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股份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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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62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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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業股份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確保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公司薪酬與激勵委員會特制定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一)公司2、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二)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認為應當適用的其他人員。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拉開檔次,杜絕平均主義;(二)實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完全掛鉤,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三)薪酬激勵本著公司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盡量杜絕短期行為,保障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四)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結果與過程相統一的原則;堅持“3、先考核、后發放”原則;(五)薪酬標準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以經營規模、業績目標、工作能力等指標為依據,既要有利于強化激勵與約束,又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和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是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考核以及確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機構。薪酬與激勵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具體測算和兌現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負責實施。第六條 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根據高管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薪酬政策與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4、度等)并提交董事會決策;(二) 研究高管人員的績效考核標準和方案,向董事會提供決策意見和建議;(三) 檢查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提請董事會決策;(四) 負責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五)董事會授權或委托的其他相關事宜。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第七條 高管人員薪酬構成如下:月度薪酬月度基本薪酬+月度績效薪酬年度薪酬= 12月度薪酬+年度獎勵第八條月度薪酬: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第九條月度基本薪酬:每月數量固定,按月發放。第十條月度績效薪酬:按月根據公司、部門、個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月5、發放。第十一條年度獎勵: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及高管人員圍繞公司經營完成自己工作目標的效率和質量,由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獎勵薪酬。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第十二條 在董事會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之后,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其中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第十三條 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并由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根據各高管人員的崗位職責,結合公司經營目標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6、的權重、分值予以確認。第十四條 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有權調整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和目標。第十五條 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的年度考評程序如下:(一)公司高管人員向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和自我評價;(二)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按績效考核標準(主要為各高管人員簽署的年度目標責任書)和程序,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三)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數額和獎懲方式,提交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如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未予通過,董事會薪7、酬與激勵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審議意見對薪酬方案進行修改,直至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第十六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在收到績效考核結果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裁決。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依據會計師審計報告和董事會審核委員會審計情況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如出現財務數據不實,有虛假情況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重要決策失誤等情況,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第十九條 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與續聘掛鉤,公司董事會有權依據考核結果依法定程序對高管人員任職進行相應調整。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發放年度獎勵,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黨紀處分。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僅作為建立高管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激勵機制的總則,具體執行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制定,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激勵委員會負責審核、確認。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薪酬與激勵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與激勵委員20xx 年11 月27 日