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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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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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有限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管理制度(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規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編制及實施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標準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下簡稱“安措”)是指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發生員工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職業健康措施。編制和實施安措計劃目的是改善生產現場作業環境、勞動條件,防止職業病,消除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保證員工安全和健康,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的輸2、變電、供電、發電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這些企業和單位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統一簡稱為企業)。其它單位可參照執行。第二章 編制依據和原則第四條 安措計劃編制依據(一)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標準。(二)電力行業頒發的規程、規定、及上級安全通報提出的防范措施。(三)國家電網公司頒發的有關規程、規定,發生事故的教訓和提出的防范要求。(四)本企業風險評估(安全評價)、安全檢查、專項安全監督、反事故斗爭、事故隱患排查等安全監督與管理活動中,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消除安全隱患的措施。(五)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員工合理化建議。第五3、條 安措計劃編制應遵循需要、可行、有效、經濟的原則,按輕重緩急,突出治理重點,優先解決嚴重影響員工安全與健康的問題。第三章 項目內容第六條 安措計劃的內容包括:(一)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1為防止人員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環境(粉塵、毒氣、噪聲、電磁、高溫)傷害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安全的各種電力安全工器具(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國家電網安監2005516號),配備及其維護。2安全圍欄(網、帶)、安全警示牌(線)等確保作業過程中人員安全的設備與設施,及其維護。3對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進行檢測、試驗所用的設備、儀器、儀表等。4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外委試驗。5其他保護4、員工安全的設備與設施。(二)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1防止誤操作事故所需要的各種裝置、工器具、帶電檢測設備、計算機和軟件等。2高空作業車、高空檢修架等安全作業裝備的配置及維護。3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存放場所和所需設施。4生產場所必需的各種消防器材、工具、消防水系統以及火災探測、報警、火災隔離等設施和措施。5蓄電池室、油罐室、油處理室、氧氣和乙炔氣瓶庫等易燃易爆品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通風、照明等措施、設施。6生產場所工作環境(如照明、護欄、蓋板等)的改善。7危險品儲存、使用、運輸、銷毀所需要的設備、器材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8事故照明、搶修現場的移動照明設備。9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危險的作業環境進5、行檢測的設施和設備。(三)教育培訓和宣傳。1企業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等的培訓。2企業員工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緊急救護知識、消防器材使用等的培訓。3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資料、器具、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4舉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展覽,設立陳列室、安全教育室等。5安全生產知識的考試以及試題庫的建立、完善、維護和使用。(四)其它。1人員傷亡應急處理預案的演練。2安全監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錄音、錄像、攝影等設備和裝備。3安全信息網絡平臺建設。第四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措計劃管理6、負全面領導責任,要保證安措計劃所需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八條 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對本企業安措計劃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安措計劃的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監督、項目驗收、總結評價和考核,監督安措費用的有效使用。第九條 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是本企業安措計劃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和審核本企業的安措計劃,負責安措計劃的下達,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或參加安措項目驗收,對本企業安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安措計劃管理工作的開展,及時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第五章 編制和核準第十條 企業應根據安措計劃項目內容和下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測,結合生產實際情況編制下一年度安7、措計劃。安措計劃中應明確項目及其內容、資金、執行和完成時間、責任部門/單位、執行部門/單位。第十一條 安措計劃項目內容第(一)、(三)、(四)部分由企業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商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計劃,第(二)部分由企業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商其他有關部門編制計劃。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安措計劃項目的統一匯總、審核、報批。第十二條 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計劃、財務、生產、人資、工會、物資、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企業年度安措計劃和項目內容進行核準。批準后的安措計劃項目應按項目支出的性質分別納入企業生產性技改、大修、培訓、技術開發等業務計劃中。第十三條 安措計劃正式核準后,企業應以正式文件下達至各執行部門或單位。8、批準的安措計劃項目要以標準格式下達(見附件1:企業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表)。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應以標準格式對直管和下屬單位安措計劃項目進行匯總(見附件2:企業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匯總表。)第六章 實施和驗收第十四條 安措計劃項目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經批準后執行。企業應統籌安排、周密計劃,保證年度安措計劃項目資金落實到位。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規定的安措計劃編制部門同時為該類安措計劃項目實施的責任部門,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分工予以配合。安措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電網公司和本企業計劃、財務、生產、招投標等有關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安措計劃項目實施要嚴格計9、劃管理,列入企業工作計劃,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所承擔的安措計劃項目。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要定期檢查安措計劃項目的實施情況,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協調。第十八條 安措計劃項目完成后,應由項目責任部門組織進行驗收。對于重大安措項目,應由企業主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會同項目責任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安措計劃項目驗收報告應匯總至安全監察部門備案。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企業應把每年度安措計劃完成情況,即安措計劃完成率,列為相關部門或單位考核指標之一。第二十條 企業安全監察部門應按季度對安措計劃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保證安措計劃項目按時完成。第二十一條 企業安10、全監察部門應全面掌握安措計劃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年度工作總結,正確評價安措計劃項目在安全生產中的效果,并逐級上報本企業安措計劃的執行情況。第二十二條 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國家電網公司上報本企業上一年度安措計劃完成情況及效果評價。第二十三條 對未編制安措計劃、未按照審批的安措項目組織實施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可根據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責任。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而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員工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企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企業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表2企業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匯總表附件1:電 站 年 度 安 全 技 術 勞 動 保 護 措 施 計 劃 表 年 單位序號項目內 容 要 求項目資金(萬元)執行和完成時間責任部門備注附件2:電 站 年 度 安 全 技 術 勞 動 保 護 措 施 計 劃 匯 總 表 年 公司序號項目內 容 要 求項目資金(萬元)執行和完成時間責任部門企業/單位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