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漳州市區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產出率,鼓勵多層商品廠房的開發,建立規范的商品廠房開發、建設和銷售的監管制度,根據福建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八條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廠房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漳州市區區域內(薌城、龍文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進行配套商品廠房的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商品廠房,并轉讓商品廠房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廠
2、房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組建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按規定申請相關經營許可、領取開發資質證書、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第四條 組建外商投資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開發項目并經批準設立后,按規定申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憑有關批準文件到市場監管、稅務、外匯、金融等部門辦理登記。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外商投資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除了根據其經營項目的規模,應具備相應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外,還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根據本辦法利用已出讓并享受漳州市工業園區地價優惠政策的投資項目用地進行商品廠房開發經營的,應由具備商品廠房開發資質的企業進
3、行開發。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從原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之日起5年內轉讓的,按照原土地出讓合同的有關約定和我市工業區開發的相關規定,辦理補交享受優惠政策款項的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補交享受優惠政策款項手續的項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廠房經營開發。在符合原有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容積率的前提下,未享受集約工業園地價優惠政策和出讓合同沒有相關約定的工業用地可以申請辦理商品廠房開發手續。第六條 新設立的商品廠房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 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資質):(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企業章程;(三)驗資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經勞動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聘用書;(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