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重大經濟項目集體決策和責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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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正***
編號:842110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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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重大經濟項目集體決策和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重大經濟項目集體決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1、重大經濟項目的定義和范圍重大經濟事項是預算支出在3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涉及醫院長遠發展和職工切身利益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2、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原則 (1)科學、依法、民主、集體決策的原則:重大事項必須集體討論后按規定程序報批。(2)專家咨詢和評估的原則: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必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3)討論和公示原則:堅持院務公開、透明,特別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決策,必須2、經行政辦公會討論和公示,廣泛聽取職工意見。(4)財務部門充分論證的原則:醫院財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單位預算資金的安排情況、自有資金狀況、資金籌措能力、財務和預算制度等方面對有關重大經濟事項的可行性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投入產出效益進行經濟論證,對重大經濟事項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預算安排進行審核。3、重大項目經濟管理制度(1)重大工程項目必須將可行性方案集體論證同意后,方可開展立項工作。(2)重大工程應報上級有關部門辦妥基建計劃、規劃、立項、報建等手續。(3)工程預算大于200萬元的工程,報國采中心組織招標,并成立項目采購小組,在采購前,確定方案、質量、工期等基本需求。(4)在工程計3、劃經批準和資金來源有保證的基礎上,與中標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書,該合同對工程的范圍內容應有明確記載,盡可能將主體工程以外的附屬工程,如拆遷、場地清理、照明、動力安裝等納入,以便財務部門完整的核算工程造價和編審工程決算。工程協議書、合同書及預算書報院領導審批后,須交財務部門備案,以便掌握工程款支付。(5)施工過程中,如有變更協議內容,應簽署補充協議,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出工程費用追加或減少項目,并闡述其理由。(6)工程實施結束后,施工單位向國采中心提交中央國家機關限額內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單作為項目完工憑證。(7)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向施工單位支付款項,并在報銷時將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和中央國家機關限額內4、工程項目定點采購備案表一同作為政府采購憑證入檔。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強化責任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提高服務質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結合本所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本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全所工作的正常運轉和信譽,貽誤工作或者損害到我所辦事的服務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實行責任追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實行行政領導問責制。科室或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5、要追究 該工作人員所在科室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條 所人事教育科負責投訴、舉報、申訴、控告的受理、查辦等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科室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并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給予警告處分;可給予分管負責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主要負責人調離領導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可對分管負責人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1. 對重大或者緊急事項,科室領導不及時6、協調解決; 2. 不按規定編制和公布本科室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時限表導致延誤辦理; 3. 服務窗口及各科室無人值班,工作人員粗暴刁難服務相對人以及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等現象; 4. 應當給予服務相對人補辦手續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補辦; 5. 牽頭科室不負責任或者不配合牽頭科室工作造成延誤工作; 6. 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或熱點問題不予理睬或忽視大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7. 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原工作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7、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記大過、降級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 1. 對服務相對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的; 2. 應當當場辦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的; 3. 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服務相對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務相對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的; 4. 對辦理事項不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服務相對人出具書面憑證的; 5. 應當給予服務相對人答復而不予答復的; 6. 對受理事項不按規定分送承辦科室造成延誤辦理的; 7. 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8. 故意拖延或者拒絕依法給予服務相對人補辦手續的; 9. 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的; 10.8、 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扯皮、 推諉 、鬧不團結,工作中互相拆臺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11. 不按要求,辦事拖拉,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2. 在工作中超越或濫用職權,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13. 違反考勤紀律、工作紀律,損害單位形象,對軟環境建設造成不良影響的; 14. 在藥品檢驗過程中,工作不認真,馬虎從事,造成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15. 因自身原因損害儀器設備的; 16. 更改檢驗數據,造成檢驗結論錯誤的; 17. 蓄意更改檢驗結論,導致發出錯誤報告的 。 18. 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 打擊9、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的; 2. 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的; 3. 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的; 4. 不執行監察部門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的; 5. 其它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1. 主動賠禮道歉,服務相對人已諒解的; 2.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3. 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4. 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條 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所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 xx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