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任用服務考勤與辭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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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事任用、服務考勤與辭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所有從業人員。任用第一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辦公室辦理招選事宜。 第二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期1-3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2、;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三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四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辦公室繳驗下列表件: (一) 個人入職履歷表(二) 2張2寸免冠照片(三) 畢業證及職稱證驗原件留復印件。(四) 個人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五) 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一)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3、 (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18歲者。 第六條 員工一經正式雇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勞動合同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服務第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單位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務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4、撞騙。 (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 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影本)出公司。 (八)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示批準后方可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辦公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工作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 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5、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工作,提高效率,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 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部門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私人電話超過半小時,如確為重要事項時, 應經主管批準。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考勤管理規定一、工作時間 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7小時夏時制(5月1日至9月30日)冬時制(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上午:8:00-12:00下午:3:06、0-6:20下午:2:30-5:40注:根據國家規定或特殊情況,公司可對作息時間進行適當調整。二、遲到、早退、曠工規定類 別 扣罰標準備 注遲 到早 退5元/次1、 凡重大惡劣天氣,根據情況而定,遲到、早退6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處理。2、 當月累計遲到、早退8次及以上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辭退。部門負責人及以上職位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按表列標準雙倍扣罰。5元/次曠工當月第一天1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按三天標準扣罰后予以辭退。當月第二天20元當月第三天50元 三、請假(調休)規定1、公司員工(公司規定的特殊崗位除外)不允許口頭、電話請假。2、員工除正常節假日休息外,加7、班時間予以調休。3、調休須經部門主管負責人同意情況下,到辦公室申請領取調休單,按規定審批后調休。調休單由相關負責權限責任人簽字后交由辦公室存檔。4、特殊情況(突發性疾病、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及時請假的,應于當天工作日內向指定審批人捎假條或由捎假人代寫假條,到崗后再補辦請假手續。如確認不能及時請假又不能請人捎假的,應于到崗后持具有說服力的有關證明(如病歷、藥費單等),以書面形式向審批人說明情況,經調查屬實,由審批人簽字同意改為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5、除公司副總級以上管理人員可口頭說明請假事宜外,公司其他人員均必須持符合規定審批程序的請假單報辦公室備查,否則視為曠工。6、公司原則上規8、定申請每次調休不得超過2天,如當月調休仍有冗余,則累計下月,調休假半年內有效,半年一次累計,多余假按加班費補齊,加班費按工資2倍計算。四、批假權限1、部門員工調休或請假2天以內的,到辦公室申請領取假條,由部門負責人審批。2、員工調休或請假3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生效。3、部門負責人調休或請假,由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報辦公室備查。五、法定節假日1、按國家規定:元旦3天、春節7天、清明節3天、五一3天、端午節3天、中秋節3天、國慶節7天、婦女節0.5天2、婚假:5天(外地員工可延長13天),晚婚享受10天(男25周歲,女23周歲)。如返回后無法提供結婚證或有關證明,按曠工處理。3、產假9、: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計劃內懷孕流產的,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酌情給予10-45天產假。產假期間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不能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享受基本工資。男員工在配偶第一胎生育時,享受帶薪看護假10天。4、病假:請病假除填寫請假條外還需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藥費單,按規定程序審批后交辦公室備查。病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即工資總額的60%。弄虛作假請病假者,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辭退處理。5、喪假:5天(外地員工可延長35天),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6、工傷假:員工因10、負傷、患職業病、因公殘廢、因工死亡等工傷的認定,須以授權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正式證明文件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為合法依據,工傷所需工傷醫療期也由員工工作所在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書面確認。工傷假期間享受工資的60%。7、員工請事假期間不計工資,當月工資按出勤天數計算。六、員工加班規定1、法定節假日加班(除調休外),按年度累計(由辦公室登記)與年終獎金掛鉤。2、員工加班前提是工作需要,或是上級安排,員工不得私自以加班為由,下班后或休息時間逗留在辦公室進行娛樂活動,如有發現,一次扣罰50元,并通報批評。3、公司按規定全年出全勤的員工給予全勤獎:薪金20%+60補助。4、法定節假日加班超過7天,且11、并未調休的員工,年終獎金按全勤獎金計算、法定節假日以外其他加班時間予以調休。七、其它規定 1、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2、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3、本規定自總經理簽批起生效。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打報告提出申請,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在公司辦公室領取離職手續清單,辦理離12、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13、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文件等; 2. 公司的項目資料; 3. 公司價值在5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通訊工具及其它等公司配備的財務。 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14、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