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工作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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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88045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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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加工小作坊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1.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2.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記錄制度3. 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供貨商資質查驗制度4. 出廠檢驗記錄制度5. 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6. 貯存管理制度7. 設備管理制度8.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9.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0.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疾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2、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專門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從業人員的姓名、相片、身份證號、體檢日期、體檢合格證明。2.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記錄制度一、根據實際情況,培訓分崗前培訓和中途培訓。二、應當制作培訓記錄本。其內容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培訓人員及身份、培訓內容、受培訓員工人數及姓名、考核成績等。三、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內容包括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四、當企業改進技術后,企業應及時安排員工進行培訓。3. 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供貨商資質查驗制度一、食品加工小作坊應建立和落實3、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供貨商資質查驗等制度。進貨方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廠家及聯系電話、代理商名稱及聯系電話。另外,還應有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二、屬于收購未經抽檢的原料,小作坊還應委托經認證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并保留相關信息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做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三、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4.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一、化驗員應取得化驗員證,應當具備相應能力。二、化驗員必須按規程操作,決不能出具虛假檢驗數據。三、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應保持一致。四、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時,應按規4、定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并保存比對記錄。五、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二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二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六、委托其他經認證認可的檢驗機構做產品檢驗時,應該和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合同或協議。七、食品加工小作坊所生產產品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八、對每批產品建立銷售臺帳,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銷售地點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5.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員應佩帶工作牌上崗,注意個人清潔衛生。上崗須將手洗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私人物品(如耳環、戒指、項鏈等)5、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二、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和吸煙。三、車間工作人員應按操作規程操作。四、貯存、運輸、裝卸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五、建立和保存停產和復產記錄及復產前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六、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6.貯存管理制度一、食品原料、半成品及食品成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藥品、雜品及個人生活用品等物品。二、及時打掃倉庫,使倉庫保持潔凈。三、食品原料和成品應分類、離墻離地上架存放,而且,要按規定的存儲條件存放。四、倉庫應有防鼠、防蟲、防蠅、防霉變的設施。五、按入6、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做到先進先出。六、定期檢查,及時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7.設備管理制度一、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如設備有故障,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待設備可正常運行后方可生產。二、要對設備進行及時清洗消毒,并且保存具體記錄。三、檢驗設備應在計量檢定或校準的法定有效期內使用,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并在有效使用期內。8.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不合格原料處理。不合格原料不得使用,并配備不合格原料管理本。管理本內容包括處理日期、不合格原料的來源和進貨日期、不合格原因和具體的處理措施。二、不合格半成品處理。不合格半成品不得使用,并配備不合格半成品管理本。管理本內容包括處理日期、不合格原因和7、具體的處理措施。三、不合格成品處理。不合格成品不得用成品包裝袋包裝和出廠銷售,并配備不合格成品管理本。管理本內容包括處理日期、不合格原因和具體的處理措施。四、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處理。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不得使用,并配備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管理本。管理本內容包括處理日期、不合格原因和具體的處理措施。五、根據具體情況,小作坊對不合格食品自行實施退貨或無害化處理(銷毀)。9.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當獲知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者接到本地上級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小作坊應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如能力不夠,將請求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二8、經相關部門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確定召回,應立即實施召回。三、自確認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食品加工小作坊自行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在3日之內召回。四、食品加工小作坊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五、食品加工小作坊應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六、食品加工小作坊應對召回情況和后處理情況做詳細的記錄。10.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一、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實行預防為主的策略。二、若發生事故,食品加工小作坊應采取一切措施以減少損傷;同時,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