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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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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出租賃合同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慶陽梨園春演藝公司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地 址: 地 址:慶陽市解放西路負責人: 負責人:楊振華電 話: 電 話:15339467069 因甲方演出需求,租用乙方演出器材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租賃設備概況 設備的名稱見附表租賃用途:寧縣文體廣場匯報演出【熱土】。使用時間:2014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租賃期限共計: 天。使用的場次由甲方自主安排。第二條:租賃設備的運輸與操作.等其他費用1.租賃設備的進退場調試安裝.操作由乙方承擔.2.租賃費用: 租賃期限共2、計: 天。每天租賃費: 合計租賃總費用: 。(不包含稅率)第三條:租賃設備的使用及規定1.合同期內,乙方設備由甲方統一管理使用,甲方下達合理.合法的演出設備使用任務,乙方應聽從指揮調遣,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合同的標準.要求完成當日的演出場次.2.乙方應根據演出的作息時間,合理安排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自負),確保演出正常使用.3.乙方操作手應遵守甲方的合理規定,由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演出終止或者是終斷,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4.甲方應該配合乙方整理演出設備搭建場地,提供設備防雨帳篷.演出電源,演出期間確保電路暢通,不得有停電,缺相。欠壓等事故發生,造成。后果由甲方負責。第四條:安全與治安1.甲方必3、須確保演出場地周圍的安全保衛工作.因打架.斗毆造成的設備損壞由甲方完全負責.(由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第五條:支付方式: 演出結束后,甲方一次性付清。第六條:安全操作1乙方在設備安裝.拆卸過程中人員的安全元由乙方自行負責。2乙方操作人員在合同演出過程中,對不安全因素有權提出,并可根據規定拒絕作業。第七條:租賃設備的毀壞與丟失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對演出設備損壞或丟失(人為因素或被盜除外),乙方負責維修或賠償責任。第八條:附加條款1. 乙方不能執行甲方規定的作息時間及乙方人為因素造成的停演.誤工,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乙方并承擔相應的費用。2. 因甲方人員人為因素造成的停演.誤工.設備損壞,4、乙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甲方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費用。3. 本著高度負責,長期合作的精神,乙方保證按合同約定的器材明細表及節目單進行演出,并保證舞臺堅固安全、音響演出效果。 4. 乙方如有器材變動,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5. 本合同履行中,雙方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 6. 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其他、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變更部分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章) 乙方:(章)代表人: 代表人: 2014年 月 日演出設備租賃清單合同附件名 稱數 量燈光設備回光燈8個、P64燈8個、電腦搖頭燈4個、LED燈20臺、散光燈6臺、電腦控臺2臺、音響設備800W主音箱4只、300W返聽音響2臺、功放4臺、調音臺2臺、有線話筒16個、無線胸麥11個、效果器1個、幕 布豎橫條4道、大幕1道、LED大屏4.5*10=45平方米、控制電腦一臺、視頻處理器一臺、人工費及運費人員:10個人*2天運費:卡車2輛、來回四趟字 幕 機2臺、控制電腦一臺、人員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