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人事勞動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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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公司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人事勞動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增強企業激勵機制、競爭機制和約束機制,有計劃地開發人才,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科學組織勞動過程,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公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勞動法和京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及法規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機關及所屬各企業。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條 集團公司的職能部門稱謂部或室2、,所屬各企業的職能部門稱謂科或室。第四條 集團公司的職務設置: (一)行政管理職務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顧問、總經理助理、監事會主席、監事、部長(主任及各直屬企業正職)、副部長(副主任及各直屬企業副職)、科長、副科長。 (二)黨群管理職務為:黨總支書記、黨總支副書記、紀檢委書記、工會主席、工會副主席(正部級)、部長(主任)、女工委主任(正部級)、團總支書記(正部級)、副部長(副主任)、科長、副科長。 技術職稱為:高級、中級、初級。 第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下設的科或室,其級別為科級。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各企業職能部門的領導職數,嚴格限定為一正一副。突破領導職數的,3、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聘任。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凡自愿在本公司就業并經公司人事部同意者,均需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其勞動合同可續簽。勞動合同的解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凡受聘擔任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的,必須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才有資格應聘進入管理崗位。 第七條 集團公司范圍上至董事長下至員工,其勞動合同一律一年一簽。 第八條 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 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集團公司優先面向各直屬企業選撥聘用各職能部門管理和業務工作人員,在不能滿足需要時再向社會招聘。第十條 各直屬企業4、因工作需要增用新員,必須經集團公司人事部批準,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擇優聘用。原則上優先在集團公司內部員工中選撥,競爭上崗,橫向調整。集團公司內部無法滿足需向社會招聘時,須經人事部批準方可錄用并辦理有關用工手續。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聘用人員基本程序進行招聘。組織招聘時要突出集團公司標識、文化。招聘原在其他單位就職人員,必須出具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十二條 人事調整必須本著客觀公正、人與工作互相適應的原則,堅持以考核為依據,以崗位任職資格為標準,兼顧個人發展潛能和現任職務、崗位,實行競聘上崗,合理進行人力資源的配置,充分發揮員工的能力,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第十三條 各級管理人員5、任免按公司法、黨章及內蒙古伊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直屬各職能部門本著“科學配置,精干高效”的原則實行定編、定崗、定員,力爭使崗位人員達到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第四章 勞動管理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所屬各企業用工實行總量控制,采取一年一定,動態管理的辦法。各企業在集團公司核定的用工總量內可以自主用工。凡突破用工總量的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各企業確需增加用工總量,須報經集團公司人事部批準并簽訂勞動合同后方可錄用。第十六條 員工工作調整及崗位調整:(一)集團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向所屬各企業選調或選派工作人員。(二)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內部員工崗位調整或工作調整,由各企業自主決6、定;(三)各企業之間需要調整的人員,根據各企業的崗位編制和集團公司核定的用工總量情況,由集團公司人事部進行調整并辦理有關手續。(四)對在易患職業病崗位工作的人員,應按期進行轉崗、輪崗。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各企業對違法違規員工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或其他原因,有提出申請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第十八條 待崗:員工參加崗位競聘未能上崗者,最多執行一年的待崗時間。在此期間可參加各類就業培訓,提高素質和勞動技能,重新參加競聘。一年之內待崗員工未主動要求競聘上崗或重新參加競聘仍未上崗者,公司方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人事檔案移交準格爾旗勞動就業局。第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7、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一)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者(公休、節假日除外);(二)經常遲到、早退,一年內累計達到50次;消極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者;(三)營私、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拖欠公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者;(四)玩忽職守,貽誤公務,致使公司蒙受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以上者;(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六)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七)勞動教養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九)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調8、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十)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或技術改造需要裁減人員的。上述八、九、十款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同住親屬。第二十條 員工自愿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提前三十日向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審核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未批準前不得借故脫離崗位,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本人負責,并按勞動法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 被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員工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辦理離職移交清單。未辦9、理移交手續的,人事部門不得辦理任何手續。第二十四條 在勞動管理上要進一步打破“股東員工”和“純粹員工”的界限,人人平等。滿足錄用條件者,不論股東還是員工一樣錄用;按規定該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股東員工”也毫不例外。第二十五條 臨時性用工必須由用人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堅持按需雇用原則。對列入工資總額中支付工資的臨時性用工必須實行定編定崗,不得超編雇用。第二十六條 對經管財物、有價證券、經營銷售和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等特殊管理崗位禁止臨時性用工。第二十七條 臨時性用工人員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嚴禁雇用有嚴重既往病史或身體殘廢人員。第二十八條 臨時性用工按工作性質或工作任務簽訂勞務協議書。 第二十九條10、 人事檔案管理是現代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人事檔案科學、規范、標準的管理,能夠有效地保守人事檔案機密,維護人事檔案材料的完整性,防止材料損壞,提高人事檔案的利用,使其高效、有序地服務于企業,促進企業的科學管理。第三十條 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經總經理和人事部負責人批準后,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及時將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準格爾旗就業局,以便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在社會上重新就業。轉遞人事檔案應遵守保密原則,嚴格交接手續。接收檔案單位必須退回有接收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回執單。第三十一條 查閱、外借人事檔案和出具證明材料必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11、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三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并為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定期對女職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第三十五條 集團公司機關實行電腦簽到簽退考勤制,逐日認真考勤。所屬各企業分別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制定考勤管理制度。集團公司機關考勤由人事部按月統計匯總。考勤必須12、實事求是,一經發現代簽等弄虛作假行為,分別處罰代簽者和被代簽者虛假天數工資的50%。當月考勤結果在次月支付工資時執行。第三十六條 請假及審批:(一)員工請假必須事先書面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來不及書面辦理請假手續,可用通訊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如果假期不足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準而脫崗的視為曠工。(二)請假程序:1.經理助理以上的高管人員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2.部門第一責任人7天以下(含7天)由分管經理批準,7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3.部門副職7天以下(含7天)由部門第一責任人批準,7天以上由部門第一責任人同意,分管經理批準;413、.科長(含科長)以下管理人員由部門第一責任人批準;5.婚、喪、產、病假及工傷假按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撫恤按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薪酬管理第三十八條 集團公司對所屬各企業工資實行總量控制,一年一定、動態管理的辦法。工資總額計劃是企業勞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企業成本計劃的重要依據,集團公司每年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經濟效益,結合上一年度實發水平與當年職工人數計劃,編制工資總額計劃,對所屬單位下達工資總額計劃,核定工資基數,考核計發。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在集團公司核定的工資總額內自行制定工資分配辦法,并報集團公司備案。(一)集團公司根據人員調入14、調出情況在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對工資總額進行考核,凡突破工資總額的,集團公司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并按突破部分如額抵減下一年的工資總額。(二)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按季向集團公司人事部報送工資報表、工資匯總說明和用工情況,人事部每半年檢查執行情況。第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新增人員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新增人員執行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執行800元的工資標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按公司制定的崗效工資標準執行。(二)特聘人員按協議工資或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執行。(三)研究生、碩士、博士留學回國人員根據其實際工作能力,綜合評定考核后,確定崗效工資標準。第四十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含非生產崗位的所有業務員)工資管15、理辦法詳見內蒙古伊東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薪酬管理辦法。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第四十一條 建立全面的考評制度。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堅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根據公司經營目標和崗位職責特點,確定量化的考核指標。難以實行量化考核的崗位,要根據經營業績和工作實績進行嚴格考核。 第四十二條 考核以德、能、勤、績為基礎內容。實行年薪制的決策、經營者群體,要同集團公司簽訂經營責任書,實行月薪制及其他工資制的管職人員要制定崗位責任。在此基礎上,分別以責任書和崗位責任的各項內容為考核重點。 第四十三條 集團公司副部級(含副部級)和各企業副職以上管理人員由集團公司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16、定),其他人員由人事部、各企業進行考核,其考核辦法根據實際制定。各部門第一責任人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重要崗位上的中高級管理人員要建立定期述職報告制度,并建立考評檔案。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直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要向集團公司黨委、董事會做述職報告。 第四十五條 建立各級管理人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職務晉升考核和工作調配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檔案。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時進行。第四十六條 根據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根據不同崗位職責的要求,考核內容應有所側重,并按崗位分工落實個人責任。 第四十七條 嚴17、格按照考核的基本程序進行考核。 第四十八條 根據考核結果,做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的評價,記入本人考核檔案,作為聘用、續聘、解聘及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嚴格審計監察制,在嚴細考核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常規審計、任期審計、離任審計等監督機制。第五十條 員工的獎懲按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與公司過去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辦法、規定調整變動,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自治區、市、旗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事部負責解釋。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