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規定(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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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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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需要,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工程質量管理,貫徹執行市建委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試行),在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現狀和工程建設實際,針對建筑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管理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的基本要求,通過提高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能力,確保向社會提供滿足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建設單位要求的合格建筑工程。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建筑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二、施2、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實施、持續改進和自我評價;三、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或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查或評價。第四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是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施工企業除應健全自身質量保證體系外,還應依照本規定對項目經理部的工作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和審核。第五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必須由總包單位項目經理部負責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圍內建立,并統一協調管理。各分包項目經理部應結合分包工程的范圍、特點,以及總包項目經理部的具體要求,建立相應的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子體系。第六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3、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并參照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2000制定。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求第七條 施工企業必須設置獨立的質量管理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的質量管理網絡。配備與公司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相適應的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企業質量管理的日常工作。質量管理機構應設專人作為部門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配置要求:特級企業應不少于20人,一級企業應不少于15人,二級企業應不少于10人,三級企業應不少于6人。質量管理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具備必需的質量監控檢查能力。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部門負責人應是大4、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質量管理人員應是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目前尚無條件的必須在2年內填補空白點,質量管理人員要接受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第九條 實行建筑施工現場項目質量專職人員由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直接派駐制度,接受公司質量管理部門和項目經理雙重領導。原則上2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應設置1名專職質量員,25萬平方米的工程應設置不少于2名專職質量員,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應設置不少于3名專職質量員,且應專業配套合理,并組成獨立的質量管理機構。第三章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求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本規定,圍繞實現工程項目質5、量目標和持續改進工程質量活動,建立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并不斷改進其有效性。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立項目經理部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和交付活動的管理。一、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由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持有與工程項目類型和規模相適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二、項目經理部的組織形式應與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相適應。部門或崗位的設置及人員定編配置,應滿足法律法規及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需要和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的規定。三、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直接派駐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工作。四、項目經理和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人員組成6、應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公司主管部門審查、確認。五、項目經理部應明確與工程質量所有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和權限,建立工程項目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對文件和記錄控制、圖紙會審、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編制、施工技術交底、材料采購和驗收、分包選擇和管理、見證取樣和送檢、工序控制、設計變更、技術復核、隱蔽驗收、工程資料、質量驗收、事故處理、工程交付及回訪保修的管理要求做出具體規定。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應組織管理人員熟悉工程項目施工圖紙、施工合同,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一、掌握地質資料、設計意圖,掌握關鍵部位的工程技術和質量要求;二、從施工的角度提出設計修改和優化意見,并對設計交底和圖紙會7、審紀要進行簽證;三、確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包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根據已確定的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建立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并形成文件。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應包括:一、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要求;二、滿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和所在施工企業的承諾;三、包括工程實物質量的總要求和階段性要求;四、可考核,并盡可能定量。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為實現質量目標,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對施工方案、施工組織和質量管理活動做出具體安排。一、施工組織設計應結合工程項目與施工現場實際編制,內容主要應包括:1、工程概況;2、施工部署;3、施工方案8、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4、施工進度計劃;5、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分包需求計劃;6、技術復核、隱蔽工程驗收、工藝檢測和工程質量驗收計劃;7、工期、技術、質量等施工管理措施;8、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二、質量計劃應以實現工程項目質量目標為目的,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內容主要應包括:1、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和要求;2、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與質量責任分配;3、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對文件資料的需求、配置和管理;4、檢驗、測量的需求、配置和管理;6、施工和工程交付過程中驗證、確認、檢驗和試驗活動的安排,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已完工程的驗收標準;7、施工和交付過程所需的記錄。9、三、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可單獨編制也可合并編制,單獨編制時相關內容可互相引用。四、質量計劃與施工組織設計應按規定分級組織審批,并報送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查、簽認。當工程項目的有關要求變更時,應修改相應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并按規定審核審批。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應組織施工技術交底。一、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技術人員應編制施工技術交底文件,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施工技術交底,并保留雙方簽字的交底記錄。二、應確保被交底人全面準確地了解施工工藝、操作要點、質量標準、技術措施等信息。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本規定要求選擇供應商、分包單位,報送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查、10、簽認后,組織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分包人員進場。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后,項目經理部應向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報送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開工條件主要應包括:一、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報建手續齊全;二、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批準;三、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四、道路、場地、水、電、大型臨時設施等已滿足開工要求。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部應有計劃地對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質量教育和培訓,確保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項目經理、專職質量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構成工程實體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物資,進行質量控制,確保其質量和性能符合要求11、。一、項目經理部應對供應商提供物資的能力進行評價,簽訂采購或租賃協議、合同等;并對進場的物資實施驗證,查驗供應商提供的備案證、出廠質量檢驗和有效證明文件。二、內部調撥或轉移的物資,項目經理部應進行外觀、規格和質量保證資料檢查,必要時可抽樣復試,并形成記錄。三、發包單位提供的物資,應對其規格、型號、等級及質量驗收標準與方法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做出約定,進場時會同發包單位進行交接驗證。四、分包單位采購或轉移的,項目經理部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并對采購或租賃協議、合同進行簽認;對進場的物資共同進行外觀、規格和質量保證資料檢查,必要時可抽樣復試,并形成記錄。五、項目經理部應對進場建筑材料按規定見證取12、樣,送交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嚴禁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投入使用。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對專業工程和勞務分包單位予以控制,以確保分包活動符合規定。一、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定依法向合格的分包單位發包施工業務。應評價分包單位的合法資質,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經營許可文件,技術、質量、生產管理能力等。二、項目經理部必須與分包單位明確各自質量責任權限,規定分包單位應滿足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規定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資格的要求;審核審批與簽署手續齊全、有效。三、項目經理部必須按分包合同約定,對分包單位的施工活動實施控制,并形成記錄。1、審核批準分包單位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質量、13、技術措施;2、確認分包單位進場人員的資格,并對其進行針對性的質量教育、培訓和施工交底,形成記錄;、安排專人對分包單位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活動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的要求,對影響工序質量的因素實施動態控制和檢查,確保工序質量達到規定要求。一、項目經理部應對影響工序質量的因素實施控制,控制內容和要求主要應包括:1、安排具有相應操作技能和上崗證書的人員進行操作;2、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3、明確適用的工藝規范、驗收標準,對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交底,并落實施工班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4、組織技術復核和施工令簽發14、。二、工程施工與設計要求發生矛盾時,項目經理部收到設計變更洽商記錄和設計變更通知后,應修改相關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查、簽認,并對分包單位及操作人員進行補充交底。三、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建立工序活動控制記錄,確保主要工序活動的可追溯性,主要應包括:1、施工日記和施工記錄;2、工序技術交底記錄、特殊工序技術交底評審記錄;3、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記錄;5、設計變更洽商記錄和設計變更通知單;6、施工質量的過程檢查和整改復查記錄。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交付制度,對涉及工程質量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進行質量驗收,確保不合格工程不15、轉序或竣工交付。一、項目經理部應對在建工程分部分階段進行質量驗收,保存驗收記錄。驗收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授權人員實施,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規有要求時,應由所屬施工企業、發包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或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見證、審核、復驗或簽認。工程質量驗收的內容主要應包括:1、隱蔽工程驗收;2、施工工藝檢驗與試驗;3、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4、工程交接檢驗與驗收;5、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中間驗收;6、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二、單位工程完成后,項目經理部應進行工程質量、竣工資料的預檢和整改,經施工企業確認并簽署質量合格文件、通過16、質監機構竣前檢查后,報發包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工程和竣工資料移交手續,提報質量保證書。三、工程質量驗收或竣工交付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應由項目經理部組織整改,不得轉序和放行。四、工程竣工交付后,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整理、移交工程施工技術資料,主要包括: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2、施工技術資料;3、施工管理資料;4、施工質量驗收資料;5、竣工交付資料;6、竣工圖;7、工程照片、錄音、錄像、光盤、磁盤等有關資料。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制度,規定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員的責任、權限和工作程序,對發現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處17、理,確保不留工程質量隱患。一、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對后續工序施工、工程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的影響程度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和上報做出規定。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上報處理應符合國家規定。二、項目經理部應根據批準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組織整改。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質量缺陷的處置方法包括:1、采取返工措施,消除工程質量缺陷;2、采取返修或加固補強措施,使工程質量缺陷控制在驗收規范允許的范圍內;3、不作返修讓步接收,在后續工序中采取相應的彌補措施,使其影響控制在規范允許的范圍內。三、項目經理部對工程質量缺陷實施返工、返修、加固補強等彌補措施后,應按處置方案規定對整改后的工程質量,重新進行檢查18、驗收,作好記錄,以證實其符合規定的要求。四、項目經理部應將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報告、調查鑒定、質量缺陷、處置和重新檢查驗收和標準的原始記錄整理歸檔。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文件管理和質量記錄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對文件的發布、配置與使用進行控制,確保在使用場所都能獲得適用的有效文件和記錄。一、文件控制的范圍是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所要求的文件,包括:1、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規程及其強制性條文;2、設計文件、合同、協議書;3、施工組織設計、質量計劃、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項目經理部質量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二、質量記錄控制的范圍是用于證實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和工程實物19、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的記錄,應包括:、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策劃、實施、檢查和改進活動的記錄,包括:圖紙會審、設計變更、洽商記錄;物資采購、工程分包管理記錄;施工記錄及新材料、新工藝施工記錄;施工技術交底和施工過程檢查記錄;與發包單位、監理單位的往來信函及處置記錄;工程質量事故及事故調查處理資料。、工程實物質量檢查和驗收的記錄,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商品混凝土等出廠合格證及進場檢(試)驗報告;工程定位測量、放線及沉降觀測記錄;施工試驗報告、分項工程試驗記錄及見證檢測記錄;技術復核、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及主要功能抽樣檢測資料和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檢驗批、分項20、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設備調試和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系統功能測定記錄;系統檢測報告;工程竣工交付記錄。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部應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提高企業內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控制、自我監督、自我保證能力,夯實質量工作基礎,從根本上保證工程質量。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項目經理部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運轉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入施工企業信用檔案和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質量誠信檔案,定期通過新聞媒體(電視、電臺、報刊、雜志)、建管信息網等向社會和行業公示,并將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作為評價企業質量管理和企業資質升級、年檢、評優和招投標的重要依據,促進企業質量標準化管理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青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