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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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7328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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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提高信貸資產質量,促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第1號)、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轄內農村信用社(含縣級聯社、合作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信用社)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 信用社應按照評級授信用信的原則建立流動資金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其基本操作流程為:評級授信貸款申請2、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款支付貸后管理回收與處置。第五條 信用社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二章 貸款條件第六條 貸款條件。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年審。(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在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三)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在金融部門融資無不良信用記錄,無其他重大不良記錄。(四)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五)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人民銀行核準發3、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按規定應取得環保許可的,特殊行業應取得相關資質的,還應持有有權部門的相應批準文件。(六)已在本社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結算帳戶。(七)有具體的生產經營項目或消費項目,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八)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擔保。(九)貸款社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貸款金額。信用社應根據借款人資產負債、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的情況,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貸款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第八條 貸款期限。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分為臨時貸款、短期貸款和中期貸款三類。信用社4、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選擇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種類,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期限。1、臨時貸款是指信用社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在三個月(含)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它支付性資金不足。 2、短期貸款是指信用社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三個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要。 3、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信用社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占用。對生產經營正常,生產規模較大,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歸還貸款本息有保證的企業。第九條 限額控制。信5、用社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且信用社應結合轄內的實際情況對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十條 貸款用途。信用社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1、不得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2、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信用社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應在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利率基礎上,根據有關利率定價政策,綜合考慮各項成本、風險和經濟資本回報率等因素合理確定。第十二條 風險控制及責任追究。信用社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6、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符合流動資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受理機構應向借款申請人提供相應咨詢服務,并對其資格和貸款基本情況進行初審。第十四條 貸款受理。受理機構對初審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流動資金貸款申請的相關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其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一)借款人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1、注冊登記或批準成立的有關文件及其最新年檢證明。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應7、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借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借款人為事業法人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事業法人資格證書;借款人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成立的有關文件;借款人從事需批準經營的特殊行業的,還須同時提供有關部門頒發的特殊經營許可證。2、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最新年檢證明。3、稅務登記證及最新年檢證明。4、驗資報告。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6、公司章程。7、貸款卡及最新年檢證明。8、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及在本社的開戶證明。9、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10、借款人的書面申請報告和借8、款申請書。11、借款人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貸款或同意擔保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12、有關交易合同、協議。13、營運計劃及現金流量預測。14、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15、誠信承諾書。16、其它有關資料。(二)借款人申請貸款屬擔保貸款的,擔保單位除按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1、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擔保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2、抵(質)押物品清單和抵(質)押物的合法權屬證明。3、其它有關資料。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貸款社應安排至少2名客戶經理對借款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現場與非現場的盡職調查,撰寫調查報告,并對調查報告內容的9、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調查計劃并確定調查內容;(二)做好溝通,與借款人的相關管理人員進行面談;(三)實地察看借款人的經營場所、生產情況、設施狀況,調查了解借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財務狀況;(四)通過相關部門、信息媒體、關聯方、交易對手等調查借款人的有關情況;(五)在調查的基礎上撰寫盡職調查報告及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等,對信貸業務進行風險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借款人是否出具書面文件承諾其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二)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調查應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時間、10、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領導者素質及經營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及股東的資信狀況等。(三)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經營情況應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企業發展前景等;(四)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財務狀況應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近三年來的經營情況,借款人現有的資產、負債、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并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情況。(五)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信用狀況應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償還債務的歷史記錄,有無不良信用現象;借款人以往合同執行情況、履約率情況、有無違約記錄。(六)借款人關聯方情況。關聯方情況應包11、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關聯方的基本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形式,關聯方與借款人之間的往來情況。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申請貸款的,應調查集團整體經營及財務狀況。(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情況。(八)還款來源情況。還款來源情況應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擔保情況。擔保情況應包括但不限于: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四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六條 貸款審查。信用社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明確具體部門、具體崗位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價,確保風險評價和信12、貸審批的獨立性。貸款審查的基本內容:(一)基本要素的審查。借款人、擔保人(物)及具體貸款業務有關資料是否齊備;貸款調查資料、申報資料是否齊全等。(二)主體資格的審查。借款人及擔保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授權程序;借款人股東的實力及注冊資金到位情況;借款人及擔保人組織機構是否合理,產權關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門負責人有無不良記錄等。(三)適用政策規定的審查。貸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行業政策、土地、環保和節能政策以及國家貨幣信貸政策等規定;是否符合監管限制性比例規定等。13、(四)信貸風險的審查。審查測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級、授信額度、營運資金需求;分析揭示借款人的交易風險、財務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市場風險、貸款風險等,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等。(五)擔保審查。分析保證人的保證資格、保證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質)押擔保的,分析抵(質)押擔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等。(六)審查結論。在全面論證貸款風險、收益的基礎上,提出貸款審查結論。第十七條 流動資金貸款嚴格按貸款權限審批(咨詢)。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五章 合同簽訂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貸款社必14、須與借款人當面簽訂省聯社統一制式的貸款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貸款審批設定的前提條件和管理要求,要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防止合同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屬擔保貸款范疇的流動資金貸款,還應簽訂擔保合同。第六章 貸款發放與支付第十九條 信用社要設立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審核。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審核。信用社應根據貸款審批權限明確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審核?;鶎有庞蒙鐚徟鷻嘞薜馁J款發放審核由基層信用社負責,超過基層信用社審批權限的貸款發放審核由縣級聯社負責。重點審核以下內容:(一)審核合規性要求的落實情況。提請放款的15、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貸款審批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貸款審批文件是否經有權簽批人簽署意見等;(二)審核限制性條款的落實情況。是否已經落實審批文件上的限制性條款要求;(三)審核貸款擔保的落實情況。擔保資料是否完整、合規、有效;是否已按要求進行核保;是否已按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等;(四) 貸款合同文本使用是否正確、重要條款是否明確、主從合同是否銜接等;(五)貸款社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一條 貸款支付包括提款申請、支付審核和放款三個環節。第二十二條 貸款支付的方式。貸款發放審核后,信用社按照合同約定通過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信用16、社受托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提款應提交以下資料:(一)提款申請書。(二)貸款用途證明材料。(三)信用社認定的其他資料。第二十四條 貸款支付審核。貸款支付審核由基層信用社負責,采取信用社負責人或客戶經理交叉審核的原則。貸款支付審核原則上應在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請資料后當天完成。審核的重點應根據貸款支付方式來確定:(一)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審查重點包括:1、確認本筆業17、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放款核準;2、審查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是否與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金額等要素相符;審查提款申請書、支付憑證中所列金額、支付對象是否與貸款用途證明材料相符;3、借款人所填列賬戶基本信息是否完整;4、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審查重點包括:1、確認本筆業務或本次提款是否通過放款核準;2、審查借款人是否提交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所列用款事項是否符合約定的貸款用途;3、用款計劃或用款清單中的貸款資金支付額度是否超過信用社受托支付起付標準或條件;4、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第二十五條 經支付核準的業務,應在支付核準的當天與借款人簽訂借據,并通知會計結算部門將貸款資金劃入18、借款人指定的賬戶或借款人貸款資金專用帳戶。信用社受托支付的,貸款資金原則上應在貸款發放的當天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確因客觀原因在貸款發放當天不能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的,信用社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在貸款社開立的結算賬戶。借款人提款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貸款不得發放,信用社應當及時向借款人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 信用社受托支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級在A級以下(含A);(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上;(三)貸款社認定的其19、他情形。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自主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用社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第二十八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社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一)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二)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三)貸款資金挪用、貸款用途不實等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四)借款人股權結構、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五)信用社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貸后管理第二十九條 信用社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20、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第三十條 信用社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同時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第三十一條 信用社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第三十二條 信用社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21、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第三十三條 信用社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社債權。第三十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信用社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信用社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社可與其協商重組。第三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信用社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農村信用社貸后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原有信貸制度與本實施細則有沖突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第三十九條 各信用社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制定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附件一: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附件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