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規劃方案(2021-2035年)(20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Le****97
編號:909656
2024-03-28
20頁
3.99MB
1、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212035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劃目的為保護十堰市中心城區的生態環境,落實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指導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的保護和利用,特編制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規劃(20212035年)(修編)。第二條規劃范圍規劃范圍南部以316國道南側連綿山體為界,北部以鄖陽老城片區北側山體為界,西以高新大道為界,東部以呼北高速、行政轄區為界,規劃面積約692平方公里。第三條規劃指導思想以十堰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年)為指導,統籌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跡及風景名勝區保護,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2、好的人居環境,科學劃定山體保護控制線。在保護山體自然生態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山地保護與利用的有效形式,促進土地和空間資源的合理利用,突出山地城市特色,展現山水園林城市風貌,構建健康、舒適、和諧、高效的綠色生態人居環境。第四條規劃原則1、生態優先、特色彰顯;2、保護為主、有序發展;3、統籌規劃、協調統一;4、精準落位、剛性管控。第五條規劃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7、風景名勝區條例8、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9、城市規劃編制辦法10、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11、礦山地3、質環境保護規定12、湖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13、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14、十堰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年)(在編)15、十堰市城市風貌特色規劃16、十堰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17、十堰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20192035年)(在編)18、十堰市電力設施布局專項規劃(20212035年)(在編)19、十堰城區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國家、湖北省和十堰市其他相關法規和規范第六條規劃期限規劃期限為20212035年。第二章規劃目標、技術路線第七條規劃目標在保護的基礎上發揮十堰市山水城市的資源優勢,切實維護全市自然生態平衡。至2035年全面完成全市保護山體資源修復和景觀提升工作,為十4、堰建設綠色低碳發展示范區提供良好的生態基礎支撐。第八條技術路線系統分析十堰市山體保護利用面臨的問題,結合發展趨勢和相關上位規劃,確定全市山體保護目標。建立“現狀規劃”山體篩選校核體系,以GIS為技術手段,建立現狀山體數據庫,初步確定“自然山體紅線”。結合衛星遙感影像圖、現場踏勘無人機拍攝、1:1000地形圖進行校核;最終對接相關規劃、重點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劃定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線。明確指標管控體系,出臺實施保障機制,確保山體保護目標有效落實,最終形成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名錄和管控圖則。第三章保護山體選擇第九條山體保護規劃策略1、借鑒有機疏散理念,統籌布局保護山體。2、從5、城市意象五要素入手,突出山城特色。3、構建山體保護格局與城鎮發展格局,確定山體保護與利用區域。4、兩條控制線把控山體保護管控方式。5、挖掘生態價值,打造山體生態資源體系。第十條保護山體的界定原則1、山體完整性原則。2、生態安全原則。3、水土保持和災害防治原則。4、景觀獨特性保護原則。5、特殊用地保護原則。第十一條山體保護級別界定綜合分析中心城區自然山體格局與城鎮發展格局,山體的區位和景觀等因素,將保護山體分為2個保護等級,即一級保護山體和二級保護山體。一級保護山體為禁建區,其范圍內除允許依法依規建設消防、能源、通信、氣象、地震監測和生態游步道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外,禁止其他建設行為。二級保護山體為6、限建區,其范圍內除允許依法依規建設前款規定的設施外,可以適度建設對社會開放的游園及配套服務設施,禁止其他建設行為。第十二條保護山體類型選定1、森林公園、生態林地、自然保護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山體;2、河流及堤壩兩側、水源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重要水域、水土流失區、崩塌、滑坡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山體;3、鐵路、主干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山體;4、城市主要門戶、重要景觀節點及其周邊可視范圍內的山體;5、重點保護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跡、名鎮名村以及地質地貌遺跡保護區范圍內及其周邊地帶的山體;6、工業區、居民生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周邊地帶的山體;7、國防和水利工程設施劃定的區域范圍,高壓供電、供水管道、通訊7、助航標志、地震監測點、永久性專用地物測量標志和控制點等規定范圍內的山體;8、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風貌特色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及各區域控規中確定保護的山體;9、山體連綿成片,相對高度在30米以上,未經開發的山體。第十三條保護山體界線劃定原則1、尊重自然地形:保護山體界線劃定應該統籌考慮自然地形地貌、自然水系、城市道路建設、自然村落發展、山體開發的現狀,根據自然地形地貌劃定。2、遵循上位規劃:保護山體界線的劃定不得違背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確定的控制標準與要求。3、落實保護要求:保護山體界線內的區域是山體管理、保護的重點范圍,也是本次規劃的重點對象,保護山體界線劃定要有利于山體保護。48、利于規劃管控:根據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的實際情況,細化保護山體確定的標準與要求,使劃定的山體保護線既符合標準,同時又能滿足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工作的實際需求。第十四條保護山體界線劃定方法1、初劃“自然山體紅線”以GIS為技術手段,建立現狀山體數據庫。從自然山體屬性及定義有關指標高程、坡度、地形起伏度和植被覆蓋度四個方面分析,輸入要素數值后,按照不同數值進行評分,通過GIS分析得到結果。對高程、坡度、地形起伏度和植被覆蓋度四個方面最終的評價結果后,進行GIS加權分析,得到全范圍評價,將評分在3分以上的區域初劃為“自然山體紅線”。2、“最終保護線”深化校核(1)結合最新的遙感影像圖進行比對,扣除9、現狀已開發利用和非山體區域。(2)通過現場踏勘,以無人機拍攝為手段,對每座山體進行全方位照片取景,進一步研判山體自然狀態和山體周邊區域情況。(3)在上述方法校核的基礎上,微觀細部區域,再與1:1000地形圖比對校核,確保“最終保護線”精確落位。3、校核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十堰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年)中劃定的規劃范圍,扣除建設用地、大型河湖水庫等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山體部分,對保護山體界線進行校核。4、校核其他中心城區內山體結合現狀權屬用地、已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重點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進一步比對校核。第四章保護山體規劃第十五條保護山體的規劃結構規10、劃結構以青山環城,山水相映為特色,規劃形成“三屏兩廊多區”的山體保護格局和城市發展格局,塑造“山、水、城相融,景、園、城一體”的特色空間形式。“三屏”:即中心城區南、北兩側連綿山脈形成的南部山體屏障和北部山體屏障,以及位于城市中部的園嶺山山脈、大尖山山脈組成的中部山體屏障。“兩廊”:根據中心城區山體自然形態,由南向北延伸,構建兩條中心城區山體走廊。“多區”:三屏和兩廊以外的如老城片區、北部生態城片區、鄖陽老城片區等城市主要發展區域。第十六條保護山體規劃分區規劃將中心城區保護山體劃分為九個區域,分別是鄖陽老城片區、北部生態城片區、空鐵商貿服務區、西部產城融合區、張灣片區、老城片區、茅箭片區、東部11、產城融合區、南部郊野公園。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規劃共有保護山體228座,面積約245.1平方公里。其中,一級保護山體179座,面積約234.9平方公里,占保護山體總面積的95.8;二級保護山體49座,面積約10.2平方公里,占保護山體總面積的4.2。一區為鄖陽老城片區,北至秦嶺山脈余脈,南至漢江以南,西至柳陂,東至漢江四橋。共有保護山體18座,總面積約876公頃。其中,一級保護山體14座,保護面積約800.7公頃;二級保護山體4座,保護面積約75.3公頃。二區為北部生態城片區,北至漢江,南至十堰北站,西至高新大道,東至呼北高速。共有保護山體19座,均為一級保護山體,總面積約4578.6公頃。12、三區為空鐵商貿服務區,北至十堰北站,南和西至福銀高速,東至呼北高速。共有保護山體20座,總面積約1736.9公頃。其中,一級保護山體11座,保護面積約1627.5公頃;二級保護山體9座,保護面積約109.4公頃。四區為西部產城融合區,北至十天高速北側自然山體,南至三峽路和南部山區,西至柏林鎮,東至建設一路。共有保護山體32座,總面積約2756.1公頃。其中,一級保護山體16座,保護面積約2385.5公頃;二級保護山體16座,保護面積約370.6公頃。五區為張灣片區,北至茅坪,南至三峽路,西至建設一路,東至車城路。共有保護山體36座,總面積約1959.3公頃。其中,一級保護山體29座,保護面積約13、1800.9公頃;二級保護山體7座,保護面積約158.4公頃。六區為老城片區,北至福銀高速,南至車站路、車城南路,西至車城路,東至浙江路、林蔭大道一號線。共有保護山體43座,均為一級保護山體,總面積約1115.2公頃。七區為茅箭片區,北至福銀高速,南至武當路,西至浙江路、林蔭大道一號線,東至龍門五路。共有保護山體23座,總面積約639.6公頃。其中,一級保護山體20座,保護面積約612.1公頃;二級保護山體3座,保護面積約27.5公頃。八區為東部產城融合區,北至何家溝工業園北部山體,南至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側山體,西至龍門五路,東至六里坪。共有保護山體22座,總面積約738.0公頃。其中,一級14、保護山體14座,保護面積約466.0公頃;二級保護山體8座,保護面積約272.0公頃。九區為南部郊野公園,北至建成區邊界,南至南部山體,西至柏林,東至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共有保護山體15座,總面積約10111.0公頃。其中,一級保護山體13座,保護面積約10104.4公頃;二級保護山體2座,保護面積約6.6公頃。第十七條保護山體分區管控(1)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之內的保護山體,應嚴格落實山體保護條例的要求,實行定量控制和實線管控,保護山體邊界不得調整,保護山體總量不得減少。(2)在保護山體規劃范圍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之間的保護山體,依據區域生態保15、護需要實行定量控制和虛線管控,保護山體邊界可局部優化調整,但保護山體總量不得減少。第十八條漢江生態城所涉及保護山體的規定本次規劃對于漢江生態城規劃范圍內的保護山體只在生態保護方面進行要求,不具備剛性管控作用。待漢江生態城規劃方案確定后,單獨編制該區域的山體保護規劃,作為本規劃的下位規劃和組成部分,對該片區的山體進行保護。第五章保護山體管控和修復治理措施第十九條山體保護措施1、行政措施(1)山體保護線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擅自改變山體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占用山體的;擅自開山采石、探礦采礦的;擅自挖砂取土、毀林開荒種植農作物等破壞山體植被的;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建筑渣土等廢棄物的;亂砍濫伐林木的16、;亂搭亂建建筑物的;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擅自移動、損毀山體保護標志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其他對山體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行為。(2)山體保護線范圍內建設下列項目,應當依法批準:山體保護工程設施;國防軍事設施;消防、能源、通信、氣象、地震監測和生態游步道等公共基礎設施;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山體公園等配套工程設施;(3)因國家、省、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保護山體或者改變山體用途性質的,應當先行調整山體保護規劃。調整山體保護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4)山體保護范圍內除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重大17、公益性項目建設外,不得辦理國有林地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變更許可,不得辦理國有林地的樹木采伐許可。(5)山體保護范圍內已辦理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手續但尚未實施開發建設的山體,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依法收回。2、法律責任(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2)擅自改變山體用途性質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占用山體進行建設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18、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違法建筑物,并依法予以罰款處罰。(3)擅自移動,損毀山體保護界樁和標示牌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4)在山體保護范圍內擅自開山采石、探礦采礦,擅自挖砂取土、毀林開荒種植農作物等破壞山體植被,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建筑渣土等廢棄物,亂砍濫伐林木,亂搭亂建建筑物,違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實施其他破壞山體違法行為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3、技術措施設立界樁和標示牌。根據自然保護區工程設計規范,按照相關原則在規劃區保護線落界立標。界樁和標示牌應標明的內容包括:山體名錄、保護線、保護單位、投訴舉報電話19、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山體保護界樁和標示牌。4、預防與管理山體保護線范圍內落實防火、病蟲害防護措施;對易發生地質災害山體區域進行災害監控;落實日常巡查任務;建立完善的山體保護檔案。第二十條山體修復治理措施1、植被生態修復措施以天然生態系統的自我恢復能力為基礎,順應群落自然演替規律,人工補植或播種鄉土植物種苗,提高群落持續恢復速度。2、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建設森林防火視頻監控系統,構建森林防火監控網絡體系。強化生物防火隔離帶和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防火宣傳,設置防火宣傳牌與管護碑。3、破損山體邊坡治理修復風化較嚴重、土壤條件差和自然恢復植被能力弱的破損山體邊坡分別采取噴播植草20、格構防護和魚鱗坑客土種植等治理措施。達到快速恢復植被景觀、保護深層坡體、避免邊坡物質風化、抗澇以及改善視覺效果與生態環境的效果。邊坡治理還應加強規劃區保護山體的監管,對于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設副產品等對自然環境產生影響的應該責令限期治理;對于明顯裸露的自然或人為挖掘的山坡,應采取增加植被覆蓋度的措施,保證邊坡的景觀效應。4、修復治理規則破損山體和山體修復,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機制。山體修復治理應當與項目主體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禁止在山體修復治理過程中,對修復治理21、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第二十一條山體保護線建(構)筑物控制1、總體控制要求(1)山體保護線內嚴格控制新建建(構)筑物,嚴禁亂蓋亂建,對現有違章建(構)筑物,一律拆除;(2)對于嚴重影響山體形態的現有建(構)筑物限期拆除;(3)對持有雙證(即房產證和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手續齊全的建筑,如因年久失修需重建的,原則上優先考慮異地選址,若無法異地選址的,近期原址原規模重建,但不得影響山體景觀,待條件成熟后遠期遷出;(4)在山體保護線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公益性設施、游憩設施等建(構)筑物,其建(構)筑物布局、風格、體量、高度、色彩等應與山體景觀協調,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林業22、主管部門批準。2、山體保護線內建筑物控制要求建筑布局應順應山形地勢,形成自然錯落的高差輪廓,整體輪廓應與山體輪廓相呼應。建筑風格應體現十堰當地民風民俗與地域文化,以鄂西北民居建筑風格為主,彰顯十堰獨特的歷史人文魅力。建筑應以低層為主,建筑高度控制在10m以內,與山體形態協調,特殊情況如需建設超過10m的建筑,需經專項論證。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和建筑體量不宜過大,強化小體量、分散化布局,保持與山體景觀整體協調,避免出現大體量建筑影響山體景觀風貌特色。建筑色彩避免用純度很高的顏色,多用中性色,如鄂西北地域傳統文化建筑以荊楚風格為主(即青磚,小黑瓦屋面、馬頭墻),局部配以外部裝飾線條。3、山體保護線內構23、筑物及其他設施控制要求休閑亭、座椅等游憩設施宜選用本地石材、木材、竹材等鄉土材料,體現鄉土特色。山體道路線型設計在保證規范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應遵循“隨彎就勢、保護環境、合理優化、注重安全”原則,不宜采用簡單直線化方式處理。停車設施宜采用生態停車場。步行道宜采用卵石路、碎石路、片石路、嵌草路、磨盤石汀步路、仿樹樁汀步路、仿木板汀步路、磚拼路、瓦拼路等形式,登山道宜采用防腐木登山道、磚鋪登山道、片石登山道、條石登山道等形式;棧道宜采用原木棧道、仿竹材棧道等形式,在滿足安全的前提下,體現鄉土性和趣味性。第二十二條山體景觀視覺廊道和臨山建筑限高區域的控制性要求1、山體景觀視覺廊道規劃結合城市建設與山24、體資源現狀,打造山與山之間相呼應的視線通廊,城區主要山體視線走廊為:牛頭山筆架山四方山景觀視廊。規劃需要重點強調城區內百二河、神定河與山體之間的視線走廊,以濱水岸線為視點,重點保護山體的可見高度在13以上,一般保護山體的可見高度在14以上。當山體與岸線距離小于50米時,建筑高度要控制在10米以下,以形成明顯的山水視廊。2、山體周邊區域建筑限高控制要求(1)總體控制要求本次規劃采用分區控制方法,將山體周邊的建設控制區域劃分為禁止建設區域、控制區和協調區。1)禁止建設區域將山體保護范圍劃定為禁止建設區域。2)控制區建筑限高依據山體景觀視線通廊的保護方法,道路邊緣或主要觀景點至山體制高點或山脊線的125、3h處的斜線控制區域為控制區建筑限高,控制區內的建筑,其高度不得超過規劃高度。且斜線與所選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大于20。3)協調區建筑限高道路邊緣或主要觀景點至山體制高點或山脊線的13h處以外的區域為協調區建筑限高,協調區內的建筑,其高度以規劃高度為主,允許部分建筑適當增加高度,但不得超過相鄰山脊線,以保證通透性,形成山體周邊錯落有致的天際輪廓線。對于局部標志性建筑可適當放寬高度限制,以詳細規劃設計為準。第二十三條健全規劃實施保障機制1、科學編制規劃,嚴格依法保護。2、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3、建立獎懲機制,保障規劃實施。4、做好財政預算,落實資金保障。5、建立山長負責制。6、建立部門聯合執26、法機制。7、建立區域協調管理機制。8、建立山體保護公眾參與機制。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規劃變更本規劃是指導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性文件,規劃區內山體的保護和建設管理必須與規劃相符,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履行法定程序均無權修改。因國家、省、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保護山體或者改變山體用途性質的,應當先行調整山體保護規劃。調整山體保護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第二十五條規劃標準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除應符合本規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湖北省和十堰市的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劃生效本規劃自十堰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條實施管理本規劃的解釋權屬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