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合同管理制度辦法(10頁).pdf
下載文檔
上傳人:正***
編號:365282
2022-04-25
10頁
689.76KB
1、*工業園區合同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推動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指園區管委會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與其他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國有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協議等書面文件,包括國有資產出讓合同、招商引資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拆遷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資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第三條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2、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和事后監督、補救為輔的原則。1 / 10第四條園區管委會根據職責指定有關辦(所)、部門作為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第五條園區規劃工程部承擔合同的合法性審查與備案、統計、清理、檢查等具體工作。訂立合同實行事先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園區規劃工程部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簽訂行政機關合同。第六條訂立合同,禁止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條件訂立合同;(二)臨時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擔保;(四)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五)作3、出超越職權范圍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承諾;(六)在合同中約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內容。2 / 10第七條訂立合同前,承辦單位應當調查核實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和社會穩定等風險以及自身的履約能力進行分析、論證或聽證,形成書面報告。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或委托專業機構調查。第八條合同應當由園區管委會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訂,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委托人應當向受委托人簽發授權書,明確授權范圍、期限和權限。第九條行政機關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第十條園區管委會訂立合同,應當優先使用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第十一條倡導訂立合同時優先選擇南昌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爭議。涉外合同優先選擇我國的仲裁機構,優先約定適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