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及監督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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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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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及監督措施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稱項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預防貪污腐敗,根據有關法律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財政資金,包括單位自籌的資金、上級政府部門的撥款和資本性經營項目的借款。本制度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建筑及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等。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2、:一、尊重基本建設規律,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堅持深化前期工作,規范管理過程,加強事后監督,在注重程序規范的同時不影響效率的提高。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學、主體明確、職責具體、權責統一、環節簡化、程序規范、效率保證、監督到位、制約有力的管理機制和方法。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用、經濟、牢固、美觀”為項目設計定位的指導思想,兼顧適度超前和可持續發展,注意降低項目投入使用后的運行成本和管理維護費用。四、推行投資預算硬約束制度,實行限額設計。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未經規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突破投資預算。五、基本建設管理的目標是:確保安全、保證質量、控制工期、節約投資、保持廉潔,3、即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和廉潔“五控制”目標。第四條基本建設程序主要為:一、提出項目建議,必要時進行可行性研究;二、申請立項;三、辦理規劃、用地、環評、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審批手續;四、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五、進行施工招標,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六、開工建設;七、竣工驗收、項目移交及造價結算。需到上級政府部門審批或招標的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管理工作分工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依照其性質及內在聯系,分為前期工作、招標工作和施工階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據分工科學、主體明確、職責具體、權責統一、環節簡化、程序規范、效率保證、監督到位、制約有力的原則,在縣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個環節的工作采用“一個4、制度管理、一個機構招標、一個領導主管、一個部門主辦”的模式,有關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據本制度規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共同推進。第六條前期工作階段從項目建議起至取得施工許可時止,包括辦理各項行政審批手續、以及委托編制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承包等業務的對外發包工作。施工階段從工程發包之日起至竣工驗收日止,包括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監督,以及合同管理、造價管理、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管理、施工過程問題協調、工程款撥付管理、工程驗收與移交保修管理等。第七條 成立單位建設工程招標領導小組,負責建設項目有關業務的對外招標發包工作。招標領5、導小組組長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或者委托其他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建設工作領導。招標領導小組的具體職責是審查批準項目的招標文件、監督招標投標過程、監督零星項目的發包情況和受理有關招投標工作的投訴。招標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會議制度,重大事項應當通過會議集體議決。招標領導小組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委托副組長主持會議。第八條 成立單位建設工程招標小組,在招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承辦項目外包業務招標的具體工作。第九條符合單位自行招標條件的所有建設項目的外包業務,其招標工作全部由單位建設工程招標領導小組及其招標服務中心負責。第十條 項目主管領導對項目建設管理負組織領導責任,其權責如下:一、負責制訂項目的實施計劃6、并組織落實;二、主持項目有關會議;三、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四、協調有關部門關系,爭取上級撥款;五、受單位委托簽訂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業務的發包合同,審查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會簽項目撥款手續;六、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范高效率地開展工作;七、主持工程驗收和移交工作;八、向單位主要領導和班子會議報告項目工作情況。第十一條 項目主辦部門是項目推進和施工現場安全、質量監督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如下工作:一、根據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本行業工作需要,提出項目建議;二、協助辦理項目有關的行政審批手續;三、籌備組織項目有關業務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起草項目有關7、文件資料;四、協助項目分管領導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五、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六、參與設計評審、工程招標和工程驗收。第十二條單位項目建設管理的技術服務部門和屬于其主辦的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承辦如下事務:一、負責辦理項目有關的行政審批手續;二、協助項目主管領導進行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報告、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等技術成果的評審;三、協助工程招標事務;四、負責其主辦的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監督施工安全、質量、工期和文明施工,并為其他部門主辦的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導。五、負責或協助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六、負責審核設計8、變更和現場簽證,制發工程聯系通知書;七、負責預編項目撥款計劃,負責工程統計工作,保管項目建設檔案;八、協助工程驗收,負責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內的維修事務;第十三條單位分管建設工作的領導除了負責屬于其主管的項目外,必要時應對由其他領導主管的項目進行協調。第十四條 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項目有關業務的發包程序和工程管理過程的廉政情況進行法紀監督。第十五條單位財物部門負責根據財政預算及時籌集項目資金,依照合同約定核定項目撥款計劃,收取投標人的投標費和保證金,并對項目的資金活動進行財務監督。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通過立項程序方可確定。第十七條 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或本職工9、作的需要,經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后,提出項目建議,申請立項。第十八 條到上級發改部門立項的項目,依照有關程序和要求辦理。第十九條 未經立項的項目,不得對外委托勘察、設計或簽訂任何合同。第二十條 對于未獲立項但有必要列入中長期建設計劃的項目建議,可轉入基本建設項目庫進行項目儲備。入庫項目的成果資料由工務部門負責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條 項目委托設計時應向設計單位下達設計任務書,明確項目設計的基本要求或意向。第二十二條 工務部門應當組織對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報告、勘察報告和規劃設計的階段性成果進行評審。評審時應有項目使用管理單位的代表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重要的公共建筑方案應當聘請專家進行評審,并報10、單位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議和向社會公示。本單位的專業技術力量不足時,可對外有償委托審圖。第二十三條 未開展工程勘察的項目一般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未有施工圖紙和根據圖紙編制預算的項目一般不得進行招標或發包;未簽訂合同的項目,一般不得開工。第四章 招標管理第二十四條 單位招標組應就每個擬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起草招標文件,并于發布招標公告之前報招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第二十五 條單位招標組根據招標領導小組會議的決定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并填制招標文件審核表報招標領導小組組長簽字確認后,分送單位主要領導和招標領導小組成員。修改招標文件和辦理簽字的過程應在會后三天內完成。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確定之后應當即日發布11、招標公告,公告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五個日歷天。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公告之后,單位招標組方可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名條件接受投標人報名。第二十八條 招標項目的開標會議應當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舉行。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時間和地點時,應經招標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投標人。遲到的投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第二十九條 開標會議由單位招標組組織,招標組主任負責主持,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項目主辦部門各派出一名觀察員出席開標會議。第三十條 開標會議應當參照地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規范化操作,并做好詳細的會議記錄。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人和單位工作人員均應簽到并在定標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招標結果12、。招標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應按項目獨立歸檔,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條 招標項目的報名人數或者出席投標會議的投標人數不足三家時,應當停止該項招標活動,報告單位招標領導小組另行組織招標。第三十八條 項目完成招標后,單位招標服務中心應發布公告公示招標結果。第五章 承包商資格管理第三十九條 承接項目各類外包業務的承包商必須依照公司法登記取得企業法人地位,且具備國家資質主管部門規定的行業從業資質,無不良記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個人,不得承接項目的外包業務或參加投標:一、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二、近兩年在本地區范圍內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的;三、被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罰或列入不良記錄的13、;四、施工質量低劣,近兩年內有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的;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內承接過的單位財政投資工程拖延工期超過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六、目前仍在本單位轄區內承接違法建筑相關業務的;七、近兩年內因拖欠工資導致工人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八、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脅恐嚇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單位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認為不適合承接相關業務的;九、涉嫌串通投標或圍標且有證據的;非法轉包且有證據的;非法掛靠對完成項目業務構成風險的;十、經紀檢監察部門查實,有賄賂項目管理人員行為的。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投標人的資質和信用。資質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分管建設工作的領導報告。14、第四十二條 將項目有關業務發包給不具備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的,發包合同無效;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的,由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負主要責任。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報名時必須交納招標費用。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必須交納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必須交納履約保證金。邀請招標的項目,中標人必須交納履約保證金,是否交納投標保證金由招標領導小組決定。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按上級有關規定收取和管理。第四十五條 參加投標的承包商,其辦理報名、出席開標會議和中標后簽訂合同的經辦人必須是同一個自然人。否則,可取消其投標資格或中標資格。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四十六條 項目的所有外包業務必須依法簽訂合同。第四十七條 合同一般15、由單位招標中心或項目主辦部門負責起草填制,送項目主管領導簽字和送單位蓋章。第七章 施工管理第四十八條項目的施工過程必須委托監理公司對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招標領導小組可通過邀請招標或者議標的方式,選擇數家實力較強、信譽良好的監理公司簽訂一攬子協議。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務。項目主辦部門和項目主管領導應各司其職,利用多種手段監督施工方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范進行施工作業。第五十條項目主辦部門應當依照施工規范和質量標準,采取有效方法嚴格監督工程質量。第五十一條已發包工程在給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須保證按期完工。第五十二條 施工承包合同應當于中標后七天內簽訂完畢,同時由施工單位提出開工16、報告明確開工日期。實際工期從開工報告批準之日開始計算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第五十三條 施工現場一般應預先通電通水,現場接口以外部分的費用由我方負責。第五十四條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索賠。第八章 造價和現場簽證管理第五十五條 一般工程項目應預先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第五十六條 單位計財工程造價的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本制度管轄范圍內的工程預算和結算。第五十七條 預算和結算的編制應委托具備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承辦。城建部門可通過邀請招標或者議標的方式,選擇實力較強、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簽訂一攬子協議,承辦一定時期內全部項目的預算和結算業務17、。第五十八條 各主辦部門應將所管項目的施工圖紙附上單位立項申請表或有關會議紀要后送城建部門統一對外委托編制預結算。第五十九條 應認真履行審核職能。委托咨詢機構編制的預結算,其成果初稿應經本部門的造價工程師復核以后方可同意出具正式的成果報告。第六十條 工程項目的實際造價按如下原則進行管理:一、編制預算時應合理考慮施工措施費用并實行包干,除非發生重大特殊情況或重大漏項,否則不予調整。 二、編制預算時應足額提取預留金。 三、建筑材料、勞務費用的市場價格變動的機遇和風險全部屬于承包商。四、工程發包價中均應包含稅收、報建及驗收環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臨時設施費和文明施工費等費用。第六十一條招標工程的造價按18、下列原則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具體項目的下浮比例:第六十二條 擬變更部分的工程造價達到原發包價的10%以上且造價達到20萬元以上、具備獨立發包條件的,應另行招標發包。第六十三條 工程造價結算按如下辦法進行管理:一、申請結算的前提條件:1、工程按本辦法規定的驗收辦法驗收合格;2、 施工承包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資料真實、齊全、規范;3、 報送的現場簽證資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手續。二、符合結算條件的項目,單位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結算資料進行初審后,轉送承辦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結算。三、按結算書進行審核并加蓋復核專用章,再由項目主管領導簽字后送財政部門作為付款的最終依據。第九章 工程撥款、驗收、移交與保修管理第19、六十三 條工程驗收按如下辦法進行管理:一、申請工程驗收的基本條件:1、工程已經全部完工,施工方自檢合格;2、竣工圖紙及質量保證資料等準備齊全、規范;二、驗收組織辦法:1、工程驗收由單位組織,項目主管領導負責主持,參加單位包括項目主辦部門、勘探、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啟用后的使用管理單位等。2、工程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外觀驗收、質量保證資料驗收、工程量計量和工程系統試運行四部分。有關參驗單位應當各司其職,根據設計圖紙和國家驗收規范認真進行驗收。3、驗收完畢應當召開總結會議,并制發會議紀要。4、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5、未經驗收的項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第六十四條工程驗收合格后,應即向使用單位或管20、理單位移交。單位財政應根據每年公用設施增加的規模,在年度預算中相應增加公用設施的運行管理維護經費。有關部門不得以經費問題為理由拒絕接收。第六十五條工程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屬于施工承包方責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項目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督促施工方維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責任時,依照合同保修條款嚴格處罰。第十章 監督措施第六十六條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每年應當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如果發現有暗箱操作或瀆職受賄等行為,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六十七條每年應對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將已發包項目的數量、名稱、發包方式、承包商名稱、發包合同價、實際結算價、合同工期和實際工期等情況匯總向單位領導班子會議和紀檢監察部門作出書面匯報。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主管領導應當向單位領導班子聯席會議作出書面說明:1、出現不合格工程的;2、拖延工期超過合同工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的;3、項目造價超出計劃投資額的20%或增加額10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