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團企業財務授權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56773
2024-09-08
11頁
51.50KB
1、大型集團企業財務授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 則 為提高集團公司組織運行效率,實現集團內部“責權一體化”要求,根據XX集團關于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授權的總體原則是集團各職能部門、城際公司任何對外的承諾都要經過集團公司明確指定的授權責任人的批準,并在所有需要的地方加蓋公章。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是制定財務授權的公司標準,并不能涵蓋每一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對于超出本制度的活動或事項,參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或按層級報批后執行。 第二章、授權與被授權執行主體 第三條 集團基2、本授權實行逐級授權制 行政總裁根據董事局授權,為提高組織運行效率和便于各項業務開展,決定將日常財務批準權授予集團總會計師,同時將相關權力授予以下執行單位的責任人(以下簡稱“授權責任人”): (略)特別說明: 1、以上執行單位授權責任人以集團公司正式聘任通知為準。如上述授權責任人崗位變更或職務變更,對其授權同時終止。 2、如上述授權責任人因故不能履行授權責任時,授權人有權及時終止或委托他人代行授權責任。 第三章、授權內容與范圍 第四條 銀行業務 1、集團各城際公司的銀行融資業務由集團資金計劃部統一組織和管理,融資計劃由集團董事局下達,各城際公司負責具體實施。 2、城際公司各開發項目所有涉及到銀行3、基本帳戶的開立、變更、一般性帳戶、臨時帳戶的設立等,均需報請集團資金計劃部批準后方可辦理。 3、凡是有開發貸款的銀行之個人按揭業務(合同協議),由所在城際公司填寫個人按揭貸款銀行業務合作審批表,報請集團資金計劃部批準后由城際公司簽訂。 4、沒有開發貸款業務的銀行,原則上不與其發生個人按揭業務,確因工作需要,可由城際公司提出意見,填報個人按揭貸款銀行業務合作審批表,經集團資金計劃部審核報董事局主席審批后執行,具體按揭業務由城際公司辦理,同該銀行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也由城際公司負責。 第五條 工程洽商 1、凡由集團公司提出的各類變更,集團授權部門經集團總工程師簽字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城際公司下達4、變更指令,由城際公司負責執行。 2、各城際公司凡涉及到改變原有設計方案或影響原有設計定位的設計變更,須報集團技術管理中心審核,并經集團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3、其他所有變更洽商均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審批后執行。具體細則按照XX集團工程洽商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條 合同審批程序及權限 凡是涉及到項目開發過程中的股權轉移、土地經營出讓、新項目投資經營、融資借貸、資產經營、產品銷售、集團招標采購項目、計劃外各類合同及在授權文件中沒有界定的特殊情況均需報集團審批,并按集團審批意見執行。 所有需要蓋章的合同、協議均需要集團總裁辦法務部或城際公司總經辦法務人員審核。 (一)品牌建設合同 涉及集團品牌建設5、的相關合同,在總體資金計劃審批前提下,依據由集團營銷管理部提報,總經濟師審核后報行政總裁審批后簽訂。 (二)、銷售合同 1、所有項目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由各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審批,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給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出具相關授權委托書。 2、開發項目與銷售業務直接相關的其他各類合同,500萬元以內的由各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審批;500萬元(含)以上的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執行。 (三)、借貸合同 在開發項目運作過程中的各類借貸合同(包括銀行借貸、企業間拆借),由城際公司提報,集團資金計劃部審核,董事局主席審批。 (四)、股權變更、土地經營、土地出讓合同 由集團投資發展部提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五)、6、拆遷合同 城際公司項目拆遷方案性合同,由城際公司提報,集團審批后,交由城際公司執行。方案性合同總額范圍內的其他拆遷合同,由城際公司拆遷部提報,成本造價部部、工程部、分管副總、總會計師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簽訂。 (六)、資產經營類合同 ? 所有涉及資產經營類的合同,500萬以內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審批,集團資產經營部備案;500萬(含)以上的由城際公司報請集團資產經營部審核,集團總經濟師核審,行政總裁審批。 ? 凡涉及到經營物業定位、策劃及總體經營方案等重大合同需報行政總裁審核,董事局主席審批。 ? 凡合同內容涉及到對現有物業資產進行改建或變更,但不改變原設計方案和不影響產品定位要求的,城際公司授7、權責任人審批即可,否則需報集團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城際公司執行。 (七)、研發設計類合同 由集團技術管理中心提報,技術管理中心授權責任人批準,集團成本造價部備案。 (八)、工程、設備材料等支出類合同 1、計劃內合同審批及審批流程 凡集團公司下達的項目大成本計劃范圍內的各類合同屬計劃內合同,計劃內合同的簽訂強調閉合。 A、由集團公司負責招標采購的工程、設備材料類合同 集團招標采購部負責集團所屬各城際公司開發項目的總包工程、幕墻、門窗工程、消防、弱電、鋼結構工程、橋梁、園林綠化工程、電梯、暖通、空調、配電柜(箱)、散熱器、精裝修工程的招標采購及最終審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項目。其定標后的合同審批授權及8、程序為: 500萬元以內的合同:由城際公司提報、集團招標采購部審核,集團成本造價部、城際公司、總經濟師匯審,行政總裁批準。 500萬元以上(含)的合同:經集團行政總裁核審后報董事局主席批準。 B、由城際公司負責招標采購的工程、設備材料類合同 城際公司招標采購項目主要有:500萬以內的市政工程(電力、熱力、燃氣、自來水、有線電視、電信、道路、雨污水等)、拆遷、監理、人防、消防外管線、通風、信報箱、檢測、勘察、勞務分包、媒體廣告、促銷、路牌、銷售代理、房展、公關活動、調研、策劃、設計、咨詢等項目的招標采購及最終審批,同時報備集團總經濟師及招標采購部(城際公司招標采購范圍中未明確列明的招標采購項目,9、必須上報集團招標采購部,由集團招標采購部確定由城際公司實施招標或集團招標采購部實施招標工作)。上述各項如果單宗招標或采購總額在500萬以上(含)的,由集團招標采購部負責組織實施 。城際公司招標采購范圍內的招標采購項目,其定標后的合同審批授權及程序為: 城際公司招標采購部提報,經成本造價部、工程部、分管副總、總會計師匯審后,報總經理審批,同時報備集團成本造價部。 2、計劃外合同審批授權及審批流程 未經集團公司批準的大成本計劃范圍內的各類合同均屬計劃外合同,計劃外各類合同的審批授權及程序為: A、100萬元以內的合同,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審核簽字,集團成本造價部、招標采購部、總經濟師審核,行政總裁10、審批后簽訂。 B、100萬元以上(含)的合同,經集團行政總裁核審后報董事局主席批準。 (九)、行政管理類支出合同 1、集團公司行政管理類支出合同:由各職能部門提出,總裁辦公室匯審后提報、總經濟師審核、行政總裁審批。 2、城際公司行政管理類支出合同:由城際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報,分管副總、總會計師審核,授權責任人審批。 (十)、公司員工勞動合同 按照集團人力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計劃內資金支付授權及審批程序 集團所屬各部門、各城際公司的資金使用計劃由集團董事局主席批準下達,作為各職能部門、各城際公司計劃執行的依據,其審批程序為: (一)、城際公司計劃內資金(業務費用)支付授權及審批程序 11、1、單筆金額在30萬元以內(含)的資金支付,由責任部門提報、分管副總、總會計師審核,授權責任人審批。 2、30萬元至500萬元以內(含)的資金支付,由各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簽字后報集團資金計劃部審核,行政總裁審批。 3、50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經集團行政總裁核審后報董事局主席批準。 (二)、集團各職能部門計劃內資金(業務費用)支付授權及審批程序 1、單筆金額在30萬元以內(含)的資金支付,由經辦人提報、授權責任人簽字后,報集團總會計師和集團資金計劃部審核,行政總裁審批。 2、3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付,由經辦人提報、授權責任人簽字后,報集團總會計師和集團資金計劃部審核,經集團行政總裁核審后報董事局12、主席批準。 第九條 計劃外資金支付授權及審批程序 (一)、在以下幾種情形,均屬計劃外資金支付: 1、沒有總成本計劃、 2、有總成本計劃,但沒有年度資金支付計劃、 3、有總成本計劃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但沒有月資金計劃、 4、當月資金使用計劃尚未批準時。 注:沒有合同均不得列入當月資金使用計劃。 (二)、計劃外資金支付原則上不予安排(除管理費外),確因工作需要支付資金時,按以下審批程序執行: 1、城際公司享有計劃外單筆金額在5萬元以內(含)的資金使用審批權(主要指政府性收費、銀行利息等突發性的資金支出),同時報備集團資金計劃部。 5萬元以上30萬元以內(含)的資金支付,經城際公司授權責成本造價部、13、招標采購部、資金計劃部審核,行任人簽字后,報集團政總裁審批; 30萬元以上的由行政總裁核審后報董事局主席批準。 2、集團各職能部門30萬元以內(含)的資金支付,經職能部門授權責任人簽字后,報集團成本造價部、招標采購部、資金計劃部審核,報行政總裁審批; 30萬元以上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注:招標采購部只審核與招標采購有關的資金支付。 第十條 結算、決算項目審批權限及程序 1、開發項目各單項工程結算:由各城際公司按照集團下達之年度任務指標進度計劃自行組織結算,經授權責任人批準后執行,同時報備集團成本造價部。需提前結算的單項工程要報集團成本造價部批準后執行。 2、所有項目的總決算:須經集團董事局批準后14、由集團成本造價部統一組織實施,城際公司及集團相關部門參加,決算結果由集團董事局主席批準。 審批程序如下: 集團成本造價部提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集團總會計師、行政總裁匯審后報集團董事局主席批準。 第十一條 個人費用報銷授權及審批流程(招待、通訊、交通、禮品等) 集團各職能部門和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每月費用支出計劃,需報集團總裁辦公室,由總裁辦公室按照標準審核、匯總,納入全面預算,報集團行政總裁批準后執行。 1、集團行政總裁個人費用支出,由集團財務經理審核票據、總裁辦主任審核、董事局主席審批,在北京城際公司報銷。 、集團各副總裁、三總師、各部門總監(副總監)個人費用支2出由集團財務經理審核票據、15、總裁辦主任審核、行政總裁審批,在北京城際公司報銷。 3、各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個人費用支出,由集團財務經理審核票據、總裁辦主任審核、行政總裁審批,在其所屬的城際公司報銷(注:各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個人費用報銷單據送達集團財務部,批準后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返回各城際公司)。 4、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其他人員個人費用支出,由各部門總監審核簽字、集團財務經理審核,總裁辦主任審批,在北京城際公司報銷。 5、各城際公司副總經理、總師及部門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的個人費用支出,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審批;各城際公司普通員工個人費用支出,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授權審批,在各所屬城際公司報銷。 6、特批費用:除以上各條規定之外,16、因業務需要所發生的費用,由各授權執行人提出申請報集團行政總裁批準后執行。 7、特別說明: 任何人均不得批準自己的費用,凡個人費用不得由他人代填代報。所有費用報告、付款申請、預付申請、預付款都必須附加證明文件,沒有確切的證明文件,集團資金計劃部、財務部有權拒絕申請或付款。 第十二條 支付往來款項 1、城際公司的貸款利息、到期貸款償還由各城際公司統一向集團資金計劃部申報資金支付計劃,審批后由城際公司按照計劃內資金支付審批授權規定執行。 2、城際公司釋放抵押貸款由各城際公司統一向集團資金計劃部申報資金支付計劃,審批后由城際公司按照計劃內資金支付審批授權規定執行。 3、退房款及客戶往來款的支付由城際公17、司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及退房款事由審批后,做退房款及客戶往來款支出計劃報集團資金計劃部,審批后由城際公司按照計劃內資金支付審批授權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員工薪資、福利費用 員工薪資福利支付辦法根據XX集團薪資福利管理辦法或集團薪酬委員會有關決議執行。同時明確城際公司普通職員薪資方案由各城際公司提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薪酬委員會審批后下發執行。 第十四條 行政管理費用 1、行政管理費用是指業務招待費用、差旅費用、日常辦公費用。其中: 業務招待費用:包括業務招待、禮品、接待等。 差旅費用:指員工因公出差或回京述職發生的差旅費用等。 日常辦公費用:包括房租、固定資產、保安保潔、交通、郵電、通訊、報刊18、會務、低值易耗品等。 2、集團各職能部門、城際公司每月2日向集團總裁辦公室申報下月行政管理費用計劃,總裁辦公室5個工作日內進行匯總、報行政總裁批準后于當月10日前下達給集團各職能部門和城際公司執行。 3、集團總部行政管理費用支出由總裁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在管理費用計劃額度內,由總裁辦主任審核批準。 4、各城際公司行政管理費用支出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在管理費用計劃額度內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授權審批。 5、計劃外管理費用:由集團各職能部門提請,總裁辦主任審核,行政總裁批準后執行;各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提報集團行政總裁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員工借支 1、集團總部普通員工個人因工作需要而發生19、借款或費用支出且單項支出額度在5000元(含)以內的由集團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批,集團財務部總監簽字,財務部辦理手續后借支;5000至1萬(含)元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總會計師審批,財務部辦理手續后借支;1萬以上由集團總會計師審核報行政總裁審批。 2、城際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發生借款或費用支出且單項支出額度在10000元(含)以內的,由執行責任人申請、總會計師審核、授權責任人審批后執行;10000元以上由集團總會計師審核報行政總裁審批。 3、集團各職能部門、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因工作需要而發生借款或費用支出,由集團總會計師審核報行政總裁審批。員工借支必須還清原借款后方能重新借款,所有員工借款期限不得20、超過一個月。 第十八條 重大投資事項、固定資產購置 1、凡是涉及集團公司投資的業務,均由集團投資發展部提出項目投資方案,經總裁辦公會議研究,報董事局批準后執行。 2、辦公固定資產購置包括:車輛、家具、電腦等辦公設備采購。 3、固定資產購置審批授權: A、集團總部20萬元(含)以下固定資產購置申請,由申請部門負責人提報、總裁辦公室主任審核、行政總裁審批;20萬元以上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后執行。 B、城際公司10萬元(含)以下固定資產購置申請,由執行部門提報,分管副總、總會計師審核,授權責任人審批;10萬元以上(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由城際公司授權責任人提報、集團行政總裁審批。 4、固定資產清理: 集團及城際公司20萬元以內(含)固定資產的清理(出售、轉讓或報廢),由集團總會計師批準;20萬以上的由集團行政總裁批準。 第十九條 此授權自文件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