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廈門廈門信達股份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企業年金年金基金基金實施方案實施方案 (經2011年9月16日第八屆董事會2011年度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為完善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薪酬福利制度,進一步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公司激勵和約束長效機制,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市屬國有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見(廈國資統【2008】258 號),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方案。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則則 第一條第一條 保障性和激勵性結合的原則。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是將職工未來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與即期激勵作用的發揮有機結合,進一步完善薪酬激勵
2、機制。第二條第二條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企業年金制度既覆蓋試用期滿的在崗職工及企業發展戰略需要,又綜合考慮職工的崗位、能力和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與職工對企業的貢獻緊密掛鉤。第三條第三條 兼顧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原則。實行企業年金制度要妥善處理出資人的投資回報、企業的長遠發展和職工個人待遇三者之間的關系。企業出現虧損的年度時停止企業繳費,企業人工成本負擔過重時,及時調整企業繳費水平。第四條第四條 企業、職工自愿參加和民主協商原則。企業、職工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自愿參加。企業年金制度采取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第二章第二章 實施
3、范圍實施范圍 第五條第五條 本方案實施范圍為信達股份公司系統的企業與其職工,信達股份公司系統(下稱公司系統)包括信達股份本部及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第六條第六條 公司系統參加企業年金的企業的基本條件:1、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已履行繳費義務。2、上年度和當年盈利,并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虧損以及未 2 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企業,在扭虧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實行企業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子企業,可以實行企業年金制度。3、人工成本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凈利潤)增長幅度,人均人工成本增長幅度 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4、主業明確,發展戰略清晰,具
4、有持續的年金支付能力。第三章第三章 企業年金方案參加職工企業年金方案參加職工 第七條第七條 公司系統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在崗全日制職工;2、已經在公司系統內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3、在公司系統內企業試用期滿;4、個人自愿;5、公司同意(新員工,在加入公司系統內企業服務滿一年后次年 1 月生效)。第八條第八條 已退休、內部退養、當年病事假超過半年的職工不參加企業年金。第九條第九條 職工參加企業年金應由職工本人填寫相應書面申請,并經年金管理委員會審核確認資格。第十條第十條 參加職工的權利:1、向企業和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查詢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信息;2、個人賬戶中歸屬本人的資
5、金及其產生的投資收益的受益權;3、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有權申請領取、轉移和處分歸屬其本人的個人賬戶上的資金。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參加職工的義務:1、參加職工需如實向企業或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供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所需的信息材料;2、參加職工需根據本方案規定按時供款;3、如果發生與企業年金計劃管理有關的信息變更,需及時通知企業或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本方案實施后,參加職工不得無故退出本方案,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必須退出公司企業年金計劃:3 1、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2、職工與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3、職工未履行繳費義務;4、職工不具備參加企業年金的資格條件;5、職工提
6、出退出企業年金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確認。第四章第四章 資金籌集方式和繳費辦法資金籌集方式和繳費辦法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企業年金由公司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職工個人繳費由公司從個人工資中代扣。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公司企業年金按不超過公司上年度參加企業年金職工工資總額的 5為職工繳費,并按以下標準分配:企業年金分配系數對照表企業年金分配系數對照表 分配系數 公司等級 職級 一級子公司 分公司 二級子公司 備注 5 董事長 總經理 4 公司副職 董 秘 總經理助理 董事長 總經理 3 部門正職 部門副職 公司副職 總經理助理 董事長 總經理 本系數等級(含)以上,屬中高層干部
7、2 經理助理 一級主辦 部門正職 部門副職 公司副職 總經理助理 部門正職 本系數級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 5 年以內的,可以高套一個職級分配企業年金。1 二級主辦 其他 業務經理 其他 部門副職 其他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公司繳費分配額按下式計算劃入職工個人賬戶:公司繳費分配額=本公司繳費總額/職工分配系數之和 職工個人分配系數 4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應不低于所在企業為其繳費部分的四分之一,并在公司實施企業年金后 3 年內逐步提高到與企業繳費相一致的要求,職工個人繳納企業年金的標準為:公司參加企業年金年限 按公司為個人繳費比例 第一年 25%第二年 50%第三年 100%第十七條第
8、十七條 今后如果需要調整企業或個人繳費比例,在國家規定范圍內應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第五章第五章 賬戶管理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賬戶的設立: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由具備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管理機構為每位參加職工開立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同時建立企業賬戶用于歸集不屬于個人的企業繳費部分(未歸屬權益)。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賬戶的維護與更新:由賬戶管理人負責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的日常維護與更新,包括:1、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的記賬;2、企業繳費在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3、定期進行投資運營收益在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4、企業賬戶中未歸屬權益的歸集和投資收益分配尾差的處理;5
9、、企業年金待遇支付;6、與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對工作;7、與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相關的其他資料。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的轉移:1、由公司安排或經公司同意,職工在公司系統內流動的,其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所形成的權益 100%劃轉至職工新單位。如新單位未建立企業年金的,職工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 5 及所形成的權益暫由公司封存(此封存保留賬戶中的年金資產將繼續參與投資運作,仍產生收益)至按規定可以歸屬個人之時。2、職工離職時,企業繳費及所形成的投資收益符合歸屬個人條件的,可以歸屬職工個人,隨職工勞動關系劃轉。不符合歸屬條件的,其個人帳戶中公司繳費額及其投資收益由公司收回,歸入基金財產。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10、一條 個人賬戶的注銷:當參加職工的個人賬戶滿足下列條件后,則注銷其個人賬戶:1、參加職工在領取完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將被注銷;2、參加職工在退休前身故或在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未支付完身故,并且其個人賬戶金額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全部領取的,其個人賬戶將被注銷。第六章第六章 基金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1、企業繳費;2、參加職工的個人繳費;3、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的收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的方式進行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產生的收益需計入企業年金基金,并由企業年金管理機構記入相
11、關的個人賬戶。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企業、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機構應將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金繳費按以下規定歸屬職工個人,并劃入個人賬戶:1、職工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全額進入職工個人賬戶,歸屬職工個人;2、企業繳費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資收益部分,每滿 5 年后(含)歸屬職工個人,不滿 5年時歸屬公司;3、職工退休、因病(殘)獲批辦理退職及提前退休、退休前死亡,不受本條第 2 款限制,其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所形成的權益 100%歸屬個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
12、職工個人繳費及其對應的投資收益歸個人所有。已歸屬的企業繳費及其對應的投資收益全部扣除,劃入企業賬戶:6 1、未與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擅自離職的;2、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給所在企業造成經濟損害的;3、因違反所在企業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關系的;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分的。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企業賬戶歸集的資金可用于設立企業年金專項獎勵,由年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重新分配或用于激勵優秀職工或優秀人才等,具體獎勵方案由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擬定,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獎勵金額記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第七章第七章 待遇待遇計計發和支付方式發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金的
13、支付條件:1、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喪失勞動能力并由勞動部門批準辦理了病退手續后,可以領取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累計余額。2、經批準出境(國)定居并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的職工,可以領取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全部權益及按規定的企業繳費權益已歸屬個人部分。3、職工在領取企業年金之前死亡,或在領取企業年金過程中死亡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全部剩余積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第八章第八章 中止繳費處理中止繳費處理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當員工所在企業出現經營虧損時,當年度中止企業年金繳費,同時職工個人繳費也相應中止,財務狀況良好后可恢復繳費。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已經參
14、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可以根據個人意愿,向公司年金管理委員會書面申請中止個人繳費,經所在企業確認。在中止繳費期間公司繳費同時中止。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職工個人要求恢復企業年金繳費必須書面向公司年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經所在企業確認同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企業和職工都不得過后補繳中止期間的繳費。第九章第九章 組織管理和監督組織管理和監督 7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按照相關規定成立信達股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年金管理委員會)。年金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行使本公司企業年金委托人的權利,監督企業年金方案的執行。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年金管理委員會將作為企業和參加職工的共同委托人,代表企業和參加職工與企業年金受托人簽訂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監督執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本方案由廈門信達股份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經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總經理辦公會同意、公司董事會同意,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備案之日起生效,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