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清欠工作方案(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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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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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清欠工作方案 項目清欠工作方案 什么是項目清欠工作方案?為您推舉兩篇有關項目清欠工作方案的文章讓您了解下。 項目清欠工作方案一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請求權基礎,承包人可能主張多種清欠方案。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訴權的核心所在,是法官進行審判的最原始起點,是所有訴訟行為展開的基本依據。 同一類型的案件,依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當事人亦可主張不同的訴訟請求,而不同的訴訟請求會產生不同的利益、內容、風險,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極大。 因此,承包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盡可能地全面、具體并具有可執行性。 一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2、八十六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之規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完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3、定的完工之日起計算。 依據以上規定,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完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主張關于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當然,關于完工之日的起算時間,施行中尚存在一定的爭議。 二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確定發、承包方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基于建設工程的特別性,法律、行政法規甚至規章中都有大量的強制性規定。 施行中,除了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認定合同無效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工解釋)第一、四條規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借用資質簽訂的合同、必必需招投標而未招投標或者中4、標無效的合同、違法分包或轉包合同,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簽訂的合同、違反招標投標法低于成本價簽訂的中標合同等。 依據建工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完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當合同無效時,關于承包人而言,并無實質上的不利。 因此,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工期、變更、索賠、違約責任等約定顯然關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釋中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張合同無效,從而規避合同中不利的約定。 三主張給付工程款 在建設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據或者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之外,還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5、1、調增合同價款 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狀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關于一方當事人顯然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狀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此條規定就是學理上所稱的情勢變更制度。 施行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對較長,不確定性因素相對較多等特點,發生超出雙方訂立合同時的預期風險的可能性更大。 而大部分的建設工程都是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包人,而價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標的重要指標,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額為基礎并結合企業自6、身狀況進行一定的調整后確定投標報價。 通常狀況下,承包人報價是不會合計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價格非正常波動、社會突發事件的影響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了情勢變更事件而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關于承包人顯然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據情勢變更制度而主張調增合同價款。 2、工程增項款項 依據建工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實發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實工程量發生的,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條件的影響,超出施工圖或施工合同確定的工程范圍的工程增項在所7、不免。 在承包人能夠證實存在工程增項以及增項的工程量的狀況下,其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增項部分的工程款。 3、工程索賠款項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關于并非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實際損失而向對方提出的經濟補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施行中,當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事項時,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索賠: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施工難度增加、工期延長和延誤、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斷或效率降低、物價超越正常幅度上漲、拖欠支付工程進度款等。 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張措施費增加的損失、窩工損失、材料差價損失、利息損失等相應的款項。 4、工程款利息 依據建工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8、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當發包人未按約定給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5、逾期付款違約金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依據違約狀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此,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關于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應當給付違約金的約按時,承包人可以依據該約定向發包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 但必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同一筆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兩種責任承當方式,當事人原則上僅得主張一種責任,如同時主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主9、張變更或撤銷結算協議 結算協議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包括工程款爭議在內的所有爭議的一攬子解決的協議。 一般認為,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的,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法院不應支持其主張。 在結算協議無特別約定的狀況下,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完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者賠償損失的,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法院均不應支持。 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證據證實結算協議系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者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又或者是發包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背離真實意思表示的狀10、況下訂立的,承包人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主張變更或者撤銷結算協議。 當然,撤銷權應當在承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五向發包人的債務人主張代位權 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依據該規定,當發包人無力支付或拒絕支付工程價款但其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之訴,請求發包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必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當以承包人自身的債權為限。 六實際施工人的權利 依據建工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11、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當責任。 依據該規定,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指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作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體。 關于實際施工人而言,其較好的訴訟策略是以業主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決定是否追加總承包人、轉包人等人。 項目清欠工作方案二 一、指導思想 12、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一步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合理確定投資規模,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以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為重點,強化領導,扎實工作,狠抓落實,強化監督檢查和輿論監督,確保清欠目標按期完成。 二、*年清欠工作目標和標準 (一)*年清欠工作目標 1.重點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確保實現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投資項目清欠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標。 其中,縣級財政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要在*年8月底前基本做到財務結清,政府撥款投資項目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財務結清。 以上清13、欠目標按各建筑施工企業在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填報匯總的拖欠工程款總額為基數進行考核。 2.積極推動房地產和其他社會項目的清欠工作,特別抓好結算工作,落實拖欠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2006年全面完成清欠工作打好基礎。 3.完善農民工工資日常支付制度,同時以規范建筑業企業的勞務用工行為為重點,強化建筑企業用工制度建設。 4.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長效機制。 依據上級有關政策抓緊出臺大足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防止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發生新的拖欠。 (二)明確已完工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標準 1.財務結清,即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已經償還拖欠工程款。 2.合同結清,即雙方經過協商簽訂還款合同并經過公證14、(進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進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經過判決并執行。 4.有明確政策規定可對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銷或經審計部門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核減,以及社會中介機構(承發包雙方認可)認定應予核減的工程拖欠款。 三、工作原則 (一)保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縣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組織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還款狀況的監督檢查;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和項目的資金渠道,積極按期償還拖欠的工程款。 (二)保持特別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 以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為重點,帶動清欠工作全面展開。 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拖欠,由縣計經15、委和縣財政局牽頭,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縣國資辦負責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支付;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投資項目產生的拖欠,由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于*年底前基本解決。 (三)保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 積極探究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治本之策,運用行政管理、市場制約、企業自律等綜合治理的手段,強化工程建設、工程擔保、信用體系、風險確保、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和施工企業的責任,完善和落實長效管理機制。 四、*年清欠工作措施 (一)認真解決好政府投資工程拖欠問題 1.對政府投資項目,屬于政府全額投資項目的拖欠,縣財政部門應按資金來源渠道加快資金撥付,必要時可采納資金調度的方式;屬于政府參加投資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實施;屬于超概算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