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總部財務審批及報銷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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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534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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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企業安全生產項目流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管理,確實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生產安全的領導與實施,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衛生、促進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及XX集團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在對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堅持依法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職責對等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標準,以事故責任為依據。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XX集團下屬的各子公司的2、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綜合治安、生產技安、勞動安全、資產安全等)。第二章 安全管理組織體系第四條 各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者指定專人對生產安全負責,并指定一名副總級領導作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負責各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措施的落實。各礦區、工程項目、生產車間成立安全生產執行小組,全面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指令,確保安全生產,具體安全生產管理。第五條 各單位對進入生產現場及車間的作業人員,都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上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三級教育要有原始資料,并存檔妥善保存。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第六條 安全生產方針目標是:1、方針:“安全第3、一,預防為主”、“群防群管”。 各子公司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總體方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貫徹和實施;(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3)與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及風險相適應;(4)與企業的其他方針和目標相協調;(5)本單位員工易于獲得; 各子公司年初應制定本單位安全工作規劃或計劃,年底應認真做好安全工作總結,以保證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的有效完成。2、安全目標各子公司要參照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管理目標。目標應與管理方4、針相符,要求量化,便于考核。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七條 總經理1、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全面貫徹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指示,以及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2、批準企業各級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范做出相應的決策。3、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列為任期目標之一,定期進行規劃、組織落實、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重大問題。4、教育職工,尤其是各級主要領導干部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干部、各級管理人員、工人安全技術水平。5、領導督促各級領導班子,職能部門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5、工作,盡職盡責地開展工作,按照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分權授責,嚴格考核。6、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支持他們履行職責。7、組織領導重大傷亡事故及其它惡性事故的調查與分析,決定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8、如實向上級報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情況,接受上級審查。第八條 生產副總經理1、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的情況下,組織生產,對本公司安全生產負責直接領導責任。2、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督促下級認真貫徹執行。3、對各級生產指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新入廠工人6、的三級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工作。4、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責成有關部門或單位限期整改,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5、主持安全生產例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6、組織參加重大傷亡事故、重大險肇事故的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7、完成總經理交辦的有關任務,定期或不定期向總經理報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情況。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職責1、質量安全監理部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新規范、標準工作。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獎罰條例的編制、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內部查驗和審核,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7、核。在分管副總的領導下,負責公司范圍內的月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大檢查和考核工作。對生產過程中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安全技術措施及組織、監督、檢查,有效的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負責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具、機械設備、機具的檢查、鑒定工作。參加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上報,并對事故寫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參加安全技術改進措施的審核和鑒定。2、人力行政部人力行政部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全員培訓計劃,配合、督促職工安全技術訓練。配合企業安全部門做好:新工人、調換崗位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不招童工,做到勞逸結合,嚴格控制不8、必要的加班加點。對因工傷殘和患疾病的職工及時安排適當的工作,解除、傷殘職工的后顧之憂。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事故統計上報的二廠作。3、財務部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經紀律和法規,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及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需要,按計劃及時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動保護經費及其他安全生產所需經費,保證專款專用。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勞動保護、安全防護用品具)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負責審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具)的合格性,保證其符合標準。協助安全生產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獎、罰款的手續。第五章 安全紀律第十條 企業職工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積極參加安全生9、產的各項活動,提高改進安全合理化意見,搞好安全生產。第十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對未經許可的不得從事非本專業的工種的工作,特種作業必須持有效上崗證上崗。第十二條 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和場所吸煙,動火,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申請審批制度。對酒后上班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扣發當月績效,第三次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針對違反禁火管理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如在紙業生產車間、原料廠等)。第十三條 嚴禁安全生產工作有布置無檢查,有安排無落實,有檢查無記錄,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強行冒險作業的有關人員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嚴肅處理。第十四條 10、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嚴禁高空拋擲物件;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穿裙子進入施工現場、生產車間,違者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50-100元罰款。第十五條 在施工現場、礦區行走要注意安全,非專業操作人員嚴禁攀登腳手架、并字架、龍門架和乘座吊盤上下等,違者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50-100元罰款。第十六條 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作業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志未經審批認可,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針對缺乏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安全警告標示的,對安全管理人員、分管副總視情節輕重一處給予10011、-500元的罰款;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安全警告標示損壞檢修不及時的,對安全管理人員、分管副總視情節輕重一處給予100-500元的罰款。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器材未經負責人審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挪用、挪動和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圈占消火栓,阻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間距。第六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各單位要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要經常組織討論、學習,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術,使廣大職工增強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法規、法令、標準和規章制度。第十九條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學徒工、學習和代培人員、外協勞務隊工人等)都必須進行12、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本行業安全生產治理重大傷害的預防措施、規程、制度和禁止的事項等,并必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操作崗位。第二十條 國家要求必須持證上崗的,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門培訓,并取得特殊工資格證方準許上崗操作,且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復審,若發現一例無證上崗人員對分公司總經理、生產副總、安全管理人員分別處以2000元、1500元、1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一條 采用新技、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種工作崗位時,要對其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轉崗的安全再教育,未經轉崗安全教育的轉崗人員不得上崗。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和專職負責安全工作的人13、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和學習,提高政策和業務管理水平,做好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條 各分公司、項目部、招收臨時工,季節工,外協勞務承包隊工人,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及體格健康檢查酌人員不得上崗,否則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其單位當事人負責,并對每人次給予相關責任人100-500元不等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班組安全活動教育,每天上班在生產前必須履行班前安全活動教育制度,并做好安全教育活動記錄。第七章 安全檢查與評比第二十五條 各分公司對本公司下屬的項目、生產車間要做好日安全巡查并做好相應的巡查記錄臺帳,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進行處理和上報。第二十六條 各分公司總經理或第一現場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每月至少兩次的定期安全檢查,并將14、安全檢查結果以安全檢查總結形式上報集團分管領導。第二十七條 在各級安全檢查過程中,堅持安全“一票否決制”的原則。第二十八條 每次檢查要有重點,要把“五大傷害”專項治理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主要內容。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檢查要做好檢查記錄并進行考核、評分,建立考核記錄,作為對各單位、項目經理、礦長的考核內容之一。第三十條 對查出的隱患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驗證各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定經費、限期完成,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對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第八章 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第三十條 事故報告1、本規定適用于本集團15、內部各單位、分公司、項目、外協勞務隊等所有生產經營單位。2、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工傷事故是指本公司職工(包括外協勞務人員)合同工、季節工、從事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3、集團下屬各單位、分公司、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傷亡事故,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決定辦理,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逐級上報。4、傷亡事故、工傷事故的報告,要堅持實事求是,不準隱瞞、虛報、漏報或拖延不報,掩蓋事故真象,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出,嚴肅處理。5、集團各單位在生產中發生了工傷事故,傷亡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在組織人員搶救的前提下,要在一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報告部門16、負責人或生產負責人直至總經理,書面事故報告應在四小時內報送集團。6、發生傷亡事故、安全事故、除了及時上報外,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第三十二條 事故處理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結論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各分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處理。2、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事故情況和資料的,集團將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17、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重者追究法律責任。4、一般輕傷、重傷事故處理工作,應在15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在公司內部公開通報處理結果,讓廣大職工受到教育。5、安全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找不出事故的真正原因和對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不出來,在未報集團分管批準前不得開工生產,違者追究直接領導責任。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章 獎罰第三十三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競賽活動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1、認真執行規定,對安生生產和文明施工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的榮譽:2、在勞動保護18、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給通報表揚,并作為晉職、調薪的依據。3、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在挽救中有功的視具體情況給予1000-5000元的獎勵。4、取得其他突出成績或為公司安全生產有重大貢獻者。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違規行為,雖未造成安全事故,應當對違規行為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而造成事故的;3、發現事故險情、安全隱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4、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嫁禍他人的;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檢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19、節輕重可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6、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安全隱患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在危險環境下從事生產的;7、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設備有缺陷或沒有安全防護裝置造成傷害事故的;8、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9、培訓不到位,無證上崗,作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10、安全技術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實或存在明顯缺陷凡違反以上其中條的單位、項目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2000元的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檢出的般問題,要簽發限期整改通知單,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完畢后負責人進行簽證簽寫,對未按期、按質完成整改的20、單位、個人依據問題輕重給予100-2000元的罰款。第三十六條 對檢查出的較大問題(不停工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必須立即簽發停工通知單,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完畢后申報復驗,經復驗檢查通過后方可復工,對違反該規定的單位給予第一負責人2000-5000元的罰款,對生產副總給予1000-3000元的罰款。第三十七條 各分公司在開始生產、施工作業前,必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上崗作業,否則不得開工生產。第三十八條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應對事故責任人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21、故;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30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30萬元的事故。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1.輕傷;2.重傷;3.死亡。具體鑒別標準按照國家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一、輕傷、重傷責任事故1、對發生輕傷責任事故的,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安全或負有生產安全管理的分管副總、安全歸口部門負責人、直接部門領導處于200-2000元的罰款。2、對發生重傷責任事故的,除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安全或負有生產安全管理的分管副總、安全歸口部門負責人、直接部門領導處以2000-5000元不等的罰款外,扣罰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當22、年年終獎金,并對事故第一責任人最重予以開除的處罰。3、對發生死亡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生產安全副總、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予以開除,并視情況保留追責權利。二、大事故以下責任事故1、發生大事故以下責任事故,對當事人給一定的經濟處罰,并根據事故主客觀原因確定是否追究其相應損失賠償責任;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2、年內發生兩起大事故以下責任事故,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100-50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3、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大事故以下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大事故以下責任事故,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500-2000元23、不等的經濟處罰,并取消其年終考核的權利;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半年績效工資。 三、重大責任事故1、發生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500-2000元的處罰,并扣罰半年績效獎金,取消年終獎考核權利;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分管領導給予1000-3000元的處罰,并取消年終獎考核權利。2、年內發生兩起重大責任事故,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分管領導給予1000-3000元的處罰,扣罰半年績效獎金,并取消年終獎考核權利。3、年內發生三起以上、或者發生一起責任關系重大、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責任事故,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24、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對企業生產安全分管領導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對企業第一負責人給予降職處罰,并取消年終獎考核權利。四、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降職降薪的處罰。第三十九條 發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的,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對兩起未遂事故未進行處理的,對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降職處分;對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進行處理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第四十條 因失職、瀆職或強令冒險作業造成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訓,多次重復發生同類事故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第四十一25、條 發生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企業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主要負責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對部門、班組主要負責人員的經濟處罰,由各企業制定處罰細則并實施;但不應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只針對各級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對其他有關責任人,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第四十四條“未遂事故”是指已發生,但未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第四十五條 對各企業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濟處罰,由各企業的財務部門負責,在處罰決定下達后10日內,全額上繳集團公司,同時將處罰收繳憑證復印件報集團公司備案。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有罰款,按管集團規定全部繳入集團財務部。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上報集團公司備案。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八條 各分公司可根據本條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以及實施細則并上報集團公司。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第五十條 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如有不當,再做補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