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冶煉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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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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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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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冶煉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鋼鐵冶煉公司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鋼鐵冶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公司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2、機構及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對象和時限、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程序、審計業務文書、審計檔案管理等規范,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標準。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部門、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內部3、審計工作。第二章 內部審計組織機構及職責權限 第四條 公司設監察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作為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公司應當依據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應不少于三人。審計部的負責人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審計部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審計部依法履行4、職責,不得妨礙審計部的工作。 第五條 審計部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所屬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抽調。 第六條 實行審計回避制度,審計組成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不得參與該項審計工作。 第七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2、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4、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第5、八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2、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6、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九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條 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公司領導的部署,組織安排審計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進行7、審計監督,具體職責如下: 1、財務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公司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2、內控審計:對公司內部管理控制系統以及執行國家財經法規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評,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進行檢查,以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3、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工程項目預、決算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4、合同審計:對公司8、大宗物資采購合同、產品營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及其他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5、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除董事長、總經理)離任審計:公司經理層以上人員離任、調職,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6、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7、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8、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9、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9、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10、及時、準確填報各類統計報表,年度終了時對部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主要內容包括:年度審計任務完成情況;審計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審計工作經驗與體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制定的改進措施;進一步搞好審計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11、公司授權外審單位進行審計時,審計部門應按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指示,積極配合外審單位工作,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12、對公司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管理、監督、培訓、考核。 13、配合公司監事會的監事審計活動。 14、公司披露業績快報時,負責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15、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10、 16、公司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需為審計部的正常運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進入公司經費預算,以保證審計工作能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公司的經營規劃、計劃,財務計劃、會計報表等資料等應無條件提供給審計人員,保證其及時掌握信息。第十三條 審計部在審計過程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1、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2、審核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檢查公司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索取相關資料復印備查; 3、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4、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11、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或個人,經主管審計負責人批準,可采取封存有關賬冊、凍結資產等必要的臨時應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及改進建議; 6、內部審計人員發現公司規章制度和企業管理存在缺陷,應向公司領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7、向審計委員會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根據審計結果,審計部有下列處理權: 1、責令限期按照有關規定上繳應當上繳的收入和費用; 2、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3、責令退還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4、沖轉和調整有關賬目; 12、5、根據審計結論必須做出處理的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任職素質和技能要求: 1、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業務、勝任工作,應具有本科以上財務專業或經濟類專業學歷和相關職稱。 2、審計人員應做到: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濫用職權,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機密,不玩忽職守。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審計部在實施各項審計時,應嚴格執行審計工作歸零的五條標準,即:事實清楚,數據準確,評價恰當,處理有據,反饋落實。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13、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三章 內部審計對象和審計時限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對象為:公司的各個職能部門、內部機構、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十九條 審計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1、對控股子14、(分)公司實施至少一年一次的經營業績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審計。 2、子(分)公司經理離任審計。 3、當發生重大投資事項、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有重大經濟問題時以及公司領導討論決定時,可隨時審計。4、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審計時間。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按照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年度結束后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部可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內部審計部在實施項目審15、計時,發現被審計部門或個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第一時間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計項目的立項,由公司審計委員會確定,或由公司相關部門、分(子)公司提出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項目立項后,由審計部制定審計工作方案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項目除外)。 第二十二條 審計過程中,要按規定的格式編制工作底稿和取證簽證單,并保證其真實性、備查和存檔;審計終結后,審計組應在 15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經審計組成員集體討論,審計組成員均須在審計報告上簽字認可,同時按有關規定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被審計者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將其16、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被審計者未提出書面意見,可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印章,未取得簽名或印章的應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 第二十四條 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報告后,審計部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委員會專門人員復核后,由審計委員會在公司董事會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1、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輕微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17、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文,審計委員會簽發,并附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審計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要求審計部安排其他內部審計人員復審。但在未作出新的審計處理決定之前,審計處理決定不得停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在執行年度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第五章 內部審計的具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第18、二十九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第三十條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審計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第三十一條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董事會審計委19、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4、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20、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21、否與預期一致; 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4、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22、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6、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23、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2、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24、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5、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25、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2、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5、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26、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2、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3、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4、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5、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機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四十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兩27、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2、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3、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4、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第七章 內部審計業務文書規范第四十三條 審計公文、業務28、用紙及行文格式標準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和公司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審計項目確立后,由審計組根據被審計者的具體情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依據;審計對象;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的內容與重點;審計方式;審計時間及實施步驟;審計組的成員構成及其分工;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四十五條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組發出,向被審計者通知有關實施審計的事項,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者名稱;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審計組組長及成員名單;對被審計者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審計組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四十六條 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29、括: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其他證據。第四十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者名稱;審計項目名稱;實施審計的時間;審計過程記錄;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具體30、程序的記錄及資料;審計測試評價記錄;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四十八條 審計報告主要內容: 1、審計時間、內容、范圍、方式; 2、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3、通過審計揭示的有關事實,包括主要業績和發現的問題; 4、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概述已審計項目內容,對已審31、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風險性、效益性及內控制度等進行評價; 5、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規定和命令,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責任界定,提出糾正、改進意見和建議;對違規違紀行為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第四十九條 審計處理決定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審計署審計機關檔案工作的規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職能活動中直接形成32、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五十一條 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檔案采取按職能分類、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二條 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歸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歸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33、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 6月底。 第五十三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規定分為永久、長期(10年至 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種,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四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負責人批準。 第九章 罰則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部提出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1、拒絕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部門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部門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