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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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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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目錄1 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范圍1.4 工作原則2 森林火災處置的等級劃分2.1 特大森林火災2.2 重大森林火災2.3 一般森林火災2.4 森林火警3 指揮機構與職責3.1 指揮機構3.2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3.3 成員單位職責4 預警、監測、報告4.1 發布森林火險等級4.2 林火監測4.3 森林火情報告5 森林火災撲救5.1 分級響應5.2 信息的共享和處理5.3 撲火前線指揮5.4 撲救原則5.5 應急通信5.6 安全防護5.7 撲救力量的組織和動員5.8 新聞報道5.9 應急結束6 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災后處理6.1 火2、災調查6.2 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7 保障措施7.1 通信與信息保障7.2 應急支持與保障7.3 技術儲備與保障7.4 宣傳、培訓和演習8 附則8.1 預案管理與更新8.2 獎勵與責任追究8.3 制定與解釋部門8.4 預案生效時間1 總則1.1 編制目的建立反應靈敏、運行高效的森林火災應急機制,保證科學、安全、高效地組織指揮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工作,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條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云南省處置重特大森3、林火災應急預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其他法律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1.3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與我市毗連的州(市),對我市生態安全構成嚴重危害或嚴重威脅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預案。1.4 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和損失;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保護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處置程序;堅持專群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努力推進森林防火社會化,實現撲救專業化。2 森林火災處置的等級4、劃分為及時有效處置各類森林火災,依據森林火災可能造成的災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森林火災分為以下4級:2.1 特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1)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傷;(3)重點林區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2 重大森林火災是指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災:(1)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3)重點林區火場持續4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3 一般森林火災指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下1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2.4 森5、林火警指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內的森林火災。3 指揮機構與職責3.1 指揮機構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市林業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軍分區的主官擔任。專職副指揮長:由市林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廣電局、旅游局,市法院、檢察院,市信息產業辦、氣象局、水利局、衛生局,武警玉溪支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制定全市應對重、特大森6、林火災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負責指導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揮、協調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3.2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火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并作為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揮平臺。市防火辦設在市林業局,同時掛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的牌子。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時,以市防火辦為基礎,成立指揮調度組、赴火場工作組、后勤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和專家咨詢組,負責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1)指揮調度組:掌握火情與撲火動態;起草重要森林火情專題報告及處7、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總結報告;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國家林業局領導、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按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策落實撲火力量、滅火物資、應急通信保障等。(2)赴火場工作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派出赴火場工作組,與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縣(區)人民政府組成市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撲火救災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林業局領導、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對撲火救災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火情及撲救工作進展情況;指導和協助火災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完成撲火救災任務。(3)后勤保障組:聯系組織撲火救災的物資,協調運輸管理部門確保撲火人員8、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及救援物資的快速運輸,為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供后勤保障。(4)宣傳報道組: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森林火災宣傳報道的規定,統一發布火情信息,協調新聞單位采訪報道,負責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新聞發布會的籌備工作。(5)專家咨詢組:對火場態勢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審核市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撲火方案,提供指導性意見,為撲火救災工作提供決策支持。3.3 成員單位職責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狀的規定,檢查督促掛鉤責任區做好防滅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工作。相關成員單位還要積極做好撲火救災的應急支持保障工作。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進行預測預報9、;做好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相關保障工作;組織專門力量對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建立專項火災檔案,并提出災害恢復的意見和建議。軍分區:負責協調駐玉部隊、各地武裝部及武警部隊,按照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需要,就近組織駐軍、預備役部隊、武警和民兵應急分隊參加撲火救災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有關協調工作,指導各地搞好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規劃和災區恢復重建。市財政局:負責按玉溪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要求落實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資金安排,并監督使用。市公安局:督促、指導森林公安依法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保證撲火救災交通暢通,維護火場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市交通局10、:負責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運輸保障。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火場及周邊地區的短、中期天氣預報,組織實施人工增雨滅火作業。市信息產業辦:負責協調保障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無線電通信專用頻率,確保指揮通信網絡暢通。市民政局:負責做好災民中特困人員的生活救助和轉移;按優撫政策做好撲火受傷致殘人員和犧牲人員的優待和撫恤工作。市旅游局、水利局、教育局:負責督促涉林的基層單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組織開展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工作。4 預警、監測、報告4.1 發布森林火險等級依據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燒的危險性,由低到高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5個森林火險等級。森林防火期內,由市氣11、象臺和市電視臺每天向社會發布全市森林火險等級預報。連續出現五級高森林火險等級時,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發布高危火險警報,同時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4.2 林火監測進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啟動林火監測系統,對全市林區的防火安全情況實施地面與空中相結合的立體監測。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現場,還要設立固定與移動相結合的監視哨點,24小時監控林火發展動態。4.3 森林火情報告森林火情火災的信息,實行歸口管理、統一上報的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受理森林火情火災后,負責信息的調度、收集、整理、匯總和審核,同時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級上報。 一般森林火情火災,由縣(區)防火辦以森林火情火災日報12、旬報、月報的形式上報市防火辦。 當出現下列重大森林火情之一時,市防火辦必須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1)重、特大森林火災;(2)原始林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3)州(市)行政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4)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或調動駐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參加撲火作戰的森林火災;(5)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7)8個縣(區)中心城市面山發生的森林火災。(8)受害森林面積較大,火勢仍在繼續蔓延,需省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5 森林火災撲救5.1 分級響應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13、和相應的職責。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也應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按由高到低分為四級: 級響應發生下列森林火災之一,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玉溪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并授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同時成立市撲火前線指揮部,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全面負責組織指揮撲火救災工作。如特殊情況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方案請示市人民政府。并視火情的發展,請求省政府或省林業廳給予支持、指導。(1)受害森林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重點林區火場持續60小時,明火蔓延勢頭未得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重傷,或14、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3)燒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嚴重威脅重要保護目標的較大森林火災。 級響應發生下列森林火災之一,市人民政府宣布啟動玉溪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進入應急狀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率工作組立即趕赴火災現場。并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成市撲火前線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全面負責組織指揮撲火救災工作。如特殊情況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方案請示市人民政府。(1)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或重點林區火場持續48小時,明火蔓延勢頭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15、(3)燒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或對重要保護目標構成嚴重威脅的森林火災;(4)需要省協調、支持處置的森林火災。發生州(市)行政交界地區,并對當地生態安全構成較大威脅的重、特大森林火災。 級響應發生下列森林火災之一,市人民政府,或授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立市撲火前線指揮部,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授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全面負責組織指揮撲火救災工作。(1)受害森林面積達50公頃,或重點林區持續24小時,明火蔓延勢頭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國家及人民群眾財產較大損失的森林火災;(3)直接威脅國家或省級自然保護區或重點保護目標16、的森林火災;(4)需要市協調、支持處置的森林火災。 級響應發生下列森林火災之一,縣(區)人民政府,或授權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立縣(區)撲火前線指揮部,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授權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副指揮長全面負責組織指揮撲火救災工作。(1)受害森林面積達25公頃,或重點林區持續12小時,明火蔓延勢頭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境外森林火災; (2)可能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國家及人民群眾財產較大損失的森林火災;(3)對國家或省級自然保護區或重點保護目標形成威脅的森林火災。5.2 信息的共享和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災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在可能發生或者發生重、特大森17、林火災時,要按制度和規定的程序向上級報告,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火情和采取的應對措施。州(市)或縣(區)交界地區突發森林火情時,按照聯防協議的規定,密切配合,互通情況,共享林火信息,以滅火為中心,共同做好撲火救災工作。5.3 撲火前線指揮 指揮機構。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并在火災現場臨時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各級領導靠前指揮,隨著火情趨于嚴重,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由市人民政府在火災現場設立市撲火前線指揮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托1位副指揮長任總指揮,火災發生地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副總指揮18、,市防火辦主任任總調度長。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撲火救災的要求和指示精神,全權負責火災現場的撲救指揮;檢查督促應急措施的到位情況;掌握火情,分析火勢,審核撲救方案;組織全體撲火人員,用科學的方法盡快撲滅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指揮原則。堅持“統一、逐級、分區”的指揮原則,由市撲火前線指揮部統一調度火災現場的一切撲火力量和撲火物資。并實行由上到下的逐級指揮體系,下級前線指揮部必須執行上級前線指揮部的命令,上級前線指揮部原則上不越級下達命令,避免指揮混亂。5.4 撲救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保護重點的原則;堅持從客觀實際出發、尊重自然19、規律的原則;堅持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力量為主,其他應急撲火隊為輔的原則;堅持職責明確、任務落實的原則。5.5 應急通信撲火前線指揮部與各級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建立有線和衛星通信,與火場之間建立有線和無線移動相結合的火場應急通信系統,保障指揮撲火救災的信息暢通。5.6 安全防護撲火前線指揮部要在火場外圍劃定安全地帶,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把守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脅的群眾及財產撤至安全地帶。嚴禁無組織人員,特別是殘疾人、老年人、孕婦、中小學生和兒童進入火場。對直接參加撲火救災的人員,要裝備滅火服、防煙罩等防護用具。投入撲火前,指揮員要作撲火動員,重點強調撲救安全和緊急避險的要求。5.7 撲救力量的組織和20、動員 撲火力量的組成。森林消防隊為第一梯隊,主要負責撲打火線;駐軍、武警、民兵預備役、林業部門組成的應急撲火隊為第二梯隊,主要負責火場清理;當地民兵、機關干部及群眾組成的義務撲火隊為第三梯隊,主要負責火場看守。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參與撲火救災的各項保障服務工作。 執行跨區滅火作戰的力量調配。增援力量以駐地武警、部隊為主,地方森林消防隊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具體方案如下:紅塔區、易門、峨山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武警玉溪支隊、77208部隊為第一增援梯隊;舟橋團為第二增援梯隊;相鄰縣(區)的森林消防隊和武警123團為第三增援21、梯隊。江川、通海、澄江、華寧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以武警123團、舟橋團為第一增援梯隊;武警玉溪支隊為第二增援梯隊; 77208部隊及相鄰縣區的地方森林消防隊為第三增援梯隊。新平、元江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以武警玉溪支隊、77208部隊為第一增援梯隊;武警123團為第二增援梯隊;舟橋團及相鄰縣區的地方森林消防隊為第三增援梯隊。 調動程序。當需要跨縣區調動武警、部隊,或其他森林消防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發生火災的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申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根據火場態勢和撲火工作需要批準實施。專業森林消防隊的調動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向調出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下22、達調動命令,由調出縣(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需要調動解放軍、武警和預備役部隊增援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協商軍分區,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撲救力量及裝備的運輸。以自運為主,特殊情況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公路、航站等部門組織運輸。5.8 新聞報道各新聞單位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報道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森林火災宣傳報道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報紙、電臺、電視、官方網站等)進行宣傳報道的,要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核后方可播發。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省撲火指揮部審核,經省政府領導批準后發布。5.9 應急結束重、特大森林火災明火撲滅后,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23、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滅,解除應急狀態。6 重特大森林火災的災后處理6.1 火災調查 火案查處。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結束后,市、縣(區)森林公安局要會同地方公安部門,組織精干力量偵破火災案件。對肇事者和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損失評估與工作總結。市、縣(區)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組織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災害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建立專項森林火災檔案,提出災害恢復的意見和建議。同時發生火災的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對撲火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寫出專題報告,按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重大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防火辦寫出專題報告。特大森林火災報告由市24、人民政府專題向省人民政府報告。6.2 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對撲火中犧牲人員的撫恤、遺屬安置等工作,依據云南省森林消防條例和有關部門、行業的相關規定歸口辦理。7 保障措施7.1 通信與信息保障各地應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救災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視頻系統等有機結合起來,為撲火救災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7.2 應急支持與保障 撲救經費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玉溪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市、縣(區)兩級森25、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防滅森林火災的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在重點林區設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一定量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補給。 撲救隊伍保障。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分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森林消防隊伍建設,逐步實現撲火專業化。 后勤與醫療衛生保障。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火場后勤保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當地有經驗的外科、內科、骨科、燒傷科醫生組成火災現場醫療救護組,及時為受傷和患病的撲火人員提供醫療服務。7.326、 技術儲備與保障為保證有效撲滅重、特大森林火災,要組織林業、防火、氣象、航空、衛星遙感、通信、測繪等行業的專家成立專家組,開展對山地森林火災撲救實戰方法的研究,為撲火救災提供科學指導和決策依據。要充分運用計劃燒除、人工降雨增濕、森林航空消防、衛星遙感監測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預警和緊急處置工作,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和損失。7.4 宣傳、培訓和演習面向全社會,廣泛宣傳“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宣傳安全預防和處置森林火災的常識,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識。建立分級培訓的體系和機制,培養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員和撲火指揮員。按“學為用,練為戰”的原則,加強對各類森林消防隊伍的訓練和實戰演練。8 27、附則8.1 預案管理與更新本預案是玉溪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措施。預案實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及時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8.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予以獎勵。(1)及時、準確提供森林火災信息,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2)參加撲火救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物安全,表現突出的;(3)在執行撲火救災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出色完成任務的;(4)為火案偵破提供準確線索或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有重大貢獻的;(5)因撲火救災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善后處理。授予烈士稱號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28、規定申報辦理。 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不按規定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2)故意發布虛假的火災信息造成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的;(3)在撲火救災中,組織指揮嚴重失誤或者不服從命令,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4)負責撲火救災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的;(5)對如實反映災情和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6)截留、挪用、貪污救災款物的;(7)在救災工作中有其它違法亂紀行為的。8.3 制定與解釋部門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8.4 預案生效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