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安全生產考核及違規行為處罰細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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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622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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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安全生產考核及違規行為處罰細則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考核制度一、目的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并加強公司的勞動紀律工作,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規定,特制訂以下管理實施細則。二、范圍公司全體員工。因工作需要,并經同意在公司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外單位或人員,同樣適用本制度。三、職責3.1 安技部負責制訂各類違章罰款及事故懲處細則,并監督實施;執行公司安全獎2、罰考核,重大安全事項的考核報總經理審批。3.2 各部門負責對業務相關方的安全活動執行監督考核。3.3 各營業部負責生產現場一般安全活動、勞動紀律的考核獎懲。四、程序和要求4.1 部門安全生產考核4.1.1 各部門均擔負有確保本部門人員行為、裝備、工作過程和工作環境安全無危害,對于具有明顯或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本部門生產經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安全生產,并確保有效實施。4.1.2 考核內容4.1.2.1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在部門責任人的領導下,明確部門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及相應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管理責任。4.1.2.2 建3、立健全部門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紀律、設備安全操作維修規程、生產安全操作規程、隱患整改制度。 4.1.2.3 明確日常安全生產教育,采用班前會等形式,在布置當天工作內容的同時,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強調安全要求、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記錄。部門要檢查相關要求的落實情況。 4.1.2.4 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部門安全月檢、周檢,安全員日常安全檢查,工段(班組)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業活動和節前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對所有檢查中的隱患整改情況記錄并存檔。4.1.2.5 認真執行和落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五、考核的種類考核的種類有通報批評、經濟賠償處罰、4、警告、待崗、降級、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六、考核原則6.1、通報批評。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同時上報總公司;6.2、經濟賠償處罰。個人經濟處罰款額視危害程度、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而定。個人的經濟賠償處罰可從工資中扣除,金額較大的可逐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能超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30%。經濟賠償處罰的款項統一歸入公司安全生產經費賬戶。公司員工的罰款和賠償,應一次性繳交,若無能力的可申請分期支付,申請分期支付的,獲批準后可從每月工資中扣除。6.3、警告、待崗、降級、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一般根據危害程度、損失情況、責任大小而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待崗、降級、免職或者留用5、察看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特殊情況另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獎勵 7.1 按照每年各崗位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進行,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以簽訂有效期到期對照考核并兌現獎勵。八、生產安全通用規則8.1 凡進入公司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包括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管理,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違紀行為,人人有權制止、糾正,安全管理部門及現場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其停止違章冒險作業,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或處罰。8.2 凡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先解決好安全問題再生產,沒有落實好安全措施不準作業。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86、.3 員工上崗前,應按規定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進入生產現場的作業人員,都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扣好下頜帽帶),穿反光背心。肩托作業允許不戴安全帽,在有金屬頂蓬駕駛室內的現場司機允許不戴安全帽,但離開駕駛室必須立即戴上安全帽。辦公室或者休息室設在前沿的,在上班前往途中允許不戴安全帽,到前沿會議室召開調度會的途中允許不戴安全帽,但必須途經必經道路,嚴禁穿越堆場,同時主動避開作業場所和有高處墜落物危險的區域。8.4 新員工到崗,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公司級、部門級和班組級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各類新員工必須在師傅指導和帶領下操作。轉崗或因病、傷休工超六個月的員工復工,必須經“轉7、崗或復工安全教育”合格,方可上崗。8.5 違反本規則的,安技部有權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教育、考核、經濟處罰(50-1000元)等。九、生產安全管理違規行為9.1 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保管貨物,導致貨運質量事故發生的;9.2 違章指揮或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9.3 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9.4 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的;9.5 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事故的;9.6 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9.7 不執行(執行不力、不認真落實)公司安排的各項安全工作的;9.8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安全事故險情的8、;9.9 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規定的;9.10 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9.11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的;9.12 違反簽訂的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9.13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9.14 違反本規則的,安技部有權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教育、考核、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200-500元)等。十、安全生產考核10.1 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嚴格追究其違章違紀和造成事故的責任。10.2 違反勞9、動紀律考核10.2.1 不服從公司規章制度管理的以及現場調度人員指揮的,處罰50-200元/次。違反駕駛員、車輛、停車場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處罰200元/次。10.2.2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未按要求或不正確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反光服)等勞動防護用品的以及穿拖鞋、赤腳、赤身上崗的,扣罰50元/次;穿帶釘鞋進入易燃易爆等區域罰款100元/次。10.2.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包括各類車、船、起重裝卸機械駕駛員等。實習或跟班司機必須有負責教練的師傅在旁輔導才能操作。凡不按規定持證上崗者,罰款50元/人、次;酒后上崗,處罰1000元,一律予以開除。非設備(機械、電器等)操作10、人員不準操作設備。10.2.4 在廠區內禁止吸煙。凡違反禁煙規定,在禁煙區吸煙者處罰200元/次;在禁煙區內的各部門轄區內,發現煙頭等吸煙跡象罰責任部門100元/次。10.2.5 嚴禁在貨堆、集裝箱或作業現場睡覺,違者罰款100元,一個月累犯三次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2.6 存在違章及冒險作業的,處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理。10.2.7 無故缺席公司組織的培訓,處罰50元/次。10.2.8 不按規定時間、內容對新工人進行入職、調崗教育的,扣罰未落實責任人100元/次。10.2 違反操作規程考核10.2.2.1 禁止邊操作機械邊接聽手機或戴耳塞聽音樂,違者處罰100元/11、次。10.2.2.2 設備因斷油、斷水造成的故障而影響工作進度的,處罰100元/次。10.2.2.3 因多人使用的設備未做好交接記錄的,一旦發現問題,由上一班次人員負責。10.2.2.4 違章操作,不按貨物指示性標志裝卸、野蠻裝卸等造成貨物損壞的,當事人照價賠償。設備操作人員應如實匯報損壞情況,隱瞞不報的,經查后加倍處罰。10.2.2.5 3T叉車不得叉運空集裝箱,7T叉車不得同時叉運兩個及兩個以上空集裝箱,違者處罰300元/次。10.2.2.6 因出車前未對車輛性能等進行檢查,野蠻駕駛,保養維護不到位而造成車輛損壞的,處罰200元/次。10.2.2.7 車輛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廠區安12、全行駛速度5公里/小時,進入生產區域必須低速安全行駛,違者處罰50元/次。10.2.2.8 叉車禁止高速行駛(超過安全行駛速度)或急轉彎剎車,違者處罰100元。10.2.2.9 叉車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違者處罰50元/次。10.2.2.10 叉車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到頂端或過高,貨叉應距地高度應保持100400mm行駛,門架須后傾,違者處罰50元/次。10.2.2.11 正面吊吊運不大于40t貨物時,行駛速度不能大于12km/h,吊運大于40t貨物時,行駛速度不能大于8km/h,違者處罰50元/次。10.2.2.12 禁止在駕駛室外面或所載貨物上載人。只有在駕駛室內裝有副座13、椅時才能載人,并只能載一人,違者處罰100元/人。10.2.2.13 正面吊出現提示性報警(黃燈閃爍)時,表示機器已即將進入危險狀態,必須停止工作,檢查分析原因,違者處罰200元。10.2.2.14 集卡車在道路須中速行駛、安全禮讓、嚴禁開快車,按照安全駕駛操作規程行駛,違者處罰100元。10.2.2.15 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和上報,絕不帶病作業和隱瞞不報,違者處罰50元。10.3 火車裝車質量考核10.3.1 裝車前,由裝卸工、操作員按敞車、專用平板車裝車前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并對平板車鎖頭狀態拍照,如發現漏檢漏拍處罰100元;10.3.2 裝車時,由裝卸工加固敞車中小門并檢查集裝箱吊裝的異常情況14、,如發現有未加固或其他異常情況未處理的,處罰100元;10.3.3 裝車完成后,由正面吊司機對集裝箱吊裝情況進行檢查,對專用平板車的每個鎖頭的是否完全入位進行拍照,并在車輛兩側涂打檢查標記后拍照,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未處理、漏打檢查標記、漏拍照的,處罰100元;10.3.4 由貨場主管或主管指派的安全員對車輛進行最終檢查,如發現異常情況未處理的,處罰200元;10.3.5 由內勤對該車次的照片導出錄入電腦,并逐張檢查照片是否有異常情況,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未處理的,處罰100元。十一、事故11.1 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缺陷所引起發生的,與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15、預料,使生產局部或全部暫時或永久中止,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意外事件。11.2 根據事故起因及后果可將事故分為六大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機損事故、貨運事故和其它事故。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分為輕微傷事故、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火災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燃燒現象。分為輕微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嚴重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發生于生產作業區域內與車輛交通有關的事故(包括車輛、流動機械在堆場行駛發生的事故)。分為輕微道路交通事故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嚴重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機損事故:是指機械設備設施在使用、維修保養、生產過程中導致財產受非正常損壞的事故,分輕微機損事故、一般機損事故、嚴重機損事故、重大機損事故。 貨運事故:是指貨物在生產作業區域內裝卸、搬運、交接交付等作業過程中,因貨物的短少、損壞、錯交或滅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事故。分輕微貨運事故、一般貨運事故、嚴重貨運事故、重大貨運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未包含在上述5類事故的其他事故。11.3 根據事故責任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蓄意破壞事故。 責任事故:即非無法抗拒、無法預料的事故,而是由于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17、指由于自然或未知領域因素所引起不可抗拒或生產者無法避免的事故; 蓄意破壞事故:是指為了達到某種不良目的而人為故意制造的事故。11.4 根據當事人的過失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其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將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當事人肇事后隱瞞、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提供假口供,導致事故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無法認定的由當事人各方均分事故責任(同等責任); 當班員工對機械設備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損壞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根據“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機械設備、設施、財產被發現非18、正常損壞的,按事故調查出具責任認定,并確定該責任人負全部責任; 對已發生的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其所屬部門領導及人員負主要責任; 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全部責任; 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起輔助作用因素的負次要責任。11.5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除職工傷亡事故外,其余事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按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五種情形進行處罰。五種事故的劃分規定為: 輕微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包括人民幣5000元)的事故和輕微傷事故; 一般事故19、: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50001萬元(包括人民幣1萬元)的事故; 嚴重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1萬元3萬元(包括人民幣3萬元)的事故和輕傷事故; 重大事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事故和重傷事故; 死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11.6 事故處罰細則11.6.1 輕微事故,對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及同等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15%;負次要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10%。11.6.2 一般事故,對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及同等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10%,停工教育23天;負次要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6%。11.6.3 嚴重事故:對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20、及同等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10%,停工教育35天;負次要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損失金額的5%,停工教育23天;責任者所在班組長,罰款200元。11.6.4 對嚴重以下事故(含嚴重事故),由公司按以上事故處罰細則進行處理,并報總公司設備安全部備案;對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按公司人員梯級管理結構圖追究責任至公司領導。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者、相關管理人員等的處理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領導討論決定,報總公司安委會審批,其處罰(罰款等)程度應高于嚴重事故者;在重大事故對事故責任人可進行經濟賠償處罰最高為4000元/人,同時結合警告、待崗、降級、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對事故直接責任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賠償處罰3000元,相關事故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二、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公司安技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