要嚴格按批準的標準辦理,集團下屬公司不得自行追加費用或擅自提高標準。配用車輛的日常費用由使用人所屬企業按相關規定報銷。集團下屬公司如需向集團借用車輛,可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由總裁辦公室與借車單位簽訂借用協議,借用期間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借用單位自理。5.5其它5.5.1本暫行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參照集團的相關規定研究解決。5.5.2本暫行規定由總裁辦公室負責解釋。6. 支持性文件無7. 相關記錄及表格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