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團體活動日常財政管理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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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531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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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學生團體活動、日常財政管理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學生團體活動 2第三章 學生團體日常管理 4第四章 學生團體財政管理 6第五章 附 則 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管理制度,強化學生團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結合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日常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建設與管理須嚴格按照本條例落實。第二章 學生團體活動第三條 學生團體學期初有完善的工作計劃,學期中能較好地依照計劃組織活動,期末有完整的總結,并對2、所舉辦的活動詳盡、真實地記錄,且能以公平、公正為基礎辦事的,評選十佳團體時酌情加十至十五分。否則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罰:(一)首次違反第三條規定的學生團體,予以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委會口頭上通報批評處分;(二)兩次違反第三條規定的學生團體,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扣除二分的處分,并于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委會口頭上通報處分;(三)三次或以上違反第三條規定的學生團體,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按每次扣除五分的標準累計扣分,停止開展活動一次,并進行書面通報處分;(四)學生團體整體發展消極,正常情況下無任何活動的開展或策劃,視為學生團體發展停滯,記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1、學生團體連續兩個月無開展或策劃任何活動的,予以督3、促或警醒;2、學生團體連續三個月無開展任何活動的,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扣除五分的處分,并進行書面通報處分。第四條學生團體突出自主品牌,以團體宗旨為目的所舉辦的活動,并按照策劃書的內容開展,且能對學院和社會產生一定影響的活動,評選品牌活動時酌情加五至十分。如學生團體所開展活動違背團體宗旨,與活動策劃相背離,則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罰:(一)首次違反第四條規定的學生團體,予以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委會口頭上通報批評處分;(二)兩次違反第四條規定的學生團體,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扣除二分的處分,并于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委會口頭上通報處分;(三)三次或以上違反第四條規定的學生團體,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按每次扣除五4、分的標準累計扣分,停止開展活動一次,并進行書面通報處分。第五條 學生團體活動不得違反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管理制度,否則在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酌情扣二至十分。第六條 學生團體舉辦與上報策劃書性質、內容不符的活動,其改動的性質、內容未在活動開展前24小時通知社團部相關負責人更正的,視為私自開展活動,且不予補批。第七條 學生團體違規開展活動,出現以下情況的,一律處以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嚴重者注銷學生團體。(一)學生團體違反有關規定,舉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學院有關規定,違反學生團體主義道德風尚,損害學院聲譽的活動;(二)學生團體未經批準開展政治性、純商業性活動;(三)其他學生團體在學5、生團體聯合會及其指導老師未知情(注:學生團體活動策劃書必須要求指導老師簽名)的情況下開展導致重大違規事件發生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活動。第三章 學生團體日常管理第八條 學生團體遵循學院的校紀校規宣傳品牌活動,依照學生團體的章程辦事,團結其他學生團體,為學院學生團體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否則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一)學生團體違反宣傳物懸掛、放置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口頭警告、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扣分;(二)學生團體無嚴格遵循學生團體章程有關規定的,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扣分(視情節扣一至五分)并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書面通報批評,并不得參與該學年的學生團體評優活動。第九條 配合學6、校管理部門開展活動,貫切學生團體聯合會管理,工作積極、辦事認真、成效性高的學生團體;提出有時效性、建議性的意見和建議的學生團體,給予一定的獎勵。否則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罰:(一)學生團體在處以暫停開展活動期間未經社團部批準開展活動的,予以書面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處以學生團體整頓處分;(二)學生團體對獎懲決定有異議,未按照有關程序申請復議而采取其他手段的,一經查實,予以書面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學生團體整頓處分;(三)學生團體違反網站管理規定,發布虛假、不健康或人身攻擊性信息、言論、圖片、視聽資料等的,予以書面通報批評處分并責令消除影響;發布或散布謠言、反動、淫穢等違法違規信息、言論、圖片7、視聽資料等的,予以停止開展活動至影響消除處分,情節嚴重的,勒令學生團體解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四)學生團體聯合會發現學生團體存在侵犯團體會員權益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評優扣分、書面通報批評、整頓、取締團體處分;(五)學生團體負責人無故缺席(遲到半小時或以上視為缺席)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委會的,予以警告處分;無故缺席多次(兩次或以上)的,予以學生團體評優活動中每次扣三分的累計標準扣分;(六)學生團體借用學生團體聯合會物資,無故未按時歸還的,取消借用資格,造成損害的,照價賠償;(七)學生團體與學校管理部門發生糾紛時,應本著尊重、理智、和平解決的原則處理,服從管理部門的決定。無正當8、理由拒絕服從學院管理部門決定,造成較壞影響的,予以書面通報批評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責令整改的處分;(八)學生團體與其他學生組織、學生團體發生糾紛的,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處理。若造成較壞影響的,予以學生團體聯合會常委會口頭上通報批評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書面通報批評,并不得參加該學年的學生團體評優活動。第十條 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且能不斷為學生團體注入新鮮血液,擴大規模,有明確發展方向的學生團體,給予一定的獎勵。第四章學生團體財政管理第十一條 學生團體積極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秘書處檢查,經查明學生團體的財政來源明確和資金使用方式正確,并做好財政方面的整理修改工作,有詳細、真實的記錄的,給9、予一定的獎勵。否則,對違反學生團體財政管理條例的學生團體,學生團體聯合會按其程度給予書面通報批評或其他處罰。學生團體有以下行為皆屬違規行為:(一)學生團體收取會費超過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管理制度規定的最高限額;(二)學生團體接受校外學生團體的贊助而沒有向團聯會社團部上報;(三)學生團體經學生團體聯合會秘書處檢查發現財政收支狀況混亂;(四)學生團體出現假賬錯賬的,學生團體聯合會將根據情況對違規學生團體處以評優扣分、停止開展活動、取締學生團體的處理措施;情節嚴重者,學生團體聯合會將上報團委處理。對于相關負責人,按其責任大小,影響程度,給予書面通報批評;(五)由于學生團體內部個人原因造成財務上報違規的,學生團體聯合會責令學生團體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二條 資助其他因資金不足的學生團體舉辦有重大意義的活動,給予一定的獎勵。第五章 附 則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聯合會所有,學生團體聯合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xx大學xx學院學生團體聯合會xx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