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項目應收賬款管理解決方案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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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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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作項目應收賬款管理解決方案及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戶信用拓展市場以利于銷售公司的產品,同時又要以最小的壞帳損失代價來保證公司資金安全,防范經營風險;并盡可能的縮短應收帳款占用資金的時間,加快企業資金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應收帳款,包括發出產品賒銷所產生的應收帳款和公司經營中發生的各類債權。具體有應收銷貨款、預付購貨款、其他應收款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三條:應收帳款的管理部門為公司的財務部門和銷售部2、門,財務部門負責數據傳遞和信息反饋,銷售部門負責客戶的聯系和款項催收,財務部門和銷售部門共同負責客戶信用額度的確定。第二章:客戶資信管理制度第四條:信息管理基礎工作的建立由銷售部門完成,公司銷售部應在收集整理的基礎上建立以下幾個方面的客戶信息檔案一式兩份,由銷售經理復核簽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銷售部,銷售經理為該檔案的最終責任人,客戶信息檔案包括:a、客戶基礎資料:即有關客戶最基本的原始資料,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們的個人性格、興趣、愛好、家庭、學歷、年齡、能力、經歷背景,與本公司交往的時間,業務種類等。這些資料是客戶管理的起點和基3、礎,由負責市場產品銷售的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訪問收集來的;b、客戶特征:主要包括市場區域、銷售能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經營方向、經營政策、經營特點等;c、業務狀況:包括客戶的銷售實績、市場份額、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地位、與競爭者的關系及于本公司的業務關系和合作情況;d、交易現狀:主要包括客戶的銷售活動現狀、存在的問題、客戶公司的戰略、未來的展望及客戶公司的市場形象、聲譽、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第五條:客戶的基礎信息資料由負責各區域、片的業務員負責收集,凡于本公司有交易的,交易后的一月內完成并交銷售經理匯總建檔。第六條:客戶的信息資料為公司的重要檔案,所有經管人員須妥慎保管,確保不得遺失,如因公司部份4、崗位人員的調整和離職,該資料的移交作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資料交接不清的,不予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第七條:客戶的信息資料應根據業務員與相關客戶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況,隨時匯總整理后交銷售經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補充。第八條:實行對客戶資信額度的定期確定制,成立由負責各市場區域的業務主管、銷售部長、銷售經理、財務總監,在總經理的主持下按季(或年)度對客戶的資信額度、信用期限進行一次確定。第九條:銷售部對市場客戶的資信狀況和銷售能力在業務人員跟蹤調查、記錄相關信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每個客戶可以享有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額度、期限表,由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各備存一份。第十條;初期信用額5、度的確定應遵循保守原則,根據過去與該客戶的交往情況(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凈資產情況(經濟實力如何),以及其有沒有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跟其它企業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債務關系(潛在或有負債)等因素。凡初次賒銷信用的新客戶信用度通常確定在正常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戶確實資信狀況良好,須提高信用額度和延長信用期限的,必須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第十一條:客戶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復核和調整,公司銷售部應根據反饋的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付款情況隨時予以跟蹤調整。第三章:產品銷售賒銷的管理第十二條:在市場開拓和產品銷售中,凡利用信用額度賒銷的,必須由經辦業務員注明賒銷期限,由主管經6、理嚴格按照預先每個客戶評定的信用限額內簽批后,財務部門方可開票,庫房管理部門方可憑單辦理發貨手續;第十三條:財務部門主管應收帳款的會計每月對照信用額度期限表核對一次債權性應收帳款的回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帳款的回收和結算。超過信用期限仍未回款的,應及時告知財務總監,并及時匯總通知銷售部門負責人立即聯系客戶清收。第十四條:凡前次賒銷未在約定時間結算的,除特殊情況下客戶能提供可靠的資金擔保外,一律不再發貨和賒銷。第十五條:業務員在簽定合同和組織發貨時,都必須參考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來決定銷售方式,所有簽發賒銷的銷售合同都必須經主管經理簽字后方可蓋章發出。第十六條:對客戶應定期、不定期走訪;在客戶7、走訪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和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第四章:應收賬款監控制度第十七條:財務部門應于每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提交給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無誤后報經業務主管及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批準進行賬款回收工作。該表由業務員在出門收帳前核對其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不得有損公司形象;第十八條: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信用額度表和財務部門報來的帳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信息給主管副總經理。第十九條: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簽定合同或的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表中對8、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并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如超過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規定處理:超過1-10天時,由經辦人上報部門負責人,并電話催收;超過11-30天時,由部門領導上報主管副總經理,派員上門催收,并由業務部門對經辦人給予相應懲罰;超過61-90天時,并經催收無效的,由業務主管報總經理批準后作個案處理(如提請公司法律顧問考慮通過法院起訴等催收方式),并由業務部門對經辦人給予相應懲罰;第二十條:業務員在外出收帳前要仔細核對客戶欠款的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數據差錯,有損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預先安排好路線經業務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項收回時業務員需整理9、已收的帳款,并填寫應收帳款回款明細表,若有折扣時需在授權范圍內執行,并書面陳述原因,由業務經理簽字后及時向財務交納相關款項并銷帳。第二十一條:清收帳款由銷售部門統一安排路線和客戶,并確定返回時間,業務員在外清收帳款,每到一客戶,無論是否清結完畢,均需隨時向主管經理電話匯報工作進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機游山玩水。第二十二條:業務員收帳時應收取票據,若收取銀行票據時應注意開票日期、票據抬頭及其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如不符時應及時聯系退票并重新辦理。若收匯票時需客戶背面簽名,并查詢銀行確認匯票的真偽性;如為匯票背書時要注意背書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書時背書印章是否與匯票抬頭一致,背書印章名稱是否為發票印章10、名稱一致。第二十三條:收取的匯票金額大于應收帳款時非經業務經理同意,現場不得以現金找還客戶,而應作為暫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帳款;第二十四條:收款時客戶現場反映價格、交貨期限、質量、運輸問題,在業務權限內時可立即同意,若在權限外時需立即匯報主管,并在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給客戶以答復。如屬價格調整,回公司應立即填寫價格調整表告知相關部門并在相關資料中做好記錄;第二十五條: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和清收帳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開除,并限期補正或賠償,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1、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2、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3、轉售不依規定或轉售圖利。第五章:壞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業務人員全權負責11、對自己經手賒銷業務的賬款回收,為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戶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每季度不得少于兩次),訪問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日內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并建議應采取的措施,或視情況填寫“壞帳申請書”呈請批準,由業務主管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凡確定為壞帳的須報經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后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第二十七條:業務人員因疏于訪問,未能及時掌握客戶的情況變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該項損失一定比例以上的金額。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應全盤掌握公司全體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來往情況,業務人員對于所有的逾期應收帳款,應由12、各個經辦人將未收款的理由,詳細陳述于帳齡分析表的備注欄上,以供公司參考,對大額的逾期應收帳款應特別書面說明,并提出清收建議,否則此類帳款將來因故無法收回形成呆帳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一定的金額。第二十九條:業務員發現發生壞帳的可能性時應爭取速報業務主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客戶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征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為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第三十條:“壞帳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的名稱、號碼、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并將申請理由的事實,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簡明扼要的13、敘述,經主管銷售經理核準,報送總經理審批,轉送財務部以做賬務處理。第三十一條:凡發生壞帳的,應查明原因,如屬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于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業績時,應按壞賬金額的一定比例先予扣減業務員的業務提成。第六章:應收賬款交接制度第三十二條: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帳款進行交接,凡業務人員調崗,必須先辦理包括應收帳款在內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離崗,交接不清的,責任由交者負責,交接清楚后,責任由接替者負責;凡離職的,應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請,批準后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職交接依最后14、在交接單上批示的生效日期為準,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離職時,仍將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三十三條:業務員提出離職后須把經手的應收帳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的承諾擔保,若在一個月內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承諾擔保的就不予辦理離職;第三十四條:離職業務員經手的壞帳理賠事宜如已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則不影響離職手續的辦理,其追訴工作由接替人員接辦。理賠不因經手人的離職而無效。第三十五條:“離職移交清單”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對內容無誤后雙方簽字,并監交人簽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檔案存留一份;第三十六條:業務人員接交時,應與客戶核對帳單,遇有疑問或帳目不清時應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報,有意代為隱瞞者應與離職人員同負全部責任;第三十七條:公司各級人員移交時,應與完成移交手續并經主管認可后,方可發放該移交人員最后任職月份的薪金,未經主管同意而自行發放由出納人員負責;第三十八條:業務人員辦交接時由業務主管監督;移交時發現有貪污公款、短缺物品、現金、票據或其他憑證者,除限期賠還外,情節重大時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應收帳款交接后一個月內應全部逐一核對,無異議的帳款由接交人負責接手清收,交接前應核對全部賬目報表,有關交接項目概以交接清單為準,交接清單若經交、接、監三方簽署蓋章即視為完成交接,日后若發現帳目不符時由接交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