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紀律處分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471
2024-09-07
4頁
22.50KB
1、公司員工紀律處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紀律處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為了使本公司員工保持較高的工作水準并遵紀守法,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原則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紀律處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條 紀律規定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規定,一經查出,將受到紀律處分。 1.偽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2、錄。 2.接受任何種類的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誘惑,誘使員工貪污或影響其本職工作。 3.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務記錄或其他物品。 4.企圖強迫同事加入任何組織,社團或工會。 5.在公司辦公場所或工地內,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動政治理論、賭博或使用侮辱性語言。 6.違犯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 7.未經上級主管獲準而缺勤遲到或早退。 8.無故曠工。 9.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證。 10.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絕保安人員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 12.未經總經理許可而為其他機構、公司或私人工作。 13.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工作。 143、.總經理認為可采取紀律處分的其他任何情況。 第四條 采取紀律處分的種類 1.口頭警告。 員工初犯或犯小過失,可由其直接主管給予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犯較大過失或屢犯小過失而曾遭口頭警告者,可由其直接主管執行書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 “警告”或 “嚴重警告”方式。 3.停職。 犯嚴重過失或屢次犯過失者,可受無薪停職處分。采取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 (1)員工在 6個月內曾被警告 3次。 (2)員工在過去 1年內曾犯同樣過失而遭嚴重警告。 (3)等待部門主管決定將犯過失的員工終止雇用或撤職。 無薪停職如不超過 3 天,可由主管咨詢部門主管取得授權后執行。如果停職日數超過 3天至最高 14天的4、,可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后,由部門主管授權執行。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執行 1.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由受處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并須以該員工熟悉的語言傳達。 受處分的員工應獲告知,如再犯將受書面警告的處分,該員工的直接主管應告知其上一級主管有關執行口頭警告的情況。 2.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由受處分人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級主管的授權后,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書面警告應以受處分者熟悉的語言傳達。 警告可采取 “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級主管認為較嚴重的,可采取 “嚴重警告”的方式。書面警告均填寫 紀律處分通知書,其正本應交給受處分員工,副本寄交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主管保存一副本。 5、員工所犯過失的詳情、處分的類別、以前口頭警告的日期及將來再犯時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明確。 3.停職 停職應在員工犯過失后兩天內執行。其上一級主管須和部門主管商討后才能執行。紀律處分通知書須根據停職期的長短由其上一級主管或部門主管簽署,并須于停職前交與該員工;副本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其上一級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公司財務部扣除該員工停職期工資。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明確。 4.撤職 員工被撤職,由主管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后執行,部門主管簽署 紀律處分通知書并正式通知該員工。副本由部門主管保管,正本交給員工,并應安排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事宜;若未能聯絡到部門主管或人事經理,其上一級主管可將該員工停職 1 天以待翌日做出調查,在通常情況下,撤職應在事發后即日生效。 第六條 申訴程序 員工如認為受不公平對待或對紀律處分感到不滿時,可向部門主管申訴。如與部門主管會晤后仍不滿意時,應向總經理書面請求調查再作決定。 第七條 記錄警告及停職處分將詳細列于該員工的個人記錄上,分別保留 1 2 年,然后廢除。 第八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