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職離職管理管理作業指引作業指引 編制人 編制日期 審核人 簽發人 修訂記錄修訂記錄 日日 期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改內容修改內容 修改人修改人 審核人審核人 簽發人簽發人 1.1. 目的目的 規范集團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保證集團各項業務工作的連續性。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總部所有員工。 3.3. 術語定義術語定義 無 4.4. 職責職責 4.1 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4.1.1 及時將員工離職信息告知分管領導及人力資源中心; 4.1.2 負責指定人員與離職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4.1.3 負責對離職員工的保密工作檢查事宜。 4.2 人力資源中心 4.2.1 及時將
2、員工離職信息告知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簡稱:所在部門) ; 4.2.2 及時了解員工在工作期間的表現,根據各部門崗位的要求,審核部門負責 人對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員工提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建議,并提出人力資源 中心的意見后上報集團領導審批; 4.2.3 與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面談,了解其離職的原因,并及時溝通和聽取其所 在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主管領導意見后,提出建議并上報集團領導審批; 4.2.4 負責將批準員工離職的信息告知離職員工本人及其所在部門; 4.2.5 負責通知離職員工領取并填寫員工離職記錄表 ,辦理工作移交、費用 結算及辦公設備歸還等相關手續; 4.2.6 負責辦理退工、社保轉出或封存等員
3、工離職的相關事宜。 4.3 審計法務中心 4.3.1 負責對需離任審計的離職員工進行離任審計。 5.5. 作業內容作業內容 5.1 員工離職的形式 5.1.1 員工方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5.1.1.1 員工本人提出辭職申請; 5.1.1.2 勞動合同期滿后,員工本人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5.1.2 集團方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5.1.2.1 集團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與員工解除 勞動合同; 5.1.2.2 勞動合同期滿后,集團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5.1.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5.2 員工離職審批程序 5.2.1 員工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5.2.1.1 擬離職員工應提前 30 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人力資源中心遞交書面辭 職申請書; 5.2.1.2人力資源中心協同擬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與提出離職申請的員工進行溝通 后,用人部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