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月度績效考核審批權限與標準制度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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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月度績效考核審批權限與標準制度附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績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月度績效考核,提升員工工作質量與效果,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適用于全體員工。第三條 考核方式:采取上級部門綜合考核下級的方式。第二章 職 責第四條 職責(一)被考核人:計劃申報、執行、自評、整改,有權提出異議;(二)考核人:計劃審批、輔導、記錄、溝通、考核;(三)財務部:指標計算、結果應用。 第三章 流 程第五條 考核流程個人申報計劃上級審批計劃實施上級考核反饋結果應用存檔第四章 審批權限2、與標準第六條 審批權限(一)經理以上人員考核結果的審批權歸行政總裁,經理以下的人員考核結果審批權歸經理;(二) 經理以上人員考核結果的監督處罰權,歸董事長;經理以下人員考核結果的監督處罰權,歸行政總裁。第七條 標準(一)考核頻率:全體人員實行月度考核。 (二)評分標準1、可量化指標根據實際達成情況直接評分。2、標準化考核指標:工作任務應從進度與效果兩個角度進行考核:考核分數=實際完成進度/目標進度*工作效果評分單項工作效果按下述標準評分:評級工 作 效 果 描 述評分優+各方面表現完美無可挑剔,效果超出預期5優工作有多處亮點,效果理想4良工作中規中矩,正好達到預期3良某一方面存在微小不足或失誤3、,但未對工作整體效果產生明顯影響2中工作效果不理想,個別方面存在不足,須個別返工1差工作效果較差,在多方面或主要方面存在嚴重不足,須大量返工1劣符合以下任意一條:工作效果差,完全返工,造成一定損失,態度欠端正1以下3、因客觀條件變化致使工作計劃無法完成的,被考核人可按流程申報調整目標,尋找可替代性工作,確實無法調整的,根據被考核人的主觀努力程度評為15分。(三)績效考核結果應用1、考評工資計算:實際考評工資 考評工資標準月度考核得分/32、作為員工個人崗位調動、晉升、降職、淘汰及評優的依據。3、年度考試低于1分辭退。第五章 要 求第八條 被考核人應在每月的28日前進行下月工作計劃申報。第九條 4、被考核人應用規定的表格申報計劃,考核標準應盡可能量化,不能量化應對進度、效果進行標準化描述。第十條 上級應在每月30日前對被考核人申報的計劃進行審批,確保任務飽滿、標準細化、重點突出,總權重為100%。第十一條 考核人應對被考核人工作過程予以支持、關注及輔導,并對績效表現予以記錄,作為員工考核依據。第十二條 被考核人在次月2日前完成自評,自評包括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量及進度的測算,效果的描述,并如實填寫考核表。第十三條 考核人應與被考核人進行面對面逐項工作考核,從量(進度)與效果兩方面進行評分,并詳細記錄考核評分依據,同時提出績效改進建議。第十四條 任何層級員工對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時均可以提出申5、訴。第十五條 財務部應按考核結果計算員工工資。第十六條 財務部須將考核表作為財務工資發放的附件存檔。第六章 罰 則第十七條 罰則(一)未按上述職責、流程、審批權限及標準辦理,未造成損失的處相關責任人50-200元/項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處50-100元的罰款。(二)未按上述第八條、第十條要求辦理的,處相關責任人50元/天的罰款。(三)未按上述第十條、十二條、十三條要求辦理的,處相關責任人50-100元/次的罰款。(四)未按上述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要求辦理的,處考評人50-100元/人次罰款。第七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綜合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 月績效計劃表月 日序 號工 作 內 容考 核 標 準權 重備 注申報人: 批準人:2010年 月績效考核表 月 日序 號月 度 計 劃完成情況自評得分考核得分工作內容考核標準權 重被考核人: 考核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