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運公司火災盜竊防范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5074
2024-09-07
6頁
20.54KB
1、快運公司火災盜竊防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則 第一條 本企業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第三條 本企業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制度辦理。 第四條 本企業員工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第五條 干部均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訓練屬下員工確實遵守。 第六條 本企業員工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以便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第七條 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2、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 危險發生時,第一發現人除采取必要行動外還應立即向上司報告。二、火災防護 第九條 工作場所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第十條 工作場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第十二條 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第十三條 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第十四條 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第十五條 使用氧氣焊接時,應注意附件有無易燃品,3、使用易燃品的員工需經嚴格訓練,并有監工在場。 第十六條 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第十七條 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方得離開工作場所。 第十八條 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司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第十九條 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其他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第二十條 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第二十一條 火災時部門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指揮救火,并迅速報警。 第二十二條 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第二十三條 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4、,部門主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第二十四條 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火,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賬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毛巾掩住口鼻。 5、如火焰封住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三、盜竊防范 第二十五條 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于安全之櫥柜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六條 保安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第二十七條 夜間值勤的保安人員,應于規定時間在企業里巡邏。 第二十八條 財務主管對下屬財務人員應隨5、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第二十九條 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得企業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由保安憑證查驗放行。 第三十條 辦公室應于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后關閉門窗,并確實下鎖。 第三十一條 竊案發生后,第一發現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四、風災、水災、地震防護 第三十二條 氣象部門發布臺風警報后,保安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臺風動向的廣播并轉知總經理采取應對措施。 第三十三條 臺風接近本地區前,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范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遮蓋。 6、第三十四條 強烈臺風襲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采取緊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房舍有被洪水沖及之處,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第三十六條 為防止震災,易燃物品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五、身體傷害的預防 第三十七條 有危險性之工作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第三十八條 發生傷害時應立即將受傷者送指定醫院治療。 第三十九條 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員工應戴安全盔帽。 第四十條 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第四十一條 在灰7、塵飛揚中工作時,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第四十二條 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第四十三條 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第四十四條 使用塔架或扶梯時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第四十五條 玻璃、鐵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第四十六條 工具應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應盡量放在地面。 第四十七條 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第四十八條 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第四十九條 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第五十條 特種作業的監督員應明了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相關人員。 第五十一條 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系者聯絡。 第五十二條 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后行之。 第五十三條 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