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合同段工程建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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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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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合同段工程建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爆破物品倉庫管理規定第一條 爆破器材儲存倉庫(室),每天二十四小時要有專職人員看守爆破器材。倉庫管理員應由持有爆破證的人員擔任。第二條 炸藥庫除爆破作業人員與保衛、安全員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任何人出入庫均應辦理登記手續。入庫人員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易燃物品,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動火。入庫人員著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進入庫房和發放間。第三條 庫內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第四條 月底盤點查庫,把全月進庫、出庫,結存數2、量報給業務主管。第五條 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應整齊、穩固,并符合下列規定。1、對著門的通道寬不小于1.5米。2、堆垛與墻壁距離不小于0.5米。3、堆垛間距離不小于1.3米。4、炸藥堆高不超過2米。5、雷管堆高不超過1.6米。6、雷管每堆不超過300箱。7、每個庫總儲量不得超過設計儲量。8、炸藥與雷管必須分庫存放。第六條 管理員應經常檢查庫存爆破物品的質量、數量,賬物是否相符;各門鎖是否正常,窗戶堅固牢靠;消防設施是否完整,齊全和有效;避雷設施是否完好;電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報警裝置是否有效;庫(室)溫、濕度是否在規定范圍內(溫度15-30為宜,不超過35,相對濕度不超3、過70%),爆破物品是否受熱,受濕和受陽光直射;庫房內是否有老鼠進入等痕跡,尤其是雷管更應提防。發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改或報告倉庫主管處理;發現爆破物品丟失時,必須及時報告和追查。第七條 收貨進庫應嚴格驗收,遇有規格不符,單物數量不符,質量不合格,包裝破損等情況,應拒收貨進庫。第八條 嚴格領發手續。無單位主管領導簽字,或涂改領藥單,非爆破工或單人領藥,均不得發放,嚴格按先進庫先發,后進庫后發的原則執行。第九條 發雷管必須到庫外開箱,發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庫內。第十條 保持庫(室)內外的整潔, 及時清掃處理散落在庫地面的炸藥粉末;及時清除庫房四周雜草及特種廢棄物;庫區周圍設置4、防火帶。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和安全、保安部門對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設施、電源照明、報警裝置及庫房管理應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有問題及時解決。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第二章 爆破物品倉庫管理員職責第一條 認真學習國家有關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練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領,嚴格按照本規定對爆破物品進行管理。第二條 負責對爆破物品的驗收入庫。民爆物品的品種、數量不清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過期失效、變質的民爆物品不入庫。根據使用計劃和庫存情況提出采購計劃。第三條 倉庫管理員負責向爆破員發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員的退料及向及時向公安部門上報爆破物品收發5、數據。第四條 經常對庫內外設施設備及庫區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上級處理,確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倉儲條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第五條 建立爆破物品收發臺賬,做到日清月結,賬目清楚,賬實相符,發現差錯及時報告,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杜絕漏洞。第三章 爆破物品裝卸第一條 裝卸人員必須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識,遵守操作規程,嚴禁拋擲,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裝箱上踩踏;禁止無關人員在場。第二條 禁止爆破物品與其它貨物混裝,雷管和炸藥不得混裝,車箱內嚴禁坐人。第三條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第四條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時,禁止裝卸爆破物品。第五條 爆6、破物品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雷管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第六條 分層裝載爆破物品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卸上一層。第七條 爆破物品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第八條 押運員和倉管員必須對民爆物品搬運裝卸實行全過程監督。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運輸第一條 運載爆破物品的汽車必須有密閉的車箱,不得用敞篷車運載。第二條 運送爆破物品必須在白天進行,同時要有押運人員押送,無關人員不得乘坐運送爆破物品的車輛;車內所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第三條 運送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狀況避免中途拋錨,運送時必須直達倉庫,中途不得停歇。第四條 運送時必須限速行駛,避免車箱振動太大。汽車行駛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超過7、40km/h,能見度低時速度至少減半,在平坦路上行駛時,車距不小于50m,上、下山時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帶,寒冷天氣時,要采取防滑措施;禁止在上、下班期間或人員集中時運輸,車頭和車尾分別安裝特制的危險品標志;第五章 爆破器材運輸押運員職責第一條 確保所押運的爆破器材的品種、數量無誤。第二條 監督運輸車輛遵守本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及時應予制止。第三條 監督裝載的車輛不超高、不超載,而且牢穩蓋嚴。第四條 看管好爆炸物品,嚴防途中丟失、被盜或發生其它事故。第六章 爆破員職責第一條 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二條 必須按當8、天現場爆破實際需要藥量,領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應在當班結束后立即交回存放點退庫。不許少報多領占為已有,更不許與監炮員等人合伙私拿、私存或倒賣爆炸物品。第三條 領往作業現場的爆炸物品須妥善保管,不得亂堆亂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轉借或送人。第四條 爆破作業時,要督促無關人員撤離現場,應與監炮員密切配合。第五條 爆破結束后應與監炮員共同檢查爆破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撤除警戒。第七章 爆破物品收發規定第一條 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查。第二條 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第三 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9、。第四條 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第八章 爆破物品監管工作第一條 爆破物品由隧道安全員進行監管。第二條 爆破物品監管工作主要內容:1、爆破物品倉庫是否按本規定進行倉儲管理;2、爆破物品內部運輸是否按符合規定要求;3、爆破物品的流向;4、過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銷毀工作全過程的監管;5、爆破物品倉庫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有效及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 監管工作方法: 1、隨時抽查倉庫管理工作或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爆破物品倉庫進行專項或全面檢查; 2、委派專人駐守爆破物品倉庫,對出入庫人員進行檢查、登記 ;對出入庫爆破物品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查核實。 3、參與倉庫盤點工作;參與過期或10、失效爆破物品的鑒定工作并對基銷毀工作進行監督; 4、對爆破物品內部運輸進行押運; 5、聽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員工作匯報,檢查倉庫臺賬。第四條 監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庫前,倉庫管理人員必須通知安全部派員到現場對爆破物品的裝、卸車及其數量進行監督; 2、倉庫管理人員定期向爆破施工專職安全員匯報工作及報送爆破物品入庫和消耗報表,發現問題必須即時向項目部報告; 3、過期變質爆破物品的檢測、銷毀工作由機料部提出,安全部組織,機料部、工程部參與,做好檢測、銷毀記錄一式三份,安全部、機料部各存一份,一份交倉庫作為登記依據;必要時交予公安機關進行實施。4、倉庫檢查工作由安全部提出并組織工程部、機料部參與,做好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能夠自行整改的,由機料部整改,機料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時請示領導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記錄。5、在抽查或專項、全面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應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安全部提出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的具體意見。第九章 附則第一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公司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