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經營員工錄用合同簽訂及薪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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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26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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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勞動經營員工錄用、合同簽訂及薪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管理和員工行為,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勞動合同制員工。勞務派遣員工參照本規章制度執行。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2、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義務。第四條 企業負有依法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衛生保護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勞動用工管理、工資獎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等權利。第二章 招聘錄用第五條 招聘錄用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企業根據崗位需求,確定擬招聘員工的錄用條件、數量等,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洽談會、當地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發布。第六條 企業在招錄員工時,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員工不因民族、種族、地域、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身體狀況、婚姻狀況、生育等狀況不同而受歧視。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3、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應聘者必須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年滿16周歲),具備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第八條 應聘者應當向企業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是否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是否已經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等基本情況。第九條 企業決定錄用的應聘者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證件原件經核對無異議后返還員工,留存由該員工簽字的復印件):(一)員工入職登記表;(二)最終學歷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明;(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上崗證書等);(四)居民身份證;(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或失業證(應屆畢業人員提供報到證、派遣證及其他證明);(六)企業指定的4、其他文件。第十條 企業對員工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員工同意,不公開或者利用員工個人信息。第十一條 企業不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其他證件,不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押金和其他財物。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十二條 新員工報到后一個月內,人力資源部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企業書面通知后,員工未按期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權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第十三條 企業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應當認真審查員工的基本情況,確保勞動合同由其本人當面簽署并捺印。第十四條 員5、工隱瞞自身真實情況(包括提供虛假簡歷、學歷、工作經歷等),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無效。一經查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文本手寫添加部分可以由員工書寫,也可以由企業指定人員書寫。勞動合同經員工和企業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對生效時間或者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六條 員工與企業書面約定報到日期的,員工實際報到日期晚于約定報到日期的,實際報到日前員工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安排員工接受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員工參加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文本內容變更時,需在變更處經員工和企業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由6、員工和企業各執一份,企業不替員工保管。第十九條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和工資指導線備案。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制員工的,人力資源部應當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二節 試用期管理第二十條 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企業對新錄用的員工設定1-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計為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第二7、十一條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二條 對于試用期間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員工,可以縮短試用期,提前辦理轉正手續。對于試用期間有充分證據證明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 在試用期內,員工解除與企業勞動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3日通知企業。員工違反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第二十四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員工因個人原因,在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包括勞動報酬、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在內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變更勞動合同8、,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二十五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企業可以另行安排崗位。第二十六條 企業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有充分依據確認員工不能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或者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種)。各崗位工作標準另經民主程序制定。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中止第二十七條 企業與員工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中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可以中止勞動合同關系。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出現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勞動合同關系。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企業9、可以不支付薪酬福利待遇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第三十條 企業與員工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內容包括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債務償還、雙方就勞動關系再無其他爭議等事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中,企業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第三十一條 員工申請辭職的,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延長上款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一)在企業擔負重要生產、經營、科研、管理任務尚未完成的;(二)經手辦理的合同(包括各種業務合同10、協議等)或債權債務關系尚未處理完畢,移交他人經辦確有困難的;(三)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 員工申請辭職的,應當告知企業辭職理由,辭職理由應當明確具體。人力資源部應當對申請辭職的員工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并確保辭職申請由員工本人當面簽署并捺印。第三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本勞動規章制度以及企業依法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是指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或者對企業聲譽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三)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企業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11、,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員工對企業采取欺詐等手段,在違背企業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六)其他構成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三十五條 有12、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依法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三十六條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與工會協商確定,工會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糾正的,企業應研究工會意見,并及時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第三十八條 員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13、應填寫離職交接手續單,在離職當日或企業指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交還員工卡、辦公用品、工作文件、占用的企業財產(包括有形財產、電子財產和知識產權等)、欠付企業款項等。經企業檢查無誤后,由該員工在該工作交接清單上簽字確認,交至人力資源部。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六節 勞動合同的終止及續訂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14、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六)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條 除法定續訂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前,企業將根據員工合同期內的工作能力和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決定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企業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征求員工是否同意續訂、續訂期限以及續訂條件等內容的書面意見。員工同意續訂的,應與企業辦理續訂手續;不同意續訂的,應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和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第四章工作時間、考勤及加班第一節 工作時間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不同崗位,分別施行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員工具體的工作時間由企業15、根據業務運營需要決定。第四十三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3:00到17:00;午休、午餐時間不計算為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崗位,須經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第二節 考勤第四十五條 員工每日上、下班均應親自到指定地點打卡,由各部門考勤員配合人力資源部進行考勤管理。第四十六條 員工應當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一)遲到:遲于上班時間到企業者為遲到。(二)早退:早于下班時間下班者為早退。(三)曠工:員工有以下情況的,均以曠工處理。1、未按規定16、辦理請假、休假手續,擅自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2、擅離工作崗位,或者請假未獲批準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3、托人打卡者,一經發現當天均按曠工處理,因實際情況確實不能打卡者除外。第四十七條 員工上、下班忘記打卡,或者因丟失、損壞、因公外出等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打卡者,應當于當日(最晚次日)由本人填寫未能按時打卡說明單,經部門主管核實簽字后,交考勤員。如遇臨時出差或者上級指派,可以事后補交并由主管人員核實簽字。第三節 加班第四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應當在加班前按照規定填寫加班、調休申請單,注明加班事項、加班所需時間,經部門主管、人力資源經理、工會主席、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加班。未按前述程序審批的17、,不按加班處理。第四十九條 員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自愿參加企業組織的郊游、娛樂等其他非工作性活動的,不視為加班。第五十條 工作日加班的,應當于當天下班前進行審批;周六、周日加班的,應當于周五下班前審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當于休假日前1天審批。第五十一條 員工經過審批確定的加班時間,作為記錄加班時間、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工資的依據。緊急情況未辦理審批程序的,應在加班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程序,否則不予統計加班時間。第五十二條 加班、調休申請單使用企業統一的格式。員工填寫加班、調休申請單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虛報、多報。部門主管應當較為準確地估算工作總量,本著適量、高效原則合理安排加班,不得安排無18、需加班的人員加班,對加班、調休申請單填寫的加班起始時間、結束時間等應嚴格審核。第五十三條 企業實行加班調休制度。員工在休息日加班的,由員工本人提交加班、調休申請單,經部門主管批準后調休。員工累計休息日加班時間應當在當年度內調休完畢。第五十四條 加班計算以加班、調休申請單和考勤記錄為依據。休息日加班已經通過調休補償的,不計入加班時間。第五章 休假制度第五十五條 企業的休假制度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工傷假、帶薪年休假等。第五十六條 員工因任何原因,不能到崗者,均需請假。請假應當由本人事前填寫請、休假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呈請部門主管核準。因急診、工傷假等緊急情況無法提前填寫請19、休假審批表的,應當先電話請假,由員工本人、其家屬或者經企業許可、員工委托的其他人員在2個工作日之內補辦請假手續。員工外出期間遇到特殊情形無法按時返回企業上班的,須至少提前1天向部門主管電話請假,再于首日上班后2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沒有任何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帶薪年休假的批準權限:由部門主管審批。第五十七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掛號憑證、病歷、診斷證明、醫藥費單據、發票等相關證明資料,如實填寫請、休假審批表并按規定程序審批。相關資料交考勤員報人力資源部存檔。第五十八條 員工因處理個人私事,需占用工作時間的,應事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辦理程序為:由請假人本人20、填寫請、休假審批表,按照審核程序經批準、簽字后方可休假。請、休假審批表交考勤員報人力資源部存檔;特殊情況,可以先電話請假,事后補辦書面請假手續。考勤員在每月考勤匯總表中應當注明員工實際請假天數。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第五十九條 員工請婚假,需持結婚證辦理請假手續,按婚姻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法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帶薪婚假;晚婚且初婚(男滿25歲,女滿23周歲)的員工可享受17天的帶薪婚假。員工請婚假需提前2周通知部門主管,確保不影響企業正常工作。婚假須經總經理審批。婚假應當一次性連續使用;假期天數包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第六十條 女員工產假21、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一)女員工正常生產時享有98天的帶薪產假;(二)已婚女員工年滿23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三)難產增加產假15天;(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第六十一條 生育女員工在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生育津貼。因繳費年限不足等原因導致女員工未能享受生育津貼的,由企業依法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第六十二條 符合晚育規定的,男員工享有7天護理假。護理假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第六十三條 產假和護理假必須一次性連續使用;假期天數包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第六十四條 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應按國22、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第六十五條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根據情況可享受13天的帶薪喪假。請假手續辦理方法與事假相同。第六十六條 員工經工傷認定部門被認定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員工停工留薪期滿,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無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員工應當回企業上班;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員工仍住院治療或者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的,企業將按病假工資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未住院治療或者提供休假證明單且不到崗上班的,視為曠工。員工停工留薪期滿且醫療終結的,應當回企業復工上班,企業根據其勞動能力,可以安排其適當的工作崗位。第六十23、七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第六十八條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六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七十條 員工休年休假,由員工本人向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或者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調整休年休假的日期。第七十一條 年休假,在一個年24、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第六章 薪酬制度第七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七十三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調整方案征求本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第七十四條 企業的薪酬分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具體工資結構由企業和工會以工資集體協商形式確定。第七十五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或者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當月工資于次月25日前支付,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支付。第七十六條 工25、作日安排員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員工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按照員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含綜合計算工時制)安排加班的,按照員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第七十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按員工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第七十八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26、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七十九條 因企業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與員工協商,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第八十條 因員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其賠償額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工資的20%,扣除后剩余部分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減發工資:(一)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二)員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27、住房公積金;(三)生效法律文書中載明應由員工承擔的扶養費、贍養費等;(四)約定依法應當賠償給企業的經濟損失;(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第八十二條 企業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費用依法由企業和員工分擔。第七章安全與職業健康衛生第八十三條 安全規則(一)全體員工要強化“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意識,理解安全優先于生產、損耗等,所有員工必須保證自身及同事的安全,警惕一切可能發生危險的操作或狀況,重大事故必須及時向上級匯報。(二)員工在從事生產、維修工作及危險性作業時,必須穿著、佩戴企業提供的防護服、安全鞋及其他企28、業規定的個人防護用品。(三)進入生產、倉儲等區域應穿安全鞋;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涼鞋進行生產作業。(四)員工應遵守設備的安全操作說明;禁止未經批準隨意去除、更改防護裝置和急停開關。(五)非工作范圍內,員工不得擅自操作機械設備和進行特種設備作業。(六)員工應遵守工作區域的各種安全標識;禁止將安全標識隨意移動、去除或更換到其他設備上。(七)禁止員工坐、趴、躺、靠在任何機器設備上,特別注意有傳動裝置的設備。(八)員工必須熟悉本工作區內滅火裝置的位置以及應急設備的使用方法。(九)員工應保持所有的通道、樓梯、安全門通暢、干凈。(十)員工不得在企業指定的吸煙場所外吸煙。(十一)員工禁止將任何玻璃器皿、剃須29、刀等易碎和尖銳物品帶入更衣室和澡堂。(十三)后勤部室員工或其他佩戴吊帶式員工卡或出入證的人員,在進入生產現場前應注意安全佩戴,防止危險事故發生。第八十四條 火情處理(一)當火警發生時,應采取如下措施:1、保持鎮靜,不要驚慌失措;2、按動最近的火警報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員和安保人員;3、在安全的情況下,利用最近的滅火器材盡力將火撲滅。注意不能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撲滅因漏電而引起的火情;4、向最近的同事請求援助;同時通知安全負責人、部門主管或經理;5、如有可能,把火警現場所有的門窗關閉,并關閉所有的電器開關。6、撥打火警電話:119,報告火災發生地點、火災程度以及燃燒物品;7、引導消防人員抵達火災現場;830、按照指揮立即從火災現場撤離。(二)員工應參加消防演習,熟記火警訊號、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滅火器具使用方法。第八章 附則第八十五條 員工需向企業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如有以下事項變更,需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呈報人力資源部:(一)戶籍性質;(二)現居住地址;(三)聯系電話;(四)姓名更改情況;(五)緊急聯系人姓名、電話等。如因員工本人原因未及時變更相關信息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行承擔。第八十六條 在本規章制度制定前與本規章制度規定內容有沖突者,以本規章制度為準。第八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于2013年6月15日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自2013年6月20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勞動規章制度確認書本人確認已收到青島袋鼠機械有限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在招用本人時,青島袋鼠機械有限公司已如實告知本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涉及本人切身利益和本人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本人確認已認真閱讀了勞動規章制度的各項內容,詳盡了解了依據本制度本人可享有的各項權利、應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各項規定和行為準則。序號員工姓名日期備注1234567891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