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房地產項目公司董事監事管理方案(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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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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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魯能集團房地產項目公司外派董事、監事管理方案十二月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外派人員管理1第一節 外派人員的選派1第二節 外派董事、監事任職資格2第三節 外派人員的工作職責3第四節 外派董事、監事的述職與績效評價4第五節 外派董事、監事的薪酬激勵5第六節 外派董事、監事的指導與支持5第三章 附則6附錄一 外派董事、監事述職標準7附錄二 外派董事、監事年度考評指標定義表8附錄三 外派董事、監事考評與建議1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一) 明確魯能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外派房地產項目公司董事、監事的有關權利和責任。(二) 統一集團外派房地產項目公司董事、監事管理政策,為他們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2、支持,以使他們可以全力以赴地投入新的工作。第二條 合用范圍本規定合用于集團滿足以下條件的房產項目公司的各類外派董事、監事。(一) 魯能集團全資控股公司。(二) 公司總經理及經營班子成員為外聘人員。第三條 公司派出董事、監事的目的(一) 促進集團業務發展、實現集團整體發展意圖、維護集團投資利益。(二) 激勵人才,鍛煉隊伍,為集團的人才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三) 保障項目公司少走彎路,高效運作。根據項目公司發展需要,將集團的成熟管理經驗和管理人才輸出到項目公司,可以促進項目公司的發展。第二章 外派人員管理第一節 外派人員的選派第四條 選拔范圍外派董事、監事原則上從魯能集團機關及直屬一級房地產項目公3、司(以下簡稱公司)范圍內選拔委派。第五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推薦決策(一) 魯能集團直屬一級房地產項目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行使向項目公司推薦董事、監事的決策權。(二) 遵循的程序:一方面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各方提出外派董事、監事人選。然后準備相關材料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最后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派出人員的任命。第六條 在外派董事、監事的選派過程中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保證選拔程序順利進行,承擔組織對候選人的考察、辦理聘用人員手續等工作。第七條 外派董事、監事的基本條件(一) 品德素質誠信勤勉,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嚴格照章辦事、堅持原則;尊重領導和下級,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二) 工作業績4、在集團或公司最近兩年的有關考核評價中無不良記錄。(三) 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四) 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有關教育背景、經驗、技能規定。第八條 外派董事、監事一般由公司設專職人員擔任。第九條 外派董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聘:(一) 患重病或調離,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二) 經公司年度考核不稱職的;(三) 工作中不能堅持和維護公司權益的;(四) 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五) 有違法亂紀、貪污受賄行為的。第十條 任職期限與辭職(一) 外派董事、監事每屆任期根據任職項目公司的規定執行。(二) 如在任期內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經離5、任審計后方可離職。第二節 外派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第十一條 外派董事任職資格(一) 教育背景: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二) 工作經驗:7年以上工作經驗,3年以上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在本集團或者直屬一級項目公司工作2年以上;工作年限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由公司總經理在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的基礎上特批。(三) 專業知識:熟悉有關行業知識;掌握履行職責必要的相關管理、投融資、法律、財務知識,了解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四) 個人能力: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分析與決策能力、溝通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具有較強的口頭、書面表達能力;第十二條 外派監事任職資格(一) 教育背景: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五) 工作經驗:7年以上工作6、經驗,3年以上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在本公司工作2年以上;工作年限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由公司總經理在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的基礎上特批。(六) 專業知識:具有會計師職稱;掌握履行其職責所應具有的相關管理、財務、投融資、法律知識;(二) 個人能力:具有較強的計劃與執行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斷與決策能力;具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第三節 外派人員的工作職責第十三條 外派董事的工作職責(一) 代表公司出席董事會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各項重大事宜行使表決權。(二) 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對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會議結束后,將會議各項決議7、向集團總裁報告;(三) 對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執行董事會議決議情況進行檢查,每月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提交一份項目公司經營狀況報告,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四) 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第十四條 外派監事的工作職責(一) 代表公司出席監事會會議。在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會議議題達成一致;監事會會議結束后,將會議的各項決議向公司報告; (二) 列席項目公司董事會會議,按照項目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決策行使監督權和建議權;(三) 檢查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8、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提請其予以糾正,并向股東大會、公司報告。必要時向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第十五條 外派董事、監事信息通報職責(一) 提交材料:涉及項目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會議紀要;項目公司經營計劃;(二) 外派項目公司的派出董事每季度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報告項目公司的重要生產經營情況及重要事項。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安排,并做好相關記錄。(三) 重大事項報告:下列事項屬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外派董事須在決策前至少10個工作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報告(在同一公司有多名外派董事的可委托1人):(1) 向其它公司(含境內、境外)投資、參股、9、控股或設立分支機構;(2) 任職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經營范圍的變更;(3) 任職公司也許發生合并、分立、破產、解散以及被收購;(4) 任職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投資計劃、利潤分派方案、股東權益損失、重要人事變動等須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5) 股東與任職公司之間的借貸款或為其它公司提供借貸款擔保;(6) 總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各類捐款、贊助;(7) 外派董事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它重大事項。第四節 外派董事、監事的述職與績效評價第十六條 述職與績效評價(一) 述職:外派董事、監事每半年及工作調動時,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其向公司總經理及相關領導述職報告,內容重要涉及在項目公司的工作職責履10、行情況。(二) 績效評價: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每年年終組織對外派董事、監事進行年度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外派津貼發放依據以及是否繼續派出、調整派出公司的依據。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在考核評價中的職責(一) 負責組織評價小組對外派董事、監事進行評價;(二) 負責安排對評價工作的時間日程;(三) 負責監督評價過程,保證評價工作順利完畢;(四) 負責收集與外派董事、監事評價相關的各種數據、信息;(五) 負責收集整理各外派董事、監事的評價結果并統一建檔。第十八條 對外派董事、監事的考核評價(一) 考核關系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是外派董事、監事考核主體。(二) 考核指標對外派董事、監事的考核指標涉及在11、項目公司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向公司信息報告工作的情況、能力素質考核指標(參見附錄二)。(三) 考核方式每年年終人力資源部組織對外派董事、監事的年度業績評估。人力資源部組織外派董事、監事向考核小組根據外派董事、監事述職標準(參見附錄一)進行述職,考核小組依據外派董事、監事的述職和對項目公司業務運作了解情況,填寫外派董事、監事年度考核評價表、外派人員考評建議(參見附錄三),評價外派董事、監事的業績、潛質與能力。第五節 外派董事、監事的薪酬激勵第十九條 薪酬結構設定在年度績效考核為100分的情況下,董事、監事所獲得的薪酬為標準年薪。外派董事、監事的標準年薪涉及崗位工資和外派津貼兩部分構成,其中崗位工資12、與外派津貼的比率為6:4。第二十條 薪酬標準(一) 公司薪酬標準制定1、 標準年薪的數額為年薪標準。2、 依據公司的規模、監管難度的差別制訂不同的年薪標準。(二) 職位年薪標準制定1、 對不同職位董事、監事的年薪設定職務系數。2、 設定董事長的職務系數為1,其他董事、監事職務系數為0.8第二十一條 薪酬的擬定(一) 依照其他類似公司外派董事、監事薪酬福利水平,由人力資源部建議,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擬定外派董事、監事的公司年薪標準。(二) 崗位工資保持不變崗位工資年薪標準職務系數0.6(三) 外派津貼根據其年度評價分數上下浮動。實得外派津貼年薪標準職務系數0.4年度考核評價分數100第二十二條 薪13、酬的發放:(一) 崗位工資逐月發放,外派津貼年度發放。(二) 在每年年度績效評價結束后一個月內,根據評價結果向各位外派董事、監事發放外派津貼。(三) 因集團內部正常工作調動,工作未滿一年的董事、監事按實際的工作日折算發放。(四) 半途辭職或被辭退的董事、監事不發放。第六節 外派董事、監事的指導與支持第二十三條 業務指導與支持公司領導、各專業管理部門共同對外派董事、監事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指導與支持。(一) 公司資產經營部門從公司平常運營上提供支持,指出重要運營問題,提出改善建議。(二) 審計室、財務部門從項目公司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方面提供支持。(三) 人力資源部為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人力資源管理14、政策提供支持。第二十四條 培訓與交流(一)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管理外派董事、監事的信息,并根據個人有關情況和考核結果建立相關檔案,納入公司人才庫管理。(二) 人力資源部根據外派董事、監事的年度考核結果和收集到的培訓需求,為外派人員安排各類培訓,組織外派董事、監事參與相關業務部門的經驗交流會和業務總結會等。第三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公司章程、項目公司章程和魯能集團其他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附錄一 外派董事、監事述職標準一、 中期述職標準1、 項目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議題及決議總結2、 項目公司總15、體經營目的完畢情況及其和公司規定的差異二、 年末述職標準1、 項目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年度總結及公司權益狀況2、 對于項目公司經營班子的評價意見3、 公司對項目公司應當采用的投資、管理政策建議附錄二 外派董事、監事年度考評指標定義表21 魯能集團外派董事工作考評指標定義表指標90-100分標準80-89分標準70-79分標準60-69分標準60分以下工作職責董事會議參與情況(P1)非常積極出席項目公司的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各項重大事宜行使了表決權積極出席項目公司的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大部分重大事16、宜行使了表決權準時出席了大部分的項目公司的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大部分重大事宜行使了表決權基本能準時出席大部分項目公司的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部分重大事宜行使了表決權經常不能出席項目公司的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各項重大事宜很少行使表決權對項目公司的監督、檢查(P2)經常對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執行董事會議決議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能每月一次對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執行董事會議決議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能每季度一次對17、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執行董事會議決議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大部分權益;能每半年一次對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執行董事會議決議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基本權益;對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執行董事會議決議情況進行基本沒有檢查,很難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貫徹母公司意圖(P3)完全能做到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董事會會議上充足貫徹母公司的意圖; 基本能做到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董事會會議上充足貫徹母公司的意圖;基本能做到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董事18、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董事會會議上能貫徹母公司的大部分意圖;基本能做到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董事會會議上能貫徹母公司的基本意圖;不能做到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董事會會議上不能貫徹母公司的意圖;評分辦法(P1+P2+P3)/3信息通報職責能很好地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能較好地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能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基本上做到了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不能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22 魯能集團外派監事工作考評指標定義表指標90-100分標準80-89分標準70-719、9分標準60-69分標準60分以下工作職責監事會議參與情況(P1)非常積極出席項目公司的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行使權力積極出席項目公司的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行使權力準時出席了大部分的項目公司的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行使權力基本能準時出席大部分項目公司的監事會議,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行使權力經常不能出席項目公司的監事會議,很少按照其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行使權力對項目公司的監督、檢查(P2)經常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20、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有效地監督、檢查,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可以每月一次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比較有效地監督、檢查,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能每季度一次經常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能每半年一次經常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基本的監督、檢查,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很少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21、檢查,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項目公司章程的行為無法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公司在項目公司的權益;貫徹母公司意圖(P3)完全能做到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監事會會議上充足貫徹母公司的意圖; 基本能做到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監事會會議上充足貫徹母公司的意圖;基本能做到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監事會會議上貫徹母公司的大部分意圖;基本能做到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能在監事會22、會議上貫徹母公司基本的意圖;不能做到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與公司的總經理和相關領導就對監事會決策事項達成一致,在監事會會議上不能貫徹母公司的意圖;評分辦法(P1+P2+P3)/3信息通報職責能很好地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能較好地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能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基本上做到了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不能按規定履行向公司信息通報職責23外派董事、監事能力素質考評指標定義表指標90-100分標準80-89分標準70-79分標準60-69分標準60分以下溝通及影響能力(Q1)具有杰出的溝通技巧,人際界面和諧;非常善于說服、影響、激勵別人做好工作具有較好的溝通技巧,人際界23、面和諧,比較善于說服、影響、激勵別人做好工作具有一定的溝通技巧,人際界面和諧,善于說服、影響、激勵別人做好工作具有一定的溝通技巧,人際界面和諧,善于說服、影響、激勵別人做好工作溝通技巧較差,不能良好地表達自己的見解;工作中與項目公司經理層經常有抵觸情緒指導能力(Q2)能高效地完畢工作目的,對項目公司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能按正常盼望完畢所有的工作任務,能對項目公司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能正常完畢大多數的工作任務,平常工作較為順暢,能對項目公司工作進行指導能正常完畢大多數的工作任務,平常工作較為順暢,能對項目公司工作進行指導不能完畢正常的工作目的預期,沒有能力對項目公司工作提出指導性建議。判斷及決策能力24、(Q3)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對工作能很好的進行權衡和判斷評估,善于擬定決策時機,提出并最終選擇可行方案,對困難事情解決果斷得當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對工作能很好的進行權衡和判斷評估,可以抓住決策時機,選擇可行方案,對困難事情解決果斷得當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對工作能進行權衡和判斷評估,可以抓住決策時機,選擇可行方案,對困難事情解決得當基本可以透過現象看本質,對工作能進行權衡和判斷評估,基本可以抓住決策時機,對困難事情解決基本得當看問題不太深刻,對工作權衡和判斷評估不夠準確,有時延誤決策時機計劃及執行能力(Q4)有較高的計劃并組織實行能力,善于快速且低成本地完畢母公司所分派的任務,非常善于貫徹工作設25、想、方案與計劃可以對工作進行籌劃,善于準時、按質、按量完畢母公司所分派的工作任務,貫徹母公司的盼望,較好的執行母公司或自己的工作計劃多數情況下可以對工作進行籌劃,可以準時、按質、按量完畢工作任務,執行母公司或自己的工作計劃有一定的計劃能力,基本上能貫徹母公司的各種指令,基本上可以準時、按質、按量完畢工作任務有一定的計劃能力,基本上能貫徹母公司的各種指令,基本上可以準時、按質、按量完畢工作任務評分辦法(Q1Q2Q3Q4)4附錄三 外派董事、監事考評與建議31考核小組對外派人員的綜合評價表 年度考核表被考評人姓名職位考核指標權重得分(100分)加權得分在項目公司工作職責履行情況50%信息通報職責履行情況30%能力評價20%綜合考評得分考評小組組長簽字 簽字:年 月 日備注:可以由考核小組各成員的評分平均值作為各項考評得分。32考核小組對外派人員的潛質與發展評價建議表被考評人姓名職位外派管理人員的發展方向選擇1、 來年(或更長的時間)留任本職2、 調至本部以發展技能、增長知識、獲得經驗3、 調至其它公司以發展技能、增長知識、獲得經驗4、 不明確評價建議考評小組組長簽字 簽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