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安全生產、災害預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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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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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公司安全生產、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安全生產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總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副總經理是本專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生產副總經理負責抓好頂板管理,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管理,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安全設施和其它專業的安全,機電副總經理負責機電、運輸的管理,2、防治水副總經理負責防治水方面的管理。各職能部門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本專業安全負責。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公司員工必須在自己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4、各級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另行制定。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實行與工資掛鉤,對認真履行或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按照安全獎懲制度與事故責任追究規定給予獎勵或處罰。1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為了將安全生產重點放在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上來,強調防患于未然,更加重視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礦井主要災害和分類(一)存在的主要災害:水、火、瓦斯、煤塵、頂板、運輸、墜落、物體打擊等。(二)存在的重大危3、險源: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復雜水文地質。(三)危險因素:冒頂、片幫、矸石山滑落、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和其它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其它危害。二、煤礦致害原因分類1.冒頂;2.片幫;3.支架傷人;4.爆破(瓦斯);5.明電、火(瓦斯);6.瓦斯突出;7.摩擦(瓦斯);8.撞擊(瓦斯);9.失爆;10.吸煙;11.墩罐;12.跑車;13.軌道事故;14.運輸;15.觸電;16.設備傷人; 17.墜落;18.觸響瞎炮;19.地質水;20.老空水;21.地面水;22.煤自燃;23.設備引燃;24、4.煤塵爆炸;25.CO中毒;26.窒息。三、災害預防要堅持以下原則(一)安全意識原則。強化各級培訓,提高安全意識,才能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好轉。(二)安全投入原則。確立安全投入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予以保證安全投入,并對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三)安全責任原則。每年初完善、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四)建章立制原則。每年初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和規章制度,明確建章立制是預防為主的前提條件。(五)預防為主原則。預防為主,主要是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六)監督執法原則。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是預防事故、5、保證安全的重要條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關口必須前移,放在事前、事中監管上。要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重點查處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三違”導致事故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處罰措施。并且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四、災害預防要采取相應措施和建立以下制度(一)建立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二)建立頂板管理制度。(三)建立水災預防管理制度。(四)建立“一通三防”事故預防管理制度。(五)建立機電運輸管理制度。(六)健全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落實。14入井人員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身安全,規范入井人員行為,特制定本辦法。1、 根6、據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所以從事井下勞動的必須是男性成年人。2、 入井人員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經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聾、瞎、啞、傻、癲、癇、精神分裂癥、活動性肺結核等)不準從事井下工作。3、 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包括各種形式的用工),都要進行強制性的崗前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4、 入井人員必須了解本礦井地理位置、生產能力、開拓方式、通風系統,熟知礦井安全管理機構、其主要負責人及緊急求救聯系電話。了解本礦井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5、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7、和膠靴,攜帶礦燈、自救器和人員定位卡。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全者,不準下井。6、 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7、 所有入升人員的井口,要懸掛包括乘罐 定員在內的井口安全管理制度的牌板。入井人員要聽從把鉤工的統一指揮;嚴禁超員乘罐;嚴禁搶罐、擠罐。8、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入井檢查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并嚴格落實;各礦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員管理牌板,考勤人員要認真做好入井人員的考勤牌和人員定位卡收發工作,并對每一個班次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按照單位、生產區域進行統計上報;入井人員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未經檢查或拒絕檢查的人員,一律不得入井。9、 礦井對礦燈和8、人員定位卡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礦燈和人員定位卡管理制度,每臺礦燈和人員定位卡都要有標注編號和職工姓名,做到專人專燈和專人專卡。10、 各生產礦井嚴格按照批準的通風能力核定指標,根據年度礦井通風設計、供風標準核定當班井下作業人數上限,嚴禁超通風能力入井作業。11、 入井人員入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 不準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軌道上。12、 入井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應立即上報。13、 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安全標志牌和測量標志。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14、 不得單獨一9、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和危險區。15、 入井作業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16、 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17、 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礦井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未按規定交考勤牌、人員定位卡、礦燈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員;(二)未經井口檢查人員檢查的入井人員;(三)井口檢身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的;(四)礦燈和自救器發放10、人員以及考勤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登記,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各礦井副井口必須設入井人員驗身站,井口工負責 24小時對出入井人員進行檢身,凡出入井人員必須接受檢查,不準漏檢。2、檢身人員必須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以高度的責任心忠于職守,嚴格把關,嚴禁易燃易爆物品、違禁物品入井。3、新工人入井前必須經礦方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時間不少于2個月,經培訓合格后發入井證,持入井證下井。4、對入井人員勞保用品著裝不齊必須予以制止,穿化纖衣服及酒后入井者嚴禁入井。5、對升井人員攜帶物品,應嚴格檢查,對升井火工用品必須立即向礦井調度11、室及有關部門匯報,并嚴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辦理領退手續。6、因檢身工作不認真,致使違禁物品帶入井下,或火工品(炸藥雷管)流入社會,要追究井口檢身工的責任。7、礦井要建立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臺帳,管理臺帳必須按單位統計,由調度室專人負責,隨時掌握井下各單位人數。8、井口建立出入井人數統計表,井口工負責對每罐出入井人數進行詳細登記,隨時掌握井下人員動態情況,并每半小時向調度室匯報一次。9、必須把接班2小時后沒有升井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10、因工作不認真,出現人數統計不詳,或錯填、漏填記錄表,礦方要對井口工進行罰款。11、分公司不定期對各礦出入井人數統計表和出入井人員管理臺帳進行檢查,發現入井人數不詳,或錯填、漏填記錄表,要對礦方進行處罰,每次罰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