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筑工程實體檢測的規定(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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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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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印發北侖區建筑工程結構實體抽樣檢測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文號】: 【發布機構】: 【頒布日期】:2005-10-13 【實施時間】:2005-10-13 侖建200589號各建設(房地產)單位、建筑業企業、設計單位、監理公司、有關單位:為強化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確保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等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區工程實際情況,現將北侖區建筑工程結構實體抽樣檢測暫行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是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2、改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一項具體措施。對此,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宣傳貫徹落實工作。同時,各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公司要逐步引進適當的先進檢測儀器,加強現場檢測,確保工程質量。2、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所需檢測費用由業主承擔,并列入工程建設項目成本;對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其檢測費用可以由責任方承擔。3、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工程結構實物質量抽樣檢測的監督檢查,對涉及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要嚴肅查處,確保結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工作落實到位,以進一步提高我區工程質量的總體水平。4、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5日起試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區質量監督站聯系。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題詞3、:建筑業 結構實體 檢測 通知抄送:市建委、區委辦、區府辦、區政府項目監管辦、區工務局、區投資服務局、各鄉鎮、街道、王志明副區長寧波市北侖區建設局辦公室 2005年9月29日印發(共印280份)北侖區建筑工程結構實體抽樣檢測暫行規定(試行)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在基礎結構和主體結構工程驗收時應進行結構實體抽樣檢測。檢測結果作為評價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的重要依據。單體建筑面積4、300及以下、造價30萬元及以下、層數三層及以下的建筑工程,經建設各方主體同意,可不實施檢測。第三條 結構實體質量檢測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和檢測能力,并通過計量認證。結構實體質量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結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的主要項目有:1、單樁承載力及樁身完整性;2、砼強度;3、砼現澆板厚度;4、鋼筋保護層厚度;5、鋼結構焊縫質量;6、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其他檢測項目。第五條 建筑工程結構實體抽樣檢測(不合格鑒定除外)由建設單位委托。檢測程序如下:1、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確定抽檢的項目及數量5、,報區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區質量監督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抽檢數量,并指定檢測部位;2、建設單位與檢測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簽定書面合同,并提供檢測所必需的圖紙、技術資料和現場檢測條件,約定檢測的具體時間;3、檢測機構在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監理工程師見證下,完成現場實體檢測任務,在檢測原始記錄中,必須由見證人員簽字。檢測機構完成現場檢測后5天內出具檢測報告,經區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后提交給委托單位。4、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或減少檢測數量。第六條 抽樣檢測應符合以下規定:1、單樁承載力及樁身完整性檢測方法、抽樣數量及部位均按照國家規范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和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6、驗收規范(GB20202-2002)及其它有關規范選取和確定。對多幢或群體建筑,試驗抽樣時按同條件(地質條件差異較小、建設各方主體相同、樁基類型相同、施工工藝相同且連續施工)的樁為一個檢驗批,抽樣檢驗承載力數量按前款規定,且每一幢單體采用靜載荷試驗時不得少于1根,采用高應變檢測時不得少于2根。2、砼強度地下室及主體結構按民用(工業)建筑面積每500(1000)抽樣檢測不少于2個構件;基礎按首層建筑面積抽樣;構筑物抽樣檢測墻、梁、柱各不少于1個構件。抽檢的構件應具有代表性,按層次及梁、墻、柱分別選取。(不足500的按500計,其余同。)3、鋼筋保護層按民用(工業)建筑面積每3000(5000)抽7、樣檢測不少于一個檢驗批,每個檢驗批隨機選擇五個梁及板,抽檢的檢驗批應具有代表性,具體做法見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附錄E。4、現澆樓板厚度按民用(工業)建筑面積每3000(5000)抽樣檢測不少于一個檢驗批,每個檢驗批隨機選擇三塊板,抽檢的檢驗批應具有代表性。5、鋼結構焊縫質量按鋼結構建筑面積每5000抽樣檢測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構件不少于2根,全數檢測。抽檢的構件應有代表性,按層次及梁、柱分別選取。第七條 當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及有關規范、規定的要求,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確定技術處理方案,報區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第八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8、理單位應根據結構實體檢測報告及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的整改落實情況形成結構實體檢驗記錄。第九條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應自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檢測單位提出書面復測要求,同時報區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機構進行復測時應由檢測單位的負責人、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代表到場見證,并書面通知區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機構應將復測結果書面告知要求復測的單位并抄送區質量監督機構。如不進行復測,應作出解釋。對復測結果或解釋仍有異議時,可提出仲裁申請。第十條 檢測機構應堅持“公正、科學、準確”的原則,對其提交的檢測報告負責。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結構實體檢測報告必須加蓋“北侖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報告備案專用章”。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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