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會計工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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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會計工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風險控制,明確會計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充分發揮會計在單位風險管控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xx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xx辦發xx1xx號)等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現制定本內部控制制度。第二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單位實際,單位負責人可直接主管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并指定其他副職分管; 也可以委托2、或指定單位其他副職或者部門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委托或指定其他副職或人員主管時,單位負責人仍負主要責任。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的職責是:(一)指導和督促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與監督相關制度并有效執行。(二)通過制度委托、授權主管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嚴格把關。(三)支持和保證會計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為會計人員撐腰,真正起到“把關”作用。(四)以身作則,帶頭執法,不得干預、阻撓會計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不得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四條 主管或分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根據制度委托,代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中3、的相關職責。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六條 會計機構的工作職責是:(一)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二)擬定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和具體實施細則,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將本單位各項收支、資產、債權債務、凈資產全部納入單位賬冊進行核算和監督,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四)匯總編報部門預算和決算,審查核定部門和下屬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做好相關資金的綜合統籌平衡工作。(五)嚴格執行預4、算和財務計劃,依法對單位各項收支進行會計監督,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合法、完整、準確。(六)負責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單位債權、債權真實情況。(七)加強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八)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立卷、建檔工作。(九)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的領購、分發、繳銷等工作。(十)負責政府采購資金預算申請審核,資金及質量保證金的審核和收付工作。(十一)負責單位各項專項經費、項目建設資金的收支和審核,做到專款專用。(十二)充分利用財務數據,客觀、真實地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為領導決策提5、供數據支持。(十三)對下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資金資產管理、內控制度建設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十四)接受并配合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好本部門(單位)財務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建立健全會計崗位責任制度。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合并設置。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會計機6、構和業務實際設置和合并相應崗位。但不相容崗位必須做到分離。會計不相容崗位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執行、業務經辦與審核、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保管與會計記錄、保管與稽核,出納與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稽核與出納、會計檔案保管、收支、費用等賬目登記等。第九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六)7、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七)與本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出納沒有直系親屬關系。第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在單位負責人和主管財務負責人領導下,組織會計機構開展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十一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崗位職責(一)負責單位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綜合管理單位及本系統的計財工作,監督本系統嚴格執行會計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國家財經政策和內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嚴守財經紀律。(二)組織編制并督促執行單位及本系統各項事業發展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證各項事業健康發展。(三)切實加強單位及本系統部門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認真實施財務監督。對違反預8、算程序、分配程序、撥付程序、借貸程序及其他財經紀律的事項,嚴格把關,拒絕受理。(四)定期分析單位及本系統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非稅收入收取上繳情況,認真考核各類資金的使用效益,組織開展本系統所屬單位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五)擬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細化控制措施。(六)審查以單位名義對外提供的一切會計資料和與財務會計有關的統計資料。(七)負責完成單位領導交辦的各項中心任務,配合完成上級部門或同級財政、審計、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內部各業務部門涉及計財方面的有關事項。(八)負責本單位(本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考核和業務培訓,參與研究本9、單位(本系統)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九)負責處理本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經濟業務關系。第十二條 主辦業務會計崗位職責(一)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時編制年度及月份經費收支計劃,及時、準確地組織和供應資金。(二)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科學設置各種會計賬冊。區分資金渠道,認真做好各類資金以及各類資產的記賬、算賬、對賬、報賬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堅持做到及時記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三)嚴格加強會計核算,定期檢查、分析并匯報單位、本系統及其所屬單位的年度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保證各單位按預算、有計劃地使用資金。定期考核各類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領導提出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四)嚴10、格劃清資金渠道和各項支出性質,認真進行會計監督。負責對財務支出等各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進行審核,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紀行為和各種不規范行為。(五)定期清查各類財產物資,建立健全資產檔案,按規定及時審查本單位財產物資的添置、計價、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提請處理事宜。及時清理和結算本單位各類債權債務,及時催收各種上交款項。(六)負責按期編制、匯總和報送本單位及本系統的各種會計報表。及時向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詳實的會計資料和分析報告。(七)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及其他各種財務、會計資料,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各種會計數據和資料。(八)不得兼任11、出納崗位工作。第十三條 出納崗位職責(一)嚴格區分資金渠道,熟練掌握各類費用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堅決執行規定的預算報批程序和經費報銷程序。(二)嚴格堅持和執行國家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現金管理、銀行結算和公務卡結算等制度,庫存現金余額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定期核對現金余額。(三)嚴格按照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準確開具或復核非稅票據,記錄、核對應上繳財政的各項非稅收入,及時申請撥回各項事業收入、暫存款等資金。(四)付款時認真審查各種原始單據,對不真實、不合規的原始單據堅決不予受理;對手續不全、內容不完整或報批程序不規范的憑證必須在更正、補充后才予受理。(五)根據審核審批的合規原始單據,及時準確地12、編制資金收付記賬憑證,逐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等日記賬。(六)按規定程序處理并及時結算各種暫付款項,逾期不結算及時上報單位領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七)認真保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收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領用空白收據和銀行支票必須履行批準程序,辦理領取和注銷手續。(八)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能和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九)承辦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條 稽核崗位職責(一)協助審查本單位(本系統)的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計劃。(二)負責逐筆稽查和復核本單位各類原始憑證和13、記賬憑證所反映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和準確。(三)定期抽查核對各類賬簿記錄。(四)復核各種會計報表,并對復核的報表負責。(五)承辦財務檢查和財務監督的相關工作,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專項檢查工作。第十五條 會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設置總賬、日記賬和明細賬,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外,單位各項財務收支、資產、債權債務、凈資產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賬冊進行統一核算。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日記賬分為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零余額用款額14、度日記賬、公務卡額度日記賬等。明細賬簿可分為貨幣資金明細賬、往來明細賬、存貨(材料)明細賬、收支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其他明細賬等。單位可根據業務需要將相關明細賬簿進行合并或者細化。單位應根據相關法規制度要求和業務需要,設置備查賬簿,包括住房公積金、非稅收入收繳等備查賬簿。第十七條 單位應根據會計機構和崗位設置,建立單位賬務處理程序:(一)記賬憑證填制程序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相關記賬憑證,由出納人員根據已審核審批的原始憑證制單并在記賬憑證上簽名后,由業務會計人員進行復核,及時交付會計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后,由記賬人員登記相關賬簿。其他與貨幣資金收支無關的經濟事項,由業務會計制單,經稽核人員稽核后,15、交由記賬人員登記相關賬簿。(二)會計賬簿登記程序每月所有經濟事項經制單、復核、稽核無誤后,由業務會計對記賬憑證進行匯總,填制記賬憑證科目發生額匯總表,經稽核人員稽核后,由總賬登記人員根據科目發生額匯總表登記總賬,由各明細賬登記人員登記相關明細賬簿。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每日資金收付業務序時逐筆登記。現金明細賬、銀行存款明細賬由除出納以外的記賬人員進行登記,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除出納以外的記賬人員填制,并須經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數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確定業務制單以及總賬、明細賬登記人員,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包括:制單與憑證復核、稽核人員,出納與憑證復核、稽核、記賬16、人員相互分離。(三)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程序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單位預算報告、決算報告、月報、季報和年報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各種內部財務報告。單位可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預算管理要求,以及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確定需要編制和報送的財務報告。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內部財務會計報告根據單位管理需要,確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財務會計報告由財務報告編制人員負責編制,其他會計人員配合提供相關數據及資料17、,編制完成后,由會計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后,報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審核并簽字蓋章后及時報送相關部門。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進行調整時,仍按上述程序編制、審核后上報。第十八條 會計機構內部必須建立稽核制度。指定專職稽核人員,對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核,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相關人員不予糾正的,及時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會計稽核人員可在會計機構內指定專人負責,也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兼任,對未專設會計機構的單位,可由主管財務負責人兼任。未經稽核人員稽核簽字的記賬憑證,不得登記相關賬簿;未經稽核人員審核的財務報告,不得對外18、報出。第十九條 財務印簽管理制度單位財務印簽,應按貨幣資金收支業務辦理程序要求由兩人以上保管。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個人印簽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相應印簽保管人員因故請假或離職時,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代管,代管人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資金支付時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簽字及簽章手續。第二十條 票據管理制度單位使用的票據,包括銀行和財政支付資金時所使用的票據和單據,以及單位領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票據。銀行和財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據和相關單據,由出納人員根據業務需要從銀行購入,或從財政部門領用。經會計機構內部票據管19、理人員登記后,辦理領用手續,交付出納人員使用。行政性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由票據管理人員統一向財政非稅管理部門按規定領購,登記后,相關科室使用時申請辦理領用手續,同時審核收回已開的相關票據。票據管理人員須建立票據領用登記簿,分別各種票據,做好票據領購、領用、復核收回、財政注銷的登記工作。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票據的用途使用和開具票據,不得超出行政收費許可范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票據使用范圍的事項開具票據。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會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定期開展必要的財務信息核對,實現重要經濟活動信息共享,充分發揮會計對單位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反映和監督作用。20、內部控制制度一、 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是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反洗錢法第三章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而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被列為該章的第一個條款,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根據反洗錢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建立、健全、完善內控制度是義務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首要職責,是義務機構反洗錢工作功敗垂成的關鍵所在。如何構建反洗錢內控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以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1、合法性原則義務機構反洗錢制度的建設應當以反洗錢法為核心,圍繞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21、范性文件構建自身的規范性制度體系。內控制度合法性原則是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的基礎性要求。此處的“合法性”,從法律層級上看,應做廣義上的理解,即包含了法律層級上的反洗錢法也包含了反洗錢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個等級的反洗錢規范性法律文件;從法律的核心內容上看,即包含了具有法典性質的反洗錢法,同時也包含了涵蓋反洗錢內容的附屬性法律規范,如反恐怖主義法、刑法;從合法性的屬性上來看,即包含了內控制度內容的實體合法性要求,也包括了內控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如在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銀反洗發xxxx號)中對洗錢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審核和審批的過程在程序上做了明確的要求,即22、應當由洗錢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起草工作,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審核,最終由董事會負責審批。2、有效性原則根據反洗錢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這里所指出的“有效性”我們認為應該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制度本身內容的有效性,即本體的有效性。二是制度實施的有效性,即實踐的有效性。如何確保其本體的有效性,即制度層面的有效性。關鍵在于內控制度的制定應當全面貫徹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將風險為本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到內控制度當中。按照風險為本的方法,在制度中合理配置資源,將洗錢風險與其他風險同等對待,通過制度控制達到對洗錢風險進行持續識別、審慎評估、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將反洗錢工作融入日常業務和經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從而實現有效防范洗錢風險的目的。(詳見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銀反洗發xxxx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3、全面性原則反洗錢內控制度應該覆蓋反洗錢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