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外派駐外人員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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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02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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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公司外派、駐外人員休假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外派/駐外人員休假制度1. 目的: 由于外派/駐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無法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的節假日,項目經理以上人員又無加班費用.為充分體現公司對駐外人員和外派人員的關懷,特制定本制度.2. 范圍:適用于各分公司辦事處項目管理部長期外派人員和駐外人員的休假和探親.同時適用本制度的外派人員和駐外人員如享用本制度之規定,將不在享受公司的有關休假、加班、探親的相關規定的待遇.3. 定義:3.1外派人員:離深派駐顧問(代管)項目, 駐場連續工作時間為1個月以上2、,且圓滿完成工作的項目人員.3.2駐外人員:離深派駐外地工作, 駐外連續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且圓滿完成工作的人員.3.3圓滿完成工作:是指外派人員駐外人員的工作應達到公司的要求,取得服務方的認可,派駐期內有收取顧問費要求的應在公司規定的兩個月時間內收回。4.職責:4.1外派人員駐外人員自行提出申請;4.2分公司經理顧問部經理負責核實和提出意見;4.3分管副總經理負責批準;4.4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批準的休假申請,并留存和備案;4.5財務部負責休假補償金和休假補貼的發放;5.內容:5.1可申請休假天數的規定:5.1.1外派人員駐場連續工作時間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可申請的休假天數為5天.53、.1.2外派人員駐場連續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可申請的休假天數為以5天為基數每超過1個月增加1天(含周六周日及其它法定節假日).5.1.3駐外人員在外連續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可申請的休假天數為5天.5.1.4駐外人員在外連續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 可申請的休假天數為以5天為基數每超過一個月增加1天(含周六周日及其它法定節假日).5.2休假的申請:符合條件的外派人員駐外人員,可在返回深圳后或在外派地駐外地以的形式提出申請.5.3休假的核實:顧問部經理分公司經理對予以核實,并填寫核實意見上報分管副總經理.5.4休假的批準:分管副總經理對申請予以指示或批準.5.4、5休假:5.5.1在外派駐外期間原則上不能休假,對符合休假條件并能夠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休假的外派駐外人員應在階段工作結束后的一周內進行休假。休假只能一年休一次,并應一次性休完.5.5.2對經領導確認,確因工作原因而不能按規定假期天數休假的,可選擇累計轉存至下一年度(但不能連續轉存兩次以上,并應保證有5天休假),也可將剩余時間轉化為休假補償, 補償標準為:休假補償=按該職員的日基本工資額的2倍剩余休假天數5.6休假補貼:5.6.1享受休假補貼的條件:外派人員駐場連續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 可申請休假補貼。休假補貼是用于補助外派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學習進修、自身或家屬探親的費用。5.6.2對5、于符合休假補貼的條件的外派人員,工作圓滿結束后除享受公司的休假待遇外,公司還將給予相應休假補貼。休假補貼的標準為:外派駐場連續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休假補貼為以1000元為基數,每超過一個月增加500元.5.7從工作地到異地休假的交通費報銷的規定:對外派/駐外工作結束,休假申請獲得批準的外派/駐外人員,可選擇從工作地到異地休假、探親,休假、探親結束后自行返回工作地的,將可按如下標準報銷路費:項目經理可報銷由外派地到深圳的單程機票費用;工程主管/保潔主管/保安主管可報銷由外派地到深圳的單程火車票費用;超出由外派地到深圳的行程費用的部分,由本人自理.6.有關記錄:外派/駐外人員休假與休假補貼申請單申請人申請人職位連續外派/駐外時間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外派/駐外地點可休假天數申請事項:簽名: 日期:情況核實:簽名: 日期:人力資源部意見:簽名: 日期:領導意見:簽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