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職責與安全責任追究培訓課件(47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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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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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職責與安全責任追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這是企業的法定職責,也是企業管理機構和人員必須履行的職責和任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是協助企業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機構和人員。國家及省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安全職責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也分別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作出相應的規定。,同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2、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為此,作為一名合格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明確和貫徹國家和省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宣傳貫徹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法、條例規定安全機構應組織參與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建國以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相應設立了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在企業中貫徹實施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是確保企業實現生產安全,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證。,宣傳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重要責任。應通過多種方式(如宣傳欄和版報、開展安全活動、安全信3、息網絡、安全教育會議和培訓等)開展宣傳教育,使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能自覺在員工中貫徹,使國家各項安全制度在企業中貫徹實施。,(二)參與、協助制定完善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督促制度的實施,(法和條例規定了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要組織參與制訂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要協助企業負責人根據國家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的實際,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主要是:1、建立和完善各級領導、部門和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2、建立和完善各個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3、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提出企業必須建立的九項制度)*對上述各項規章制度4、,要不斷的總結完善,并建立相應的獎懲辦法,確保制度的貫徹落實。,(三)組織開展員工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督促實施嚴格的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法和條例規定,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要組織開展和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對員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教育,是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重要職責。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教育,確保具備應用的安全資格。2、對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方能上崗作業。3、對企業從業人員(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5、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未經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按照國家最新的法規規定,培訓必須實現全履蓋。,(四)督促做好生產設備、安全設施的維護,確保企業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應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及員工落實生產場所有關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安全設施的維護,確保企業持續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實現本質安全。(條例規定安全管理人員應督促生產技術部門加強對生產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安全生產法規定安全機構、人員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督促落實措施生產整改措施),企業的生產場所、設備、環境要符合國家法6、規、標準的要求,這是實現生產安全的基礎條件。1、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項目,其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從源頭確保新項目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2、確保足夠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對原有企業的生產場所、設備、環境進行改善,使之盡快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生產必須安全)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應審查企業安全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并通過對生產設施條件的完善、維護狀況,論證資金的提取和使用效果。,(五)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各類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組織開展安全檢查7、,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是防范各類事故的重要措施。同時,這也是安全管理機構和重要工作任務。(法規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要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建議;條例也作出相應規定)1、協助企業負責人和督促有關部門、班組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存在問題,要督促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2、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危險源,要督促落實整改和監控措施,防范重大特事故發生。同時,要提醒有關領導和部門要依法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3、對存在的較大問題,應及時報告企業有關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給員工發8、放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條例規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參與制定并組織實施九項制度,其中一項就是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1、按照使用管理規定發放(按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免費發放);2、制定使用管理制度督促檢查其正確使用;*3、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技術狀態。,(七)參與單位組織的事故調查,提出審查意見和督促落實應急措施,督促及時報告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法規定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組織參與擬訂生產事故應急救授預案和參與應急演練;條例規定安全管理人員要參與所在單位的事故調查并對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1、企業應根據自身的9、實際,制定、完善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事故,應積極組織進行事故的搶險救援。并積極救援受傷的人員,妥善開展事故的善后工作。*2、企業應如實、準確、迅速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上報事故的情況,配合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3、保護好事故的現場。4、安全管理人員應參與所在單位事故調查,并對所在單位受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的報告提出審查意見。,(法和條例規定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要制止和糾正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提出對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意見)1、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執行企業和安全監督,在督促和檢查中,對發現的各類違規的行為(如有三違行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10、為)和情況,應依照有關安全法律和法規,以及職責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并依照有關制度進行處理。2、對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以及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應依法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見和措施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明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參加有關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學習。2、努力學習安全相關政策和法規,鉆研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總結經驗和教訓,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質,提高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為確保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11、健康,國家規定了安全生產的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對責任者因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定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的嚴重性,依法追究其責任的一種制度。,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刑法、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等,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包括:行政責任追究,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追究等。,法律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因果原則:包括兩類:行為與事故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心里活動與行為之間的關系(主觀與客觀的關系)責任法定原則 公正原則(違法行為與處罰要相均衡、相當)。及時、違法必究原則,(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12、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安全生產犯罪種類)刑法對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安全生產法也設定了相關的刑事責任。,(各類安全犯罪與刑罰程度),(1)【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13、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14、上有期徒刑。(第133條),(4)【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137條),(6)【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15、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行政委托組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犯罪的個人或組織給予的行政制裁。1、行政處罰的特點:1)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違背了什么樣的義務,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去做。2)由國家強制執行。3)必須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其他任何機關及社會組織都不能行使這項權16、力。,2、行政處罰的形式(行政處罰種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1)罰款。即對違法者給予的經濟制裁。罰款的具體辦法和數額,除了個別的法律作了規定外,一般由法律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加以規定。罰款應當從企業的留用資金中列支。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罰款全部上繳財政。2)責令改正。即對違法者給予的必須立即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在給予責令改正的同時,還可以并處罰款。,3)、責令限期改正。即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限定在一定的時間內糾正其違法行為的處罰。違法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了,就不再追究其責任。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法律通常都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17、罰形式。,4)、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即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限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以糾正其違法行為的處罰。5)、責令停產停業。即對違法者給予的停止生產(營業)以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較重大的處罰。它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處罰形式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無限期地停止生產,而后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6)、責令停止施工。即是對正在施工期間違法者給予的停止施工以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一種較重的處罰。7)、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是對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或人員給予的一種即時停止其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處罰。8)、沒收非法所得。即對違法單位或人員在違法行為期間所得的收益予以收繳的一種處罰。沒收的非法所得的應歸國家所有,18、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9)、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即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暫時或永久的一種剝奪其生產許可權的最為嚴厲的處罰。這項處罰應由原發證機關執行。10)、暫停或者撤銷有關職業資格、崗位證書。即對違法者給予暫時或永久取消其安全生產相應資格、證書的嚴厲處罰。,11)、關閉。即對嚴重違法的單位給予的一種停止生產經營,并予以取締的最嚴厲的處罰。一般應由執行機關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并實施。12)、拘留。13)、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3、行政處罰具體實施的有關規定和內容,(1)、(安全投入方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19、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1)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2)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3)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2)、(事故責任方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20、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21、;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3)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3)、(安全管理方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違反操作22、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3)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4)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5)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7)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8)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9)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10)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4)、(合同安全協議方面)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23、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1)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5)、(安全生產條件方面)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三)、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24、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其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針對政紀處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作出了相應的規定:1、(國有單位的人員的行政處分權限)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2、(處分事項及種類)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25、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1)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無證生產經營)2)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3)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4)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條件不合導致事故)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不執行三同時制度)6)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強行生產),3、(管理方面的事故責任和處分)國有企業及其工作26、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1)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3)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4)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5)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6)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7)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427、(發生事故不履行職責的處分)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1)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2)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5、(不落實事故責任處理的)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6、(違規進行煤礦入股或經營)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請提寶貴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