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精神物質獎勵與行政經濟處罰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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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31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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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精神物質獎勵與行政經濟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獎懲管理制度為加強管理,維護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各項工作的高效運營,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第一條 總則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其制定的原則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功必獎,獎懲嚴明,公平公正。員工獎懲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由人力資源部監管,人力資源專員具體實施。具體獎懲情況在員工工資中體現,并記錄在員工檔案當中,作為員工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二條 獎勵獎勵包括精神獎勵(通報表揚、嘉2、獎等)和物質獎勵。第三條 處罰懲罰包括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勸退、辭退)和經濟處罰。其中經濟處罰直接在員工當月工資當中扣除,不足部分需員工自行補足。第四條 獎懲報告與執行對于員工因人事考勤方面的獎懲,由人力資源專員按制度執行;對于店面員工因本職工作而產生的獎懲,由直接管理人員或其它員工提出,經部門主管確認后報人力資源部審定執行。第五條 獎勵條款1、月度全勤獎要求:當月內無遲到、早退、曠工、脫崗或請假者。評選范圍:全體正式員工。獎勵方式:獎金300元。評選頻度:每月評選。2、年終獎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誤較少、無嚴重違規行為,工作成績較好。評選范圍:全體正式員工。獎勵方式:由公司根據年度發展狀況3、,確定獎勵標準及金額。評選頻度:每年評選。3、員工出現人力資源部認為應當獎勵的其它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實際情況經行政總監審核通過,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獎勵。第六條 處罰條款1、考勤處罰1)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500元,扣發當月全勤獎,通報批評并記入個人考核檔案。2)嚴禁打卡后脫崗、不上班或辦理私事,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3)上、下班遺忘打卡或簽到按遲到1小時處理。4)遲到30分鐘以內扣罰10元,3060分鐘扣罰20元。5)早退30分鐘以內扣罰10元,3060分鐘扣罰20元。6)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主管及經理級別遲到、早退、礦工,處罰翻倍。7)員工出現曠工情況4、取消其當月的對應津貼、補助;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累計曠工達6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不支付任何工資、獎金。 8)脫崗參照早退標準執行。2、信息通報處罰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司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給予200-500元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并給予500-1000元罰款處罰;對公司運營管理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給予開除處分,并給予1000-5000元罰款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1)瞞報、緩報、謊報、漏報發現的異常事件的;2)異常事件發生后,對于調查取證和善后處置工作未予以積極配合,甚至阻礙調查取證與善后處置工作的。3、違反勞動合同5、中保密、競業禁止、知識產權等相關條款者,按照國家、地方及勞動合同的規定,賠償經濟補償,情節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4、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并罰款50-100元。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2)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者;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者;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6)故意損壞公物者;7)檢查、監督、巡場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未盡監管責任者;8)違反安全、衛生規章,不穿著規定工裝、配備指定器具上崗,經主管糾正拒不配合者;5、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100-200元。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6、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3)工作時間未經主管同意私自玩游樂設備的;4)利用工作之便損公肥私者;5)工作疏忽造成物資無故丟失和損壞者,還需根據實際價格賠償;6)疏忽造成安全隱患、經營環境惡劣者;7)對可能發生的隱患、舞弊行為沒有及時揭發、制止,導致不良事件發生者。6、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并罰款200-1000元。1)擅離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害者。2)泄漏技術或經營秘密者,私自對外提供財務和經營報告者。3)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4)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業務遭受重大損失者。5)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7、不聽從者。6)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者。7)動手打人、出手幫兇、打架時防衛過當造成對方身體傷殘或使用武力或攜帶兇器威脅、恫嚇他人,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8)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100元以上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9)工作時間粗心大意,態度散漫或不嚴格按照維修流程操作造成設施被盜、重大機損或營業損失,責任人員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10)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含)以下損失者;7、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辭退,酌情處以罰款并賠償經濟損失。1)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盜竊公司財物、挪用公款、徇私舞8、弊,責任人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3)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4)惡意撕毀或涂改各種原始記錄、賬單,利用職權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5)未經公司授權或書面批準,查閱、借閱、復印、攝影非公開的公司資料、圖片等。6)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7)毆打他人或聚眾鬧事,不服從管理或怠工。8)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9)造成機械設備、物資無故丟失、損壞,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者。10)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11)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12)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9、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8、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1)崗前、在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2)品質低劣或嚴重違紀,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的;3)事假超過15日或病假超過一個月的;4)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門要求的。9、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4)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的。10、員工受到處罰,主管及直接上級根據實際情況,負連帶責任,具體可根據實際情況,由人力資源部適當處罰。12、對于受過處罰的員工,在任用與提拔時,不予以考慮或暫緩執行。13、員工出現公司認為應當處罰的其它情況,由人力行政后勤部按照實際情況報行政總監審核批準后予以處罰。第七條 附則1、對于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由人力資源部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及時編制新的補充規定。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制度產生疑義時,由人力資源部做出說明。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